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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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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簡稱國徽法
提請審議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公布日期1991年3月2日
施行日期1991年10月1日
最新修正2020年10月17日(第2次修正)
法律效力位階普通法律
立法歷程
修正案
列表
  •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1]
  •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的決定》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收錄於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的法律原文:
現狀:施行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為了維護國徽的尊嚴,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發揚愛國主義精神,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制定的國家基本法律。

立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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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制定之前,由當時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根據代表所提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圖案及對該圖案的說明,並經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了《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命令[2]》並自1950年9月20日起付諸實施(當時尚未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後於2008年1月15日通過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予以正式廢止)。此後隨着時代的發展及實行依法治國的戰略,於1990年提出要正式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1990年12月20日,[3]國務院法制局局長孫琬鍾在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上發布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修改草案)》的說明,在說明中明確了正式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的必要性。

正式實施及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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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草案)》於1991年3月2日的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上通過,並經國家主席楊尚昆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1號正式公布,自1991年10月1日起開始施行。2009年8月27日,經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對本法進行了修訂[4]。全文總計十五條,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圖案製作說明。

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對國徽法實施修訂,修訂後版本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5]

在港澳地區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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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7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把《國徽法》納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附件三中。臨時立法會於同日制定了《國旗及國徽條例》,為《國徽法》在香港的本地立法。2020年10月1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修訂後的《國徽法》後,香港特區政府表示會對《國旗及國徽條例》作出適當修訂,以實施適用於香港特區的規定,履行憲制責任[6]。2021年9月29日,香港立法會三讀通過《2021年國旗及國徽(修訂)條例草案》[7]

自《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於1993年3月31日制定時,《國徽法》已經在其附件三中。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於1999年12月20日通過《第5/1999號法律》,為《國徽法》在澳門的本地立法。2020年10月23日,澳門特區政府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在行政會新聞發布會上回應記者問題時表示,特區政府將啟動修改國旗、國徽本地法律的工作[8]。2021年7月27日,澳門特別行政區《修改第5/2019號行政法規〈關於使用國旗、國徽、區旗、區徽及奏唱國歌的具體規定〉》行政法規與《修改第5/1999號法律〈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律同時生效[9]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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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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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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