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核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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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核電指廢除核能發電且不再使用。廢止核電的方法一般包括關閉核電站和要求使用可再生能源等其他安全能源。廢除核電的呼聲最早出現在20世紀70年代,而在1986年切爾諾貝利核事故發生之後,愈來愈多的民眾在更多的歐洲國家聲援廢止核電運動。
各國計劃
[编辑]奧地利是第一個決定開始廢除核電的國家(1978),接下來陸續有瑞典(1980)、意大利(1987)、比利時(1999)、德國(2000)和澳洲(2000)。
2011年福島核事故後,德國隨即永久關閉8座核反應爐(全國共17座),並計畫在2022年前關閉全部核反應爐,但因2022年俄烏戰爭,俄羅斯減少天然氣供應,導致德國今冬恐面臨能源短缺危機,已規劃延後關閉該國最後三座核電廠。比利時、西班牙及瑞士計劃在2030年前停用核電。
2017年,南韓決定停止建造新的核反應爐,3座建造中的反應爐則會繼續進行。
日本計劃減少核電的比例,但會繼續建造新的核反應爐。
相關條目
[编辑]参考文献
[编辑]- ^ IAEA. Power Reactor Information System. 2011 Highlights [2018-03-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2-11).
- ^ 經濟部表示:政府規劃核能機組依運轉年限準時除役 2025年達成非核家園目標並不急促. 經濟部能源署. 2018-06-28 [2024-08-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8-10).
- ^ 葉均亭(翻). 美智庫專家:台灣承受不起缺電 賴清德應趁機調整廢核政策. 聯合新聞網. 2024-04-22 [2024-08-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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