訟師
讼师又稱狀師,有時被貶稱為讼棍,是中國古代社会中扮演訴訟的代理人,可說是類似於律师角色的文化人。
讼师的工作是代写訴訟用的书状[1](俗稱「狀紙」),书状有一定之格式[2]。古時,一般老百姓多為文盲,就算懂得文字,也多半不通曉法律,故亦寫不得。如要訴訟,多靠出身科舉不得意的士人代勞。王凤生稱:“且州县判断之功在于看卷者十之七,在于听言者十之三。间有供卷不符,是则讼师之播弄乡愚,更不难一鞫而伏矣[註 1]。”[3]
春秋時代的邓析被视为讼师鼻祖,史稱其“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词”,“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可与不可日变。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中國古代地方官對訟師絕無好感,並有諸法法律對其嚴加規範,如《唐律·斗讼》规定:“诸为人作辞諜,加增其状,不如所告者,笞五十。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對地方官來說,訟師的介入只會造成大量积案,讓衙门承受了巨大压力[4]。讼师為取漁翁之利,往往刻意拖延案情,甚至“被唆之人不愿终讼而讼师迫之不使休歇,贻害两造,以供胥役之鱼肉,可恨已极”[5]。
在士大夫的觀念中,讼师地位低下,被人轻鄙,沒有合法地位,形象大多是負面的,與今日之律師天差地遠。《清稗类钞》记载讼师杨某“阴险而多谋,凡讼事,他人所不能胜者,必出奇计胜之。”清朝的謝方樽被稱為惡訟,謝方樽僅一失意的讀書人,久試不舉於科場,為三餐考量,只好當一名訟師糊口,但最後卻成為鉅富。朝廷官員為稳定社会秩序,都會刻意打擊訟師,《大清律例》卷三十《刑律·教唆词讼》“乾隆元年定例”規定“讼师教唆词讼,为害扰民,该地方官不能查拿禁缉者,如止系失于觉察,照例严处。若明知不报,经上司访拿,将该地方官照奸棍不行查拿例,交部议处。”1907年林纾翻译了英国莫里森著的侦探小说《神枢鬼藏录》。译序文中写道:“中国无律师,但有讼师;无包探,但有隶役。讼师如蝇,隶役如狼。蝇之所经,良肉亦败;狼之所过,家畜无免!”
注釋
[编辑]- ^ 判斷一個州縣(的情況)往往取決於查閱卷宗的七成,聽取陳述者(當事人)的三成。(如果)之中證據與卷宗不符,這就是訟師挑撥地方的愚民,更加不難審問(他們)然後(使他們)伏法。
參見
[编辑]參考書目
[编辑]- 梁治平:《法意与人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