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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登 (常州州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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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登,是宋代常州州官,要他人避諱與他名同音的字,觸犯者有侮辱地方長官的罪得榜笞。有一年上元節花燈,放燈之前照例由地方官府貼出告示公文,但由於忌諱「燈」和「登」的同音,只好把「燈」稱為「火」,最後告示上寫成:「本州依例放火三日。」[1][2]

事後,人人都挖苦說:「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後來這兩句話就成為了成語,諷刺雙重標準,在上位者任意亂做,而限制在下位者的自由。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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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宋·陆游《老學庵筆記》:「古時常州每年元宵,按例大放花燈,以示歌舞昇平。田登作郡,自諱其名,觸者必怒,吏卒多被榜笞。於是舉州皆謂燈為火。上元放燈,許人入州治遊觀。吏人遂書榜揭於市曰:『本州依例放火三日。』」
  2. ^ 《鹤园随笔》.张崇琛著.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