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地政務
戰地政務為1956年起中華民國政府於金門、馬祖地區實施的政策。[1]實施最早始於1928年國民政府頒布之「戰地政務委員會條例」。[2]:102-105後因國共內戰等因素,1956年行政院頒布「金門、馬祖地區戰地政務實驗辦法」,於金門與馬祖分別成立「戰地政務委員會」,以軍政一元、軍民一體為概念的軍事管理系統,從「管、教、養、衛」四大要務著手,對人民之日常生活進行宵禁、燈火、入出境、電信、金融、電器用品進行軍法審判等多種管制,直到1992年11月7日終止。[1][3]
概念
[编辑]戰地政務的概念最早發展於孫中山曾指出中華民國需經過軍政、訓政等階段,才得以進入憲政時期。[2]:102-103在國防部史政編譯局出版的《國軍外島地區戒嚴與戰地政務紀實》中,即定義:「戰地政務,戰時為配合軍事需要,執行國家政策,而於戰地所實施的一種民事行政工作。」[4]:8其為軍政一元,集軍事、政治力量為一體,透過軍事管制統籌某地的人力、物力,達到「總體戰」,並穩固地方的行政與安全,維持政權穩定,屬於過渡時期的地方政務。[5]:27-281937年歷經軍政、憲政時期的中華民國正式進入憲政時期,明定國軍為進行總動員、戒嚴令或管制特定區域、作戰任務,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及相關法令,執行戰地政務。[4]:63
在宋怡明的研究中更指出,1948年起中華民國已實施戒嚴進入緊急狀態,為去除中國共產黨的破壞,需在戒嚴之上實施更進一步之措施;透過戰地政務,此一為國共內戰期間與戰後對國內領土的暫時性軍事控制方式,將金門、馬祖劃為戰地政務實驗區。[6]:39
實施情形
[编辑]在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遷臺後,在臺北市陽明山一帶設置革命實踐研究院,其中檢討中華民國國軍在大陸地區接連失利的原因;後提出,國軍的武器與人員素質優於共軍(即中國人民解放軍),但因國軍未能在戰鬥後於掌握的地區投入戰地政務計畫,導致被共軍奪去。[4]:5-61954年在國防部的大陳島戰役檢討會中,決定編組戰地政務工作隊,並於大陳島試辦戰地政務,由大陳防衛司令部司令指揮大陳區行政公署,為戰地政務的首次試辦。[4]:187 1956年行政院頒布「金門、馬祖地區戰地政務實驗辦法」,將金門、馬祖劃為「戰地政務實驗區」,金門由陸軍金門防衛司令部設置金門戰地政務委員會,馬祖則由陸軍馬祖守備區指揮部(後改名陸軍馬祖防衛司令部)設置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由兩地的軍事指揮官擔任戰地政務委員會主任委員,秘書長則由政治部主任擔任;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也由兩地戰地政務委員會指揮。[5]:28總統蔣中正指示:「使黨政軍在戰地政務真正打成一片,成為反攻時期戰地組織之模範。」[7]:39也因此,軍事指揮官作為地區軍政最高首長,在地區的重大政策、法律案件等皆具有極大的影響力;而縣政府的行政與建設等,皆須經過戰地政務委員會的同意才得以施行。[8]:25-28
蔣中正分別在1960年、1964年指示,將金門、馬祖兩地建設為「三民主義模範縣」。[8]:22戰地政務透過軍政一元、權力集中,達到高效率的行政,以推動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建設,並以「管、教、養、衛」四大原則,其各自定義大致如下:「管」為健全制度、加強組織,注重紀律與秩序,對人事時地物作適當統制;「教」為明禮義、知廉恥、負責任、守紀律;「養」為使食衣住行,達到整齊、簡單、樸實、豐衣足食、安居樂業;「衛」為嚴守紀律,服從命令,團結精神、共同一致,消除散漫依賴,啟發互助合作。[9]:84-86
解除
[编辑]臺灣地區於1987年解嚴,在金門馬祖仍維持戰地政務的狀態下,隨民主意識的普及,在金門馬祖侵害人民相關權益的軍事管制受到抨擊。金門馬祖兩地民間開始進行社會運動,並在1989年於臺北市舉行「八二三台北大遊行」,除爭取制定「八二三砲戰及民防隊員傷亡撫卹補償條例」,並爭取金馬人民應有的權利[10]:203-206;之後又在1991年於立法院群賢樓大門前舉行「五〇七反金馬二度戒嚴運動」示威。1992年11月7日,金門及馬祖地區正式結束戰地政務實驗時期,同時解除兩地戒嚴令。[11][12]
參考文獻
[编辑]- ^ 1.0 1.1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案支援教學網>民國38 年以後臺灣政治發展>中央政府遷臺>戰地政務實驗區.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案支援教學網. 2014-01-01 [2022-10-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1-31).
- ^ 2.0 2.1 吳, 宗器. 〈我國戰地證物與美軍民事軍政府史略探究〉. 《三民主義學報》. 2002-12, (25): 99-119 [2023-06-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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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連江縣政府文化處. 507反金馬二度戒嚴運動. 中華民國文化部國家文化記憶庫.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