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等額選舉[編輯]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等額選舉,或稱同額選舉,指候選人數與應選人數相等的選舉。在一些國家,部分或全部採用等額選舉作為選舉形式。在實行等額選舉的時候,投票人的權力僅僅體現在是否決定認可候選人,故相對於差額選舉,選舉人的權力較小,只有確認候選人的意義。

有台灣研究認為,等額選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大常委選舉上,是變相的「同額競選」[1]。19個人大副委員長及國家軍委主席,採用等額選舉,這種同額競選方式只要提名就可以當選[2]

中華民國的等額選舉

[編輯]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時期,中華民國由1954年至1990年的中華民國總統選舉執政黨中國國民黨只提名一位總統候選人,蔣中正蔣經國李登輝第一個任期的總統選舉均為等額選舉。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等額選舉

[編輯]

歷史

[編輯]

1953年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頒佈。雖然該法對於等額選舉原則雖未明文規定,但同年4月3日公佈的《中央選舉委員會關於基層選舉工作的指示》指出「選舉委員會提到選舉大會上的代表候選人的名額,一般應與當選代表人數相等,即這個選舉區域應選幾個代表,就提出幾個代表候選人」[3]

雖然在1979年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其第十六條規定所有地方各級政府的正職領導人都應該進行差額選舉,然而時至今日,在選舉實踐中,差額選舉僅在最基層和選舉代表、委員中實行,各級政府領導人仍是等額選舉,企事業單位還是任命制[4]

過去,中國共產黨黨內選舉一般採用等額選舉。1980年,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五中全會通過《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規定了除黨員數量少的單位實行等額選舉外,黨內選舉一般採用差額選舉辦法產生候選人作為預選,然後進行正式選舉,或者進行差額選舉[5]。然而在實踐過程中,黨內選舉差額選舉的範圍小、層次低,差額幅度小,選舉的競爭性不強[6]

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制度中目前為差額選舉與等額選舉並存[7]。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語境下,朝向民主政治的差額選舉趨勢,企圖推進差額選舉的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而目前在黨內選舉中規範差額提名、差額選舉來體現選舉人意志是官方發展方向[8]

在中共以黨領政的政治思想下,差額制度被視爲選舉史的重要里程碑,是跳出同額競選框框的必要[9]

等額選舉的方式

[編輯]

等額選舉在實際被使用中,有兩種不同的方式:

  1. 一次性等額選舉。即不經過預選,直接向會議提出與應選人數相等的候選人,供選舉人在會議選舉中對其作出選擇。
  2. 經過預選的等額選舉。為了保證選舉一次成功,在會議正式選舉之前,通常在一定範圍內安排一次預選,預選採用差額選舉的形式。經過預選之後,根據預選的結果確定出與應選名額相等的正式候選人,以提交大會進行正式選舉。[10]

實行等額選舉的投票

[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目前實行等額選舉的,主要有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中國共產黨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委員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副書記;中國共產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副書記[1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12]等。此外,在實踐過程中,黨的基層組織的書記、副書記,地方人大選舉本級行政首長等正職領導人時也一般實行等額選舉[13]

評價

[編輯]

鄒學平等人認為「等額選舉」雖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主和法制建設中起過積極的作用,但差額選舉有更大的不可替代的優越性。等額選舉易流於形式,降低或挫傷選民或代表參政的熱情,削弱了公僕意識,滋長當選者只對上級負責的不正常心理[14]

唐曉陽等人認爲「等額選舉」這一詞中「等額」與「選舉」是互相矛盾的概念,要「選舉」就不能「等額」,要「等額」就不是「選舉」[15]

袁剛等人認爲等額選舉從法理上解決了權力的合法性問題,有利於中國共產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生活的全局性控制[16];另有人認爲,因為不存在備選方案,等額選舉不存在優勝劣汰;等額選舉的過程中,起決定作用的通常是領導者的個人意願[17],選民沒有任何選擇餘地,選民的參與對選舉結果幾乎沒有影響[16]

其他國家

[編輯]

越南古巴社會主義國家,現皆實行等額選舉,但不同於中國的是,越南國會古巴國會的議員或代表均是由直接的等額選舉產生,中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則是間接選舉。

