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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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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又称继续履行,是普通法系国家的衡平法下的一种补偿措施。它允许法院,强制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在普通法下,如果被告方拒绝执行合同,原告方只能获得货币补偿,造成了许多情况下,被告方往往愿意利用货币补偿这种形式“买下”合同,而取得更大的利益,所以,货币补偿往往不足以保证公平,这种情况下,特定履行这种衡平法补偿就产生了。

特定履行不是个体所拥有的权利,而是法庭的一种自由裁量权。同时,特定履行是一种专门针对被告方的衡平法补偿措施,不是一种普遍性补偿措施。如果被告方拒绝特定履行,可以被看作藐視法庭而被判入狱。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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