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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平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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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真宗趙恆

咸平之治指的是宋真宗統治時期(997年-1022年),咸平以及景德大中祥符年間北宋政府一系列政策所帶來的社會經濟繁榮和國家管理完善,也為後來的宋仁宗盛世打下基礎。

咸平年間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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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人善任與納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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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真宗即位後,提拔了李沆呂蒙正夏侯嶠楊礪等人擔任宰相和執政大臣,保留了張齊賢呂端等。這些人大多能夠做到忠於職守,使得此時期政治較為清明。如張齊賢在咸平元年完成了「編敕」的編撰工作[1],成為正式法律《刑統》之外的重要補充。提出了職田,廢除了江南前面幾朝苛捐雜稅的建議[2]寇準澶淵之盟力挽狂瀾。

且真宗較能聽取各方意見。他在即位後就通過御史台向轉達他的意思,要京師內文武百官凡是他施政有誤、看到利病、對軍事有好的建議,都可以直接向皇帝遞奏摺。在咸平元年四月,他下令各路轉運使輪流到京師向他述職,講述所在地情況[3]。咸平二年(999年),遇到大旱,要求「直言極諫」,他會給予提出好意見的人賞賜[4]。也是這一年,他對身邊大臣說他每天看奏章近百份,很有收穫,他要大臣們也要看,並且把其中有益的方案挑出來。此後,他也多次下詔徵求「直言」,所以這段時間上書言事特別多。

減免賦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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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平元年,時任度支判官毋賓古王欽若提到:「自五代以來,各地拖欠賦稅數量很多,百姓無力繳納,但是官員經常去催收,已經成為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我上奏聖上免去這些賦稅。」[5]。王欽若聽到立即命人統計好有關數據,搶在毋賓古之前向真宗上奏要求免除這些賦稅[6]。真宗看到奏摺後大驚,說:「先帝怎麼沒想到這麼做呢?」欽若回答:「先帝當然知道這麼做,只是留給陛下用來收天下人之心罷了。」[7]。宋真宗聽後覺得很有道理,立即下令實施。

宋真宗在咸平元年(988年)四月十六日下令,凡往年拖欠的田賦一律免除。而因為欠稅被抓進監獄的人,也一律釋放。並且讓各地認真核查落實,最後統計結果,共免除各處各地賦稅一千餘萬貫石匹兩等,共釋放在押囚犯三千餘人[8]

又在咸平四年(1001年),宋真宗親自審問因拖欠官府錢財而被捕入獄的人,一連審了七天,共釋放2600餘人,免除債務達260萬[9]。 並讓有關部門重新審問有關拖欠政府錢物檔案,凡有冤屈的重新處理。

後宋真宗多次下詔要求免除或減免各地賦稅,用以賑災和其他用途。如咸平四年閏月十八日,河北發生饑荒,減免賦役,並發糧食以賑災[10]

另外下令減少服徭役的人數,根據咸平四年統計,此次共減少195,802人[11]。恢復死刑覆核,釋放大批宮女等。

通過這些行動,真宗樹立起了自己「仁義天子」的形象。這年九月真宗到北郊「觀稼」,沿途百姓看到真宗的車架,竟然自發圍上去大呼:「萬歲」[12]。這讓真宗很滿意,他對身邊的呂蒙正說:「假使能選將練兵,戰勝,使邊疆百姓也和他們一樣,過上安定日子,我的心願就滿足了[13]。」

路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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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真宗在位前期,對國家管理制度方面進行幾項重要改革,對後世影響較大。宋代的路是中央政府與州之間一個行政管理單位,最初是為了籌措運輸軍糧而設,後來被賦予了一定司法、財政權力。在宋太宗時還不是十分規範,宋真宗即位後將全國分為十五路,從而使「路」作為一個行政單位正式確立,又在咸平四年(1001年)將將今四川地區劃分為益、梓、利、夔四個路[14],四川由此得名。這樣全國分為十八各路,在宋朝長期沿用。

