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泰(16世紀—17世紀),字大來,江西南昌府進賢縣人[1],明朝政治人物。
汪泰是天啟七年(1627年)鄉試舉人[2],授碭山知縣,崇禎年簡地方盜賊橫行,民不聊生,漕糧無法收齊,縣官都因漕運而獲罪,汪泰就賣去自己在安東的田產及房屋,代民賠完賦稅而得免罪,士民很是感激他,不久他在任內去世,安慶巡撫史可法憐憫其功勞,地方特為他籌措路費保護其棺材回鄉[1]。
- ^ 1.0 1.1 康熙《進賢縣志·卷十五·人物志二》:汪泰,字大來,丁卯舉人,碭山令,崇禎之季境內諸盜充斥,民不聊生,漕粮無從措納,縣令俱以通漕得罪,泰獨將安東田產及屋賣價,代民賠完,因得免罪,士民德之,尋卒于官,史撫臺憫其有功,地方特為措費護其喪以歸。
- ^ 康熙《進賢縣志·卷十一·選舉志一》:鄉舉……天啟七年丁卯科孔大德榜 樊準 字大來,碭山知縣
- 康熙《進賢縣志》·卷十一·選舉志一
- 康熙《進賢縣志》·卷十五·人物志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