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普鲁索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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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普鲁索普案件(日语:メイプルソープ事件/メイプルソープじけん Meipurusōpu Jiken */?),是指日本海关将美国摄影家罗伯特·梅普鲁索普(Robert Mapplethorpe)的摄影作品认定为色情图画予以没收的相关案件。
案件概要
[编辑]罗伯特·梅普鲁索普是美国的摄影家,1989年病逝。1992年,梅普鲁索普的摄影作品在美国出版发售。1994年(平成6年),本案原告作为出版社社长,在日本出版了日语版的摄影集。1999年,原告从美国返回日本,在成田国际机场遭到了东京海关成田海关支署的检查。海关在其携带的上述摄影集中发现了直接裸露的男性生殖器的照片,认定其为“猥亵图画”,依照海关相关法律,通知原告其携带品属于日本海关禁止进口物品,并当场没收。
原告认为,上述摄影集早已在日本国内出版,且出版时并未进行马赛克处理或者覆盖处理,东京海关不应当认定其为“猥亵图画”的决定明显不当,因此起诉日本国政府和东京海关成田支署署长,请求撤销该处分并给予国家赔偿。对此,被告的日本国政府主张“如果露骨描写性器官的照片不属于猥亵图画,则猥亵图画将大肆泛滥,并扰乱善良的性风俗。作品是否已经出版流通以及是否具有艺术性,这与作品是否具有猥亵性质的判断并无关系。”,作出全面抗辩。
一审判决
[编辑]2002年(平成14年)1月29日,东京地方裁判所(藤山雅行裁判长)作出判决,“全面支持原告的主张,由于涉案作品已经在日本国内流通,属于艺术作品,因此不属于猥亵图画”,撤销了海关的决定,并命令被告赔偿约70万日元。日本国政府不服判决,向东京高等裁判所提起控诉。
二审判决
[编辑]2003年(平成15年)3月27日,东京高等裁判所(西田美昭裁判长)撤销原审判决,认定东京海关的处分正当合法。出版社社长不服该判决,向最高裁判所提起了上告程序。最高裁第三小法庭(那须弘平裁判长)受理该案,并在2008年(平成20年)1月22日进行了口头辩论。
终审判决
[编辑]2008年(平成20年)2月19日,最高裁第三小法庭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东京高裁的判决,支持一审判决,但取消了国家赔偿部分的内容,由此,日本国政府的败诉成为定局。本案是最高裁首次推翻下级法院对“猥亵作品”认定的判决[1]。
在终审判决理由中,那须弘平裁判长及其他三名法官组成的多数意见认为:“本次涉案摄影集可以纵览梅普鲁索普的摄影艺术的概况,尽管有未作处理的男性生殖器的画面,但在384页的摄影集中仅有19页,因此根据昭和55年的四畳半襖下张事件(1980年)中的判断基准而言,该摄影集不属于关税定率法(旧法)第21条第1项第4号规定的“有害风俗的书籍、图画”。对此,堀籠幸男法官也在判决中表明其反对意见,主张“该摄影集属于猥亵物,本案判决的多数意见过于重视摄影集的艺术性,其判决方法存在问题。”
与过往最高法院判例的一致性
[编辑]1992年纽约市举办的“梅普鲁索普回顾展”的宣传册上,也印有本案中所涉及的照片,当时惠特尼美术馆也受到了东京海关禁止进口的决定。在那起案件中,最高裁第三小法庭在1999年以3对2的比例认定该照片属于猥亵物。但当时的审判庭法官在2008年以前均已退休。但最高裁认为,两起案件并不相同,宣传册与摄影集的构成不同,且海关决定的时间点也不同,因此判决结果虽然相反,但不能称之为判例变更。另外,对于一审法院作出的损害赔偿的判决部分,终审法院认为东京海关是根据1999年判决作出了决定,因此不能说绝对违法,全体法官一致同意被告无需作出赔偿。
脚注
[编辑]- ^ (日語)わいせつに当たらず メイプルソープ写真集で最高裁判決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檔,存档日期2009-03-04.(产经新闻、2008年2月19日)
关联条目
[编辑]外部链接
[编辑]- (日語)平成20年2月19日 最高裁判所第三小法廷判決,存于互联网档案馆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