職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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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歷史上,利用土地以增加官員收入早在先秦已有。但是宋代政府官田比較少,職田只是給在職地方官,所以它等於對於官員的特殊補貼,以期減少官員貪污的可能,故有人稱他為「養廉田」[15]

財政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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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財政方面,中央設置三司使以及推廣和予買制度。宋初以來,理財機構有三個鹽鐵司度支司、戶部司,三個部門分別設立使和副使作為長官。其中鹽鐵司管禁榷、商稅、礦稅等收入,戶部司管田賦,度支司管計劃。但這三個部門經常會發生矛盾,所以設立一個三司使統管這三個部門,三司使直接對皇帝負責,宰相、樞密使不得干預。

和予買是當時一些地方官員想出來的辦法,就是農民春季資金短缺時,政府給予先付給農民一定的資金,然後農民在夏秋兩季用布和絹來償還政府。這樣農民既可以獲得生產所需要的資金,政府也可以買到廉價的物品,但後來這個政策出現了一定的變質,成為了一個隱形賦稅。

澶淵之盟後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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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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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是因為乳母劉氏出身農家[16],宋真宗本人對農業十分重視。在景德三年(1009年)下詔要求各級地方長官官銜上一律加上「勸農使」或者「勸農」等字[17],鼓勵農民努力務農。又在景德二年作《景德農田敕》[18]這部農業法規,以此規範農業生產和流通中的各種事項,並在後面很長時間內一直沿用。同時,大量印刷各種農業書籍分發給各地方官,讓他們認識農事,並大力在推廣高產作物占城稻。畝產量從唐代的2石(118公斤)提升到北宋初的3石(177.6公斤),至南宋更是高達5、6石(237.6公斤-297公斤)[19]。墾田數目提升到524,758,432宋畝,突破唐代5億畝的最高值[20]

在大中祥符六年(1013年),宋真宗下詔廢除農具稅[21]。並且在東封西祀時,宋真宗也堅持不徵調農民服徭役而用軍兵,也要求隨行人員不得踐踏莊稼。

除之外,宋真宗十分討厭浪費糧食,多次下詔禁止丟棄糧食,並威脅「違者治罪」。

平抑糧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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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宋真宗下令在全國推廣「常平倉」制度[22],常平倉起源戰國李悝平糴法,有儲量備荒和穩定物價的功能,宋真宗時政府規定:每年夏天由地方政府依照本地人口墊資購糧,以每戶一石計,設倉儲存,一旦遇到糧食價格上漲就減價賣給平民,達到平抑糧價的效果。另外設有專人管理,出陳如新,防止糧食腐爛。

常平倉制度對於災年幫助平民渡過難關,穩定社會起到重要作用。[23]

增加征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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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真宗政府對所徵收各種禁榷和商稅作了嚴密的規定,每個商業稅徵收點(稅場)都立了一個原始的定額稱為「祖額」,一個按近期實收數確立的定額稱為「近期」。每屆和每年都會對比,以此來獎懲官員。宋真宗時期規定所帶的是商業稅收入的大幅度增加,如酒類稅在至道三年(991年)僅有121萬貫,但到了天禧三年暴漲至901萬貫[24],增加6培有餘。同時政府規定各地應向中央繳納那種物資的數額,使中央財政有了保障。

但遇到災變時規定執行不是很嚴格並會有修正,在大中祥符六年(1014年)、七年時候遇到蝗災。真宗下令成立詳定茶法所,修訂稅法,否決三說、四說法,並作出弛禁通商的重大決策。

謹慎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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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真宗本人很厭惡嚴刑峻法,主講謹慎用刑。又下詔廢除了斷截手足、鉤背烙身等刑罰,禁止使用法外刑法[25],也嚴厲批評軍中對逃兵施以的烙傷手腕、敲碎脛骨等做法。同時對私鑄銅錢、私造管制武器等重罪都減輕處罰。

對待嫌疑犯上,宋真宗不允許使用酷刑、搞刑訊逼供。在景德四年(1007年),有個叫潘義方縣尉對嫌疑犯朱凝嚴刑拷打,並用牛皮套頭,勒令招供。朱凝受不住作了假證,後來經查明,宋真宗撤了潘義方的職,並向全國通報此事,嚴令不許嚴刑逼供。[26]

