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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教育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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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台灣教育令
日語寫法
日語原文台湾教育令
假名たいわんきょういくれい
日語舊字體臺灣教育令

臺灣教育令》通常指的是臺灣日治時期臺灣總督府為了臺灣特殊環境所頒布的有關教育法律命令。該命令主要發布過兩次,分別為1919年發布的第一次《臺灣教育令》(大正8年勅令第1號)、1922年發布的第二次《臺灣教育令》(大正11年勅令第20號)。並依實際狀況及相關法律改變,而有多次改正(法令修訂)。前述第二次台灣教育令曾在1933、1935、1941、1943年多次修訂,未曾發布第三次台灣教育令。

制定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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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95年5月至1919年的臺灣教育令發布前,內地人的教育是直接依據內地的法令辦理,而本島人的教育則是依據總督府頒布的學校官制、學校規則和學校令。台灣人以學習國語日語)為主,沒有完整的學制系統可言。[來源請求]這一時期開始設立國語傳習所小學校公學校臺灣總督府國語學校、師範學校與醫學校等為重點,並保持私立學校與書房教育。
  • 1896年(明治29年)3月31日,臺灣總督府公布「臺灣總督府直轄諸學校官制」,國語學校開始培育台灣人學習國語(日語),起初修業年限3年,後改為4年,是為台灣中學教育的開端。
  • 1898年(明治31年),臺灣總督府開始執行《台灣公學校令》,規定8-14歲的孩童可就讀公學校,修業年限為4年,是為台灣小學制度的開端。
  • 1919年(大正8年)1月4日由第七任臺灣總督明石元二郎發布到1922年(大正11年)4月1日廢止的第一次台灣教育令,共分為6章32條及附則,分為普通教育、實業教育、專門教育及師範教育。各級教育機關系統至此完整建立。第一條開宗明義曰:「在臺灣之臺灣人之教育根據本令。」確定公學校修業年限為6年(同令第八條),就學年齡規定七歲(同令第九條)(即六足歲),應施以「生活必須的知識技能」(同令第七條)課程增加日本歷史工藝[來源請求]。中學則改稱「高等普通學校」,入學資格為「修業年限六年的公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6年公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來源請求],修業年限四年。高等普通學校可加設一年制的「師範科」,用來培養公學校的師資;官立或公立實業學校亦可加設一年制的「師範科」,以養成簡易實業學校的教員。但內地人的教育還是直接依據內地法令辦理,且台灣人的教育制度仍比日本人的同級學校程度低,[來源請求]形成了雙軌的型態。
  • 1922年2月6日發布到1922年4月1日施行的第二次台灣教育令,在台灣總督田健治郎同化政策下,從初等教育高等教育,均依據修正的教育令的規定來辦理,使內地人和本島人得以在同一系統的教育制度學習,並實施日台共學制度。初等教育方面,首次規定以語言的使用狀況,而非以原籍,來作為入學的標準:規定「國語常用者」入小學校,其法令則依內地之〈小學校令〉;而「非國語常用者」入公學校,公學校相關規則,則由台灣總督定之。中等教育以上則男女分校,並依自身學力參加考試入學。原則上,中等學校以上為日台共學;而初等教育規定日籍子弟入小學校,再進男女分校中學校,而專門學校或大學。台籍子弟入公學校,就進實業教育學校就讀,準備就業。[來源請求]
  • 1941年3月,因為內地《國民學校令》發布,前述第二次台灣教育令因之部份修訂。1941年3月發布的的第三次?台灣教育令[來源請求]。當時是太平洋戰爭爆發前夕,該年4月19日發起皇民化運動,要使台灣人徹底皇民化皇民化的教育政策中,最重要的的就是實施國民學校教育。[來源請求]該年台灣教育令修訂後,依據《國民學校令》(昭和16年勅令第148號),台灣的小學校和公學校從此和內地一致,均改稱「國民學校」。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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