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引用的來源,其公文的發布時間是民國102年10月2日,即西元2013年10月2日。還沒修法之前(參見上一次修法內容),原本法律條文就已經如此定義,現在修法之後也不變。
問題不在於法律寫了什麼,而是修法之後,沒有中央機關發送公文給每一個地方機關,當地方機關沒有收到公文時,法律是沒有效用,因為中央機關沒有實行它。維基百科需要的是「已經發生的事實」才能證明存在。我們知道《公路法》對市道是定義:「聯絡直轄市(縣)間交通及直轄市內重要行政區間之道路」,但只要臺中市政府沒有收到公文,即證明改名市道140號在法律上不算有效。
我有向臺中市政府詢問過,公文字號:1020412201,他們查到結果是「沒有」,即證明縣道140號延伸至臺中市也仍然叫「縣道」。如果這種證明叫原創研究,你可以反過來思考,有發生縣道改名市道,臺中市政府是治理直轄市:臺中市,有何理由中央機關不發送公文給直轄市機關知道呢?我意思是說,只要有改名市道140號的公文,拿這種公文才算可靠來源,也才能引用,否則就是沒發生,我們就不能推論《公路法》可以引用。
總言之,最可靠就是公文,雖然是第一手,消息卻是準確的,能直接證明事實(真的發生)。那麼我引用的來源是出自政府機關的公文,之所以會被質疑造假,那是他對政府作業不瞭解,又對法律生效上認知有偏差,結果他自己誤用法律,將臺中市沒發生改名市道140號給當成有發生,實際上依據法律的生效作用,只有苗栗縣政府收到公文(我去中央機關查證所知道),那麼縣道140號名稱仍然維持不變。
當以上問題都解決時,我唯一問題只剩下引用的來源網頁不是在原始出處,只能算不符合Wikipedia:可靠来源,將網址給修正過來即可解決,他的質疑根本就不涉及所謂造假,我感覺是被冤枉。我看到他沒去查證,一心只想質疑的態度,我早就懷疑他這人有問題,但我吃虧的是他比較資深,懂得取信於社群,無論來源多麼可靠,始終比不上他;我移除來源也被他說,不移除又被他質疑,如果你遇到這種人不友善的對待,你會怎麼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