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美通商航海条约是日本與美国之間簽署的条約,其中包括[1]:
- 1894年(明治27年)11月22日簽訂,1899年(明治32年)7月17日生效,通称「陸奥条約」。該條約廢除了美國的日本領事裁判權[1]
- 1911年(明治44年)2月21日簽訂,同年4月4日生效,通称「小村条約」。日本通過該條約收回了關稅自主權。[1]中國抗日戰爭爆發後,美國抗議日本入侵中國,並要求廢除條約。[2]1940年1月26日,該條約正式失效。[1]
- 1953年(昭和28年)4月2日簽訂,同年10月30日,通称日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