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选举法 (韩国)
外观
(重定向自大韩民国公职选举法)
公职选举法(韩语:공직선거법)于1994年3月16日依照大韩民国第4739号法令制定并以《公职选举和选举不正防止法》的名义颁布实施,该法整合了现行的《总统选举法》、《国会议员选举法》、《地方议会议员选举法》和《地方自治团体议长选举法》等四项选举相关法律。2005年8月4日,经第21次部分修订,更名为《公职选举法》。制定该法是为了确保宪法和地方自治法所规定的选举是通过人民的自由意志和民主程序进行,并防止与选举有关的舞弊行为,以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1]
相关案件
[编辑]2024年11月,韩国共同民主党党首李在明因涉嫌违反该法被一审获刑一年缓期两年执行。如果终审裁定维持这一判决,李在明将失去议员资格和参加总统竞选资格。[2]
参考来源
[编辑]- ^ 공직선거법(公職選擧法). 한국민족문화대백과사전. [2025-01-03].
- ^ 涉嫌违反《公职选举法》 韩最大在野党党首李在明一审获刑一年 缓期两年执行. 中国日报网. 2024-11-15 [2025-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