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62年教會統一法令
外观
(重定向自1662年英国统一法案)
國會法令 | |
英格蘭國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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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名 | 本法令旨在统一公开祈祷、圣礼及其他仪式和庆典的管理,以及建立在英格兰教会中任命和祝圣主教和执事的形式。(An Act for the Uniformity of Publique Prayers and Administracion of Sacramentes & other Rites & Ceremonies and for establishing the Form of making ordaining and consecrating Bishops Preists and Deacons in the Church of England.) |
引稱 | 14 Car 2 c 4 |
現狀:已修訂 | |
修訂後法規文本 |
《1662年教会统一法令》是英格兰议会通过的一项法令。1662年5月19日由查理二世签署执行,延续了伊丽莎白一世《1558年教會統一法令》的政策。[2]《1662年教會統一法令》本身是克拉伦登法典的组成部分,该法典以查理二世的大法官克拉伦登伯爵的封号命名。法典的组成部分有:《公司法令》(1661)、《教会统一法令》(1662)、《秘密集会法令》(1664)、《五英里法令》(1665)。
统一法令规定了通用的祈祷形式、圣礼的管理、以及既定的其他英格兰教会仪式,这些仪式要依据《公祷书》来规范。在政府或教会中担任任何职务,必须遵守这一法令,尽管该法中规定的1662年版的《公祷书》刚刚公布,大多数人甚至根本没有见过它的文本。该法令还要求《公祷书》“真实准确地翻译成不列颠或威尔士的语言”。它还明确要求需要对所有牧师(即执事、神父和主教)进行任命,因为此前清教徒在内战期间废除了教会的许多传统。
作为该法令的直接结果,超过2000名神职人员拒绝宣誓,并被逐出英格兰教会,史称大驱逐。英国社会的很大一部分(不信奉国教者)被排除在公共事务之外,为时一个半世纪。1872年,该法令通过了修正案,部分条款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