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商口岸
外观
通商口岸一般指近现代西方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在中国、日本、朝鲜半岛开辟以供国际贸易的条约口岸(英語:Treaty Port)。在中国近现代史中,清政府曾经在条约规定的约开口岸之外自愿开放部分口岸以供通商,因此被称作自辟口岸,二者合称商埠。[1][2]
中国的商埠
[编辑]根据条约开放的商埠
[编辑]英国
[编辑]- 南京条约(1842年8月29日):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
- 天津条约(1858年6月26日):牛庄(后改为营口)、登州(后改为烟台)、台湾(台南)、潮州(实际在汕头)、琼州(实际在海口)、镇江、汉口、九江、淡水、南京
- 北京条约(1860年10月24日):天津
- 烟台条约(1876年9月13日):宜昌、芜湖、温州、北海
- 新订烟台条约续增专条(1890年3月31日):重庆
- 藏印议订附约(1893年12月5日):亚东
- 续议缅甸条约附款(1897年2月4日):腾越、梧州、三水(三水县江根墟)
- 续议通商行船条约(1902年9月5日):长沙、万县、安庆、惠州、江门
- 续订藏印条约(1906年4月27日):江孜、噶达克、亚东
俄国
[编辑]- 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1851年8月6日):伊犁、塔尔巴哈台(今塔城)
- 北京条约(1860年11月24日):喀什、库伦(今乌兰巴托)、张家口
- 伊犁条约(1881年2月24日):肃州(嘉峪关)、乌鲁木齐、哈密、古城(奇台)、吐鲁番、科布多、乌里雅苏台
法国
[编辑]- 天津条约(1858年6月27日):臺灣(今臺南市安平區)、淡水(今新北市淡水區)、潮州、琼州、江宁(南京)
- 续议商务专条(1887年6月26日):龙州、蒙自、蛮耗(今蔓耗镇)
- 续议商务专条附章(1895年6月21日):思茅、河口
美国
[编辑]日本
[编辑]- 马关条约(1895年4月17日):沙市、重庆、苏州、杭州
- 通商行船续约(1903年10月8日):长沙、奉天(沈阳)、大东沟(丹东)
- 会议东三省事宜正约(1905年12月22日):凤凰城(凤城)、辽阳、新民屯(新民)、铁岭、通江子(通江口)、法库门(法库)、宽城子(长春)、吉林、哈尔滨、宁古塔(宁安)、珲春、三姓(依兰)、齐齐哈尔、海拉尔、瑷珲、满洲里
- 图们江中韩界务条款(1909年9月4日):龙井、局子街(延吉)、头道沟、百草沟
根据片面最惠國待遇的原则,一旦与上述国家中的一国签订条约开放商埠,则其他国家自动取得在相应商埠地的一切权利。其中,日本在沙市、重庆、苏州、杭州的四处商埠地,被一些中国历史学家算作租界。
自辟商埠
[编辑]1898年,清朝帮办路矿大臣张翼奏请朝廷开辟秦皇岛为商埠。光绪皇帝钦定,将秦皇岛辟为商埠。1899年,福建三都澳、湖南岳州被开辟为商埠地。1904年,山东巡抚周馥与其前任袁世凯联名上奏朝庭,要求济南、周村、潍县三地自开商埠,于5月得到批准。1922年12月10日,中国收回胶澳(今青岛),开为商埠,设立胶澳商埠督办公署,直属北洋政府,其行政区域与德胶澳租借地相同。1929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接管胶澳商埠,后改为青岛特别市。
日本的商埠
[编辑]朝鲜的商埠
[编辑]参见
[编辑]- ^ 杜语. 话说通商口岸. 开埠史话. 中国史话·近代中外关系系列.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1-12 [2024-06-13]. ISBN 978-7-5097-2837-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11-27).
- ^ 王淑萍. “商埠”和“通商口岸”. 中学历史教学参考. 2000, (7) [2024-06-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