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
三包為中國大陸用語,指一種消費者售後服務模式,“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但通常有期限限制,主要法源來自《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1](常简称为《新三包法》)。許多企業尤其外商在進入中國市場後不明瞭三包制度的相關規定,或是搬用自己公司在國際的售後服務方式,造成了與法律牴觸的糾紛和訴訟,是一大外商司法爭訟來源。
概論
[编辑]1986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明确: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实际经济损失。”[2]1995年2月在全国人大七届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产品质量法》中明确了产品的生产者、经销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售出的产品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即所谓三包的原始概念。理論上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等都在必須提供三包範圍內,進口產品也在範圍內。
以后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三包的要求成了重要法律依据之一。以法律形式明确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售出的产品承担三包责任。[3]此後逐級滲透至部门一些关于三包的管理办法,明确了三包产品的目录、三包”的范围和期限等要求,加強了可操作性,第一批官方強制發佈实施三包的部分产品共18种:自行车、吸尘器、家用空调器、吸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彩电视、黑白电视、家用录像机、摄像机、收录音机、电子琴、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摩托车、缝纫机、钟表。21世紀後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微型计算机 (PC)、家用视听产品等4种产品也加入。
之後在《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发布后,也看出了三包的影子,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促进作用。央視13台也開闢了每周质量报告一節目在社會推廣三包觀念和適用案例。
適用情況
[编辑]消费者购买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
-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
- 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 不符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 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
- 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
適用時間
[编辑]七日段
[编辑]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店家不得異議、不得收取運費或任何費用。
十五日段
[编辑]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店家不得異議、不得收取運費或任何費用。
三年段
[编辑]在国家发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18种商品中,如彩电、手表等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为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为一年至三年。
修理相關
[编辑]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換貨同型号同规格。
修理後再次損壞修理第二次回來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退货。
三包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 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爭議
[编辑]有學者認為1995年发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 等条款[4],違反三包精神,因為很多產品不經使用或使用一段期間,不能發現其問題,而折舊費又沒有標準隨商家喊價,造成三包權益受損。[來源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