同時在京設立糾察刑獄司,地方設立提點刑獄司,負責對各種刑事審判、刑罰、監獄進行監管複查。凡是判處徒刑之上的罪都必須要向此機構通報,這個機構有查詢覆審的權利。如果初審官員處理不當,此機構有權向朝廷提出,並對該官員提出彈劾。

真宗經常跑去主持各種審決在押囚犯,特別是幾乎每年夏天都搞一次「慮囚」,處理一些長期關押的囚犯,免得他們在監獄待時間過長受苦。另外他的親自下問審理一些重大貪腐案件,如齊化基案、孫朴案等。

治理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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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一系列惠民政策後,宋代經濟社會得到極大的發展。首先,人口上宋太宗至道三年(997年)的是400萬戶,到了咸平六年(1003年)是686萬戶,增長了46%[27]

農業上,畝產數從唐代2石提升到3石,墾田數更是從太宗至道三年的312,520,000畝增加到524,758,432畝,突破唐代最高值5億畝[20]。 並組織編撰了專門的農業法規《景德農田敕》。

商業方面,明確各種商業稅規定,做出弛禁通商的決定,使得宋朝政府的禁榷和商業稅收入暴漲,逐漸取代農業稅成為宋朝政府稅收的最大來源。

司法方面,嚴令禁止嚴刑逼供,廢除了很多酷刑(如斷截手足、鉤背烙身等),並在京師成立糾察刑獄司,地方設立提點刑獄司,建立了司法覆核制度,允許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以上訴。

