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公平交易委員會
外观
(重定向自公平會)
公平交易委員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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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ir Trade Commission(英語) | |
![]() 公平交易委員會會徽 | |
機構概要 | |
成立时间 | 1992年1月27日 |
前身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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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 相當中央二級行政機關獨立機關 |
管轄范围 | 中華民國 |
驻地 | 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2之2號12樓 |
人员数 | 216人(職員197人、技工4人、駕駛5人、工友3人及聘用人員7人) |
年度預算 | 約新臺幣3.72億元 (110年度) |
首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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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命者 | 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 |
任期 | 四年,任滿得連任 |
上级部门 | 行政院 |
內部單位 | 5處、5室 |
任務編組 | 1個 |
授權法源 | |
網站 | www.ftc.gov.tw |
影像资料 | |
![]() 會址: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北棟 |
公平交易委員會(簡稱公平會)是中華民國政府之競爭法制的最高主管機關,職掌為查處《公平交易法》規範的限制競爭以及不公平競爭行為,同樣亦是多層次傳銷事業的主管機關。公平會為行政院之二級獨立機關,但只有公平會可依據《公平交易法》不須依照《訴願法》程序向上級機關(即行政院)提起訴願,對其行政處分或決定不服者必須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成立宗旨
[编辑]競爭法制的宗旨,在於維護市場自由與公平的競爭,與其相對的概念是「管制法」,原則上如果事業所屬產業設有管制法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則事業的經營多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管制法所規範(涉及市場競爭的問題仍然適用公平交易法);即使事業所屬產業沒有管制法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事業的行為仍然不能違反公平交易法,因為在市場經濟國家,事業的行為仍然要遵守基本的遊戲規則,公平交易法因而有「經濟基本法」之名。
公平交易委員會職責在於守護市場機制,並非操控市場,然而媒體及民意代表多誤會公平會為物價管制機關(實為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
歷史
[编辑]- 1991年2月4日,總統令公布《公平交易法》。
- 1992年1月13日總統令公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條例》,1月27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正式成立,2月4日《公平交易法》施行。
- 2011年11月14日,總統令公布《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
- 2012年2月6日,《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施行,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更名為「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共7名改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採交錯任期制。為合議制機關,委員會議議案須委員過半數通過後決議。
歷任主任委員
[编辑]屆次 | 姓名 | 政黨 | 就任時間 | 卸任時間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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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王志剛 | ![]() |
1992年1月27日 | 1995年1月26日 | |
2 | 1995年1月27日 | 1996年6月9日 | 連任 | ||
代理 | 趙揚清 | ![]() |
1996年6月10日 | 1998年1月26日 | |
3 | 1998年1月27日 | 2001年1月26日 | 連任 | ||
4 | 黃宗樂 | ![]() |
2001年1月27日 | 2004年1月26日 | |
5 | 2004年1月27日 | 2007年1月26日 | 連任 | ||
代理 | 余朝權 | ![]() |
2007年1月27日 | 2007年1月31日 | 副主任委員代理 |
6 | 湯金全 | ![]() |
2007年2月1日 | 2009年7月31日 | 任內請辭 |
代理 | 吳秀明 | ![]() |
2009年8月1日 | 2010年1月31日 | 副主任委員代理 |
7 | 2010年2月1日 | 2013年1月31日 | 真除 | ||
8 | 2013年2月1日 | 2017年1月31日 | 連任 | ||
9 | 黃美瑛 | 2017年2月1日 | 2021年1月31日 | ||
10 | 李鎂 | 2021年2月1日 | 2025年1月31日 | 雖獲提名連任,但被立法院否決 | |
代理 | 陳志民 | 2025年2月1日 | 現任 | 副主任委員代理 |
姓名 | 就任日期 | 離任日期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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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民 | 2025年2月1日 | 2029年1月31日 | 並為副主任委員及代理主任委員 第二任 |
辛志中 | 2023年2月1日 | 2027年1月31日 | |
顏雅倫 | |||
李師榮 | |||
林慶堂 | 2025年2月1日 | 2029年1月31日 |
組織架構
[编辑]公平交易委員會採委員合議制,設有委員七人,並以其中一人為主委,一人為副主委。主委、副主委及委員均為專任,以獨立機關建制。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採交錯任期制;受有任期保障,不因政黨輪替或內閣改組而解職。
委員需獨立行使職權,維持中立,具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全體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且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委員需有法律、經濟、財稅、會計或管理專長,為一專業合議制機關。
委員任內如果有《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7條之行為時[2],得由行政院院長將其免職[3]。
業務單位
[编辑]內部單位
[编辑]- 秘書室
- 人事室
- 政風室
- 主計室[10]
任務編組
[编辑]- 南區中心(行政院南部聯合服務中心公平交易組)
参考文献
[编辑]引用
[编辑]- ^ 委員介紹. 公平交易委員會. [2025-02-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5-02-11) (中文(臺灣)).
- ^ 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
- ^ 組織與職掌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公平交易委員會.2019-05-01
- ^ 綜合規劃處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公平交易委員會.2017-05-23
- ^ 服務業競爭處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公平交易委員會.2022-01-10
- ^ 製造業競爭處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公平交易委員會.2022-01-10
- ^ 公平競爭處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公平交易委員會.2017-05-23
- ^ 法律事務處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公平交易委員會.2017-05-23
- ^ 資訊及經濟分析室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公平交易委員會.2017-05-23
- ^ 行政支援單位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公平交易委員會.2017-05-23
- 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全國法規資料庫.民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 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務規程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全國法規資料庫.民國 106 年 08 月 09 日
- 公平交易法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全國法規資料庫.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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