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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正華 (明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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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正華
大明汝寧府通判
籍貫江西瑞州府上高縣
字號字懋實、文沙,號梅麓
出身
  • 萬曆七年己卯科舉人

李正華(16世紀—17世紀),懋實文沙梅麓江西瑞州府上高縣河北岸人[1]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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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正華是萬曆七年(1579年)己卯科江西鄉試舉人,授滕縣教諭,課士有方,提學副使李林寰提拔其文章為山東士林樣式,二十二年(1594年)陞南皮知縣,剛到任就嚴懲奸狡胥吏示警,縣內苦於煩重丁差,他編審時創立九則通融之法,令窮民得以休養生息,鄰縣亦借鑑為定式,同時他在連年饑荒捐俸賑濟,存活甚眾,不時督課造士,翻新城衙祠廟。適逢他得陞汝寧通判,士民赴闕清求留任,獲准加知府銜視事,兼鹽山縣事,致仕後不入城市,待人友善無閒言,著有《續自警編》一卷、《林下盟》二卷、《易疏鈔》一卷、《文昌史》一卷,入祀南皮、鹽山名宦祠[1][2]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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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嘉慶《上高縣志·卷十一·人物志》:李正華,字懋實,號梅麓,萬厯己卯舉人,選山東滕縣教諭,課士有方,學使李林寰拔其文為山東士林式,陞知南皮縣,縣於河間為僻壤,實意撫摩十年,善政彌殷,其最大者革除門役,講求救荒實政,民享其利,而發奸摘伏,豪勢斂跡,尤為上官倚重焉,陞汝寧通判,兼鹽山縣事,兩邑至今祠祀之,致仕居鄉足不入城,孝友婣睦人無間言,著有《續自警編》一卷、《林下盟》二卷、《易疏鈔》一卷、《文昌史》一卷,學者宗之。
  2. ^ 民國《南皮縣志·卷七·文獻志一》:李正華,字文沙,上高舉人,萬曆二十二年知縣事,忠信明決,出以豈弟,有古循吏風,甫下車即燭猾胥奸狀,嚴譴示警,眾咋舌不敢犯;邑苦丁差煩重,編審時創為九則通融之法,使豪右不得影射,小民賴以蘇息,鄰封聞之願借為式,連值歲饑,捐俸賑濟存活甚眾,喜造士,督課無間寒暑,城衙廟祠悉鼎新之,會遷別駕,士民詣闕保留,準加知府銜視事,九載如一日,百廢俱興,祀名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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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慶《上高縣志》·卷十一·人物志
  • 民國《南皮縣志》·卷七·文獻志一
官衔
前任:
王九思
明朝滕縣教諭
萬曆年間
繼任:
張大壽
前任:
劉廷臣
明朝南皮縣知縣
1594年-1604年
繼任:
因其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