社會救濟上,建立常平倉。和後來的義倉成為政府災年救濟的重要手段之一。

參考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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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續資治通鑑長編》 卷四十三:「先是,朝議以淳化後盡至道末續降宣敕頗為繁密。張齊賢時為戶部尚書,詔齊賢專知刪定,監察御史王濟等同知刪定。」
  2. ^ 宋史·張齊賢傳》:伏望慎擇通儒,分路採訪兩浙江南荊湖西川嶺南河東,凡前日賦斂苛重者,改而正之,因而利之,使賦稅課利通濟,可經久而行,為聖朝定法;除去舊弊,天下諸州有不便於民者,委長吏以聞。
  3. ^ 《續資治通鑑長編》 卷四十三:「先是,有詔諸路課民種桑棗,廣西轉運使陳堯叟上言」
  4. ^ 《續資治通鑑長編》 卷四十四:上以亢旱,詔中外臣庶並直言極諫,詔書略曰:「朕累降詔書,大開言路,頗多叢脞,罔副詢求。思得讜言,以答天戒,善者必加甄賞,否者亦為優容,勿尚靡詞,復談鄙事。」
  5. ^ 《宋史》列傳第四十二 <王欽若傳>:時毋賓古為度支判官,嘗言曰:「天下逋負,自五代迄今,理督未已,民病幾不能勝矣。仆將啟蠲之。」
  6. ^ 《宋史》列傳第四十二 <王欽若傳>:"欽若一夕命吏勾校成數,翌日上之。"
  7. ^ 《宋史》列傳第四十二 <王欽若傳>:真宗大驚曰:「先帝顧不知邪?」欽若徐曰:「先帝固知之,殆留與陛下收人心爾。」
  8. ^ 《續資治通鑑長編》 卷四十三:「己酉,遣使乘傳與諸路轉運使、州軍長吏按百姓逋欠文籍,悉除之。始用王欽若之言也。除逋欠凡一千餘萬,釋繫囚三千餘人。上由是眷欽若益厚。」
  9. ^ 《續資治通鑑長編》 卷四十八:"甲子,三司都催欠司引對逋負官物人,上親辨問,凡七日,釋二千六百餘人,蠲所逋負物二百六十餘萬,已經督納而非理者,以內庫錢還之,身沒者給其家。"
  10. ^ 《宋史》本紀六:「庚寅,河北飢,蠲賦減役,發廩振之。」
  11. ^ 《續資治通鑑長編》 卷四十九:"邇者朝廷遣使,減省天下冗吏。今三司總括諸路,計省十九萬五千八百二人。惜費養民,足資治本,請付史館。"
  12. ^ 《續資治通鑑長編》 卷四十九:"壬子,上觀稼北郊,宴射於含芳園,都人望見乘輿,忭躍稱萬歲。呂蒙正曰:「車駕遊幸,百姓歡呼如此,物情不可強致,蓋陛下臨御五年,務行仁卹,所以中外感悅。」"
  13. ^ 《續資治通鑑長編》 卷四十九:「朕以邊事未寧,勞民供饋,蓋不獲已也,苟能選將練兵,驅攘戎寇,使不敢侵掠,則近邊之民亦獲安泰矣。」
  14. ^ 《續資治通鑑長編》 卷四十八:「辛巳,詔分川峽轉運使為益、梓、利、夔四路」
  15. ^ 穆朝慶. 《论宋代的职田制度——兼评“厚俸养廉”政策》. 中州學刊. 《中州學刊》1992年第04期 (中文(簡體)). 
  16. ^ 《宋史全文》卷二十九上:「真宗孔母號泰國太夫人劉氏本農家女,喜談田野間事。」
  17. ^ 《資治通鑑長編》卷六十二:「唐宇文融置勸農判官,檢戶口田土偽濫等事,今欲別置,慮益煩擾。而諸州長吏,職當勸農,乃請少卿監、刺史、合門使已上知州者,併兼管內勸農使,余及通判併兼勸農事,諸路轉運使、副併兼本路勸農使。詔可。勸農使八銜自此始」
  18. ^ 《宋史》 志第一百二十六 食貨上一(農田):「是歲,命權三司使丁謂取戶稅條敕及臣民所陳田農利害,與鹽鐵判官張若谷、戶部判官王曾等參詳刪定,成《景德農田敕》五卷,三年正月上之。」
  19. ^ 漆俠. 《北大宋史专题课》第四章 宋代社会生产力. 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8年: 71頁. ISBN 9787301131589 (中文(簡體)). 
  20. ^ 20.0 20.1 漆俠. 《北大宋史专题课》第四章 宋代社会生产力. 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8年: 70,71頁. ISBN 9787301131589 (中文(簡體)). 
  21. ^ 《宋史·呂夷簡傳》:「農器有算,非所以勸力本也。」遂詔天下農器皆勿算。
  22. ^ 宋會要輯稿·食貨》記載:「真宗景德三年正月,上封官請於京東、京西、河北、河東、陝西、淮南、江南、兩浙各置常平倉(沿邊州軍則不置),以逐州戶口多少,量留上供錢一二萬貫,小州或三二十貫(疑為三二千貫之誤也),付司農寺系帳,三司不問出入,委轉運司並本州選幕職州縣官清干者一員,專掌其事。每歲夏加錢收糴,遇貴,減價值出糶。凡收糴北市價,量增三五文;出糶加價亦如之,所減不得過本錢,以三年為界,所收錢穀羨利,只委本寺專拿,三司及轉運司不得支撥。事下三司詳定,請如所奏。乃命御史知雜王濟判司農寺,孫崇諫同判。」
  23. ^ 張文. 《宋朝社会救济》. 西南師範大學出版社. 2000年: 84頁. ISBN 7562126216 (中文(簡體)). 
  24. ^ 《宋史·食貨志》
  25. ^ 《宋朝事實類苑》 七十八卷 :「上曰:『有司自有常法,豈肯以卿故,亂天下法也?』」
  26. ^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六十七:"黃梅縣尉潘義方坐獲劫盜,雲嘗以贓物寄賣酒朱凝家,即逮凝至,遣獄卒以牛革巾濕而蒙其首,燥則愈急,凝不勝楚痛,即自誣受贓,法寺當贖金九斤,詔特勒停。仍申儆中外,應有非法訊囚之具,一切毀棄,提點刑獄司察之。"
  27. ^ 葛劍雄. 《中国人口发展史》. 福建人民出版社. 1991年: 192頁. ISBN 9787211016761 (中文(簡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