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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日本《和平宪法》第九條及相关国际条约的明文规定:日本的军事实力只能维持在自卫所需的水平,总兵力不得超过10万,军舰数量不得超过30艘,总排水量不得超过10万吨,不能拥有航母核动力潜艇,作战飞机数量不得超过500架,不得拥有远程轰炸机,不得发展弹道导弹技术。

日本憲法第九條的原文是:

  1. 日本国民は、正義と秩序を基調とする国際平和を誠実に希求し、国権の発動たる戦争と、武力による威嚇又は武力の行使は、国際紛争を解決する手段としては、永久にこれを放棄する。
  2. 前項の目的を達するため、陸海空軍その他の戦力は、これを保持しない。国の交戦権は、これを認めない。

(英文) Article 9.

  1. Aspiring sincerely to an international peace based on justice and order, the Japanese people forever renounce war as a sovereign right of the nation and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 as means of settling international disputes.
  2. In order to accomplish the aim of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land, sea, and air forces, as well as other war potential, will never be maintained. The right of belligerency of the state will not be recognized.

日本憲法第九條似乎並沒有規定日本軍隊只能有多少人、軍艦只能有幾艘、排水量只能有多少噸

是那個相关国际条约有明文规定呢?(是不是跟一戰時限制德國軍備的凡爾賽條約搞混了啊?)

已刪,憲法第9條確實沒有規定 (但不知有沒有其他條約規定,找到再加上去吧);不得發展攻擊性武器也不知道是那個條約規定,不夠準確,也一併刪除 (等找到再補上吧)。 --Kerry 23:55 2006年9月21日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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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条目已被JPN0320、KGB0213、TAIWAN0220及其多个傀儡多次恶意编辑,请帮助修改!--万水千山留言2016年8月22日 (一) 00:05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