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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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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公務人員考試,是由考試院考選部所主辦的考試。它為國家考試之一,其可分為「高普初考」和「特考」兩類。

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到考證明章2013年1月版
中華民國105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正額錄取人員榜示通知函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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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的文官考试制度始于北洋政府时期[1]

北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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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6年6月,北洋政府在北京举办第一次文官高等考试。考试原则上每3年举行一次。1919年10月21日,北洋政府又举行第二次文官高等考试,共计录取行政官480名和外交官10名[1]

1917年4月,北洋政府在北京举行了第一次文官普通考试,共计录取295人。1920年9月举行了第二次文官普通考试[1]

北洋政府时期共举行了四届知事试验(地方官考試)。1914年2月第一届参加考试人员2418人,录取甲等73人,乙等311人,丙等235人。1914年4月第二届参加考试人员2600余人,录取甲等49人,乙等295人,丙等128人。1914年8月第三届录取甲等116人,乙等508人,丙等162人。1915年4月第四届共录取甲、乙等851人[1]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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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院的考选委员会專門負責公務員考试,它於1930年1月成立,考试院院长戴季陶兼任委员长。[1]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公务员考试主要分为公职候选人考试、任命人员考试和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的考试及检定考试等种类。其中任命人员考试分为高等考试、普通考试、特种考试3种。[1]

高等考试每两年举行一次。举行高等考试时,成立审查委员会,对应考人专门资格进行审查。1931年7月第一届高等考试在南京举行。高等考试初期分为三试(三次考試)。第一试及格后才能参加第二试。第一试科目一般都要考兩門,分別為国文(论文、公文)和中國國民黨党义(三民主义、建国大纲、建国方略、中国国民党重要宣言及决议案)。第二试考专业科目。第三试主要进行面试。1933年10月在南京和北平举行第二届高等考试。1935年将第一试科目改为6门,增加了中国历史、中国地理等科目。自同年8月开始,考试分为二试(兩次考試)。第一试科目有专业科目和选试科目;第二试分笔试和口试。笔试为总理遗教、中国历史及地理、宪法等。口试就是面试。同年11月在南京、北平、西安、广州4处举行第三届高考。1936年因為是蒋介石50大寿,所以特意加一次第四届考试,1937年举行第五届考试。[1]

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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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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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稱「高考」,按學歷分為一級、二級、三級。錄取人員於任用機關和所屬機關服務3年後,才能轉調其他機關、公立學校任職。

公務人員普通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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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稱「普考」,錄取者自委任第3職等任用。

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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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稱「初考」,不限制應考學歷,在過去一度成為熱門公務人員考試種類。但因職等和錄取率過低,近年報考人數大減,普初考轉調年限和高考同。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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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稱「特考」,是為了機關特殊的任用需要所主辦的考試,需於任用機關和所屬機關服務6年才能轉調。共分為五個等級:

  • 一等特考:等同於一級高等考試
  • 二等特考:等同於二級高等考試
  • 三等特考:等同於三級高等考試
  • 四等特考:等同於普通考試
  • 五等特考:等同於初等考試[2]

應考資格、任用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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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級高等考試:具有博士或同等學歷始得應考,錄取者以薦任9職等任用。
  • 二級高等考試:具有碩士或同等學歷始得應考,錄取者以薦任7職等任用。
  • 三級高級考試:具有學士或同等學歷始得應考,錄取者以薦任6職等任用。
  • 普通考試:具有高中專科或同等學歷始得應考,錄取者以委任3職等任用。
  • 初等考試:滿18歲之中華民國國民即可應考,錄取者以委任1職等任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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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1.2 1.3 1.4 1.5 1.6 第一节 文官公务员的考试选拔. 陝西省地方志辦公室. 
  2. ^ 2023年(民國112年度)為考選部最後一次舉辦五等特考。

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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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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