參見

[編輯]

參考文獻

[編輯]
  1. ^ 中國大陸月刊. 中國大陸問題硏究所. 1991 (中文(臺灣)). 舉事實上二十人,實行等額選舉」,「提名委員人選一百四十四民主黨派 和各方提出的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人選會組成人員共一百五十五人,其中中共中央建議,經各目張膽的修改「選舉辦法草案」,明確主張「人大常委於變相的同額競選。 
  2. ^ 中國大陸研究. 國立政治大學國際關係研究中心. 1988: 35 (中文(臺灣)). 十九個人大副委員長和國家軍委主席,都是用等額選舉方式産生的 沒有眞正實行差額選舉。... 大都探同額競選方式,抵要提名就可以當選。 
  3. ^ 金子求. 1953年选举法论析. 重慶文理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4, 1: 59–63 [2014-08-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5-01). 
  4. ^ 車克勤; 車將. 关于我国民主选举的一些思考. 西北農林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0, 10 (2): 112–114 [2014-08-26]. doi:10.3969/j.issn.1009-9107.2010.02.0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8-27). 
  5. ^ 王俊峰. 党的知识手册. 中國經濟出版社. 1991: 86. ISBN 7-5017-1408-8. 
  6. ^ 舒艾香. 党内民主选举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中國共產黨新聞網(人民網). [2014-08-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4). 
  7. ^ 謝毅敏. (2005). 我國選舉制度的歷史, 現狀和改革探析 (Master's thesis, 南京師範大學).
  8. ^ 唐曉陽,陳家剛. 中國語境下的差額選舉制度分析——發展歷程與科學化方向[J]. 人民論壇·學術前沿. 2013(05) 「黨的十八大在擴大差額選舉、推進民主政治建設的理論和實踐方面邁出了可喜的一步。十八大報告特別強調要健全黨內民主制度體系,完善黨內選舉制度,規範差額提名、差額選舉,形成充分體現選舉人意志的程序和環境。從民主政治發展的角度來看,差額選舉是大勢所趨。然而,目前我國差額選舉還存在不少問題,我們需要充分認識差額選舉的重要意義,科學把握差額選舉的發展方向,不斷加強制度建設,推進差額選舉的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
  9. ^ 趙建民. 當代中共政治分析. 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 1997. ISBN 978-957-11-1438-5 (中文(臺灣)). 差額制度被視爲中共選舉史上之重大里程,實則,選舉法中規定等額、差額都沒有道理, 選舉本來各憑本事,衹要被選舉之職位有 ... 但在當前中共以黨領政的政治思想指導下 ,若不規定差額,可能永遠跳不出同額競選的框框,... 
  10. ^ 葛廣智. 会议效率手册. 北京: 檔案出版社. 1993: 185. ISBN 7-80019-382-9. 
  11. ^ 在线答疑:党的选举制度与党委换届. 中國共產黨新聞網(人民網). [2014-08-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7-28). 
  12. ^ 霍小光;孟娜. 新一届国家机构领导人员将产生 详解选举和决定任命办法. 新華社. 2013-03-10 [2014-08-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10-31). 
  13. ^ 梁曉燕. 我国差额选举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金田. 2014, (7): 340 [2014-08-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8-27). 
  14. ^ 鄒學平,金志林. 差额选举和“党管干部”. 新浪財經-中國經營報. [2014-08-3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0-02). 
  15. ^ 唐曉陽; 陳家剛. 中国语境下的差额选举制度分析——发展历程与科学化方向. 人民論壇·學術前沿. 2013年3月, (上): 63–71 [2014-08-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9-03). 
  16. ^ 移至: 16.0 16.1 袁剛; 余艷紅. 中国语境下的差额选举及其问题. 人民論壇·學術前沿. 2013年1月, (下): 65–72 [2014-08-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8-27). 
  17. ^ 魏世平; 車將. 目前我国差额选举问题评价. 內蒙古民族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09, 35 (1): 93–95 [2014-08-26]. doi:10.3969/j.issn.1671-0215.2009.01.0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8-27). 

外部連結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