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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棨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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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棨昌(1882年—1949年)[1]戟門浙江省紹興府紹興縣人,中華民国法官、法学家。北洋政府時代的大理院院長。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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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年(宣統3年),他畢業於日本东京帝国大学,獲得法學士。歸国後,任戶部主事。

中華民国成立後,他歷任法制局参事、司法官懲戒委員会委員、司法官訓練處處長兼法典編纂委員会顧問、大理院庭長兼推事、司法講習所所長、修定法律館顧問。1923年(民国12年)2月,他任大理院院長兼司法懲戒委員長。1928年(民国17年),他改任修定法律館總裁。北洋政府倒臺後,他任国立北平大学法学院教授、朝阳大学教授。

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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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親属編
  • 實用司法令輯要
  • 故都變遷紀略
  • 民法要论总则(1933)
  • 民法要论物权(1931)
  • 民法要论亲属继承(1932)
  • 票据法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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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徐友春主編『民国人物大辞典 増訂版』702頁記其生年為1881年。Who's Who in China 3rd ed.,p.940記其生年為1882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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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北京政府
前任:
董康
大理院長
1923年2月 - 1928年2月
繼任:
姚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