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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仲裁委员会/选举/2024年/候选人/Borschts/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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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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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E Question
|Q=您的問題
|A=}}

每名用戶最多對每名候選人提出兩條問題,並可跟進補充提問,必須與原先問題及候選人答覆有關。


  1. 您好,感謝您參選首屆仲裁委員會。請您簡單闡述您認知中仲裁機制的宗旨和仲裁員的權責。--西 2024年10月12日 (六) 16:00 (UTC)[回复]
    仲裁機制是解決社群無法通過共識及管理機制解決的重大爭議的最高爭議解決機關。仲裁員是通過社群提供的證據,依照社群的最新共識(如方針指引)和背後重要原則(如設立原意)判斷用戶編輯行為是否妥當,而絕非決定內容或方針的「管理者」。--B+ 2024年10月13日 (日) 07:52 (UTC)[回复]
  2. 您認為近期有哪些出現重大編者矛盾或爭議的議題可能需要發起仲裁或仲裁介入?--西 2024年10月12日 (六) 16:00 (UTC)[回复]
    從ANM、BANLOG得知,爭持已久又未能通過管理行動解決的如法輪功編輯爭議似乎涉及不少用戶編輯行為嚴重不當,是最急需仲裁介入的議題;其他案件似乎未有如此急切性,屆時須由社群提交證據及是否無法通過社群機制解決,來判斷需要仲裁介入與否。--B+ 2024年10月13日 (日) 07:52 (UTC)[回复]
  3. 很高兴你提到了UCoC,UCoC提到其适用于"official in-person events, and related spaces hosted on third party platforms as a baseline of behavior for collaboration on Wikimedia projects worldwide"。你认为对于一场本站的仲裁案(我们假设是“A和B之间就严重争议问题申请仲裁案”),来自站外的证据是否可被采信?我这里问的比较抽象,你可以通过举一些具体的例子来支撑你的观点。 Stang 2024年10月15日 (二) 06:54 (UTC)[回复]
    仲裁方針提到「中文維基百科外的交流記錄(包括但不限於:其他網站、論壇、聊天室、即時通訊、電郵通訊等)僅在委員會同意有需要的情況下作證據提交。」在我的角度來看,如果相關證據可以證明存在影響本站運作、編輯或活動(投票、人事任免)的情況(例子:影響本站用戶安全下參與中文維基百科貢獻或活動的能力),便理應採納。不過委員會在決定是否採納之前,需要考慮的是由於該等證據並非於本站直接搜集,因此除非有非常直觀的站內關聯,其可靠性將無可避免地受到損害。委員會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對證據進行驗證後,應當審慎考慮是否給予相關證據較少的採信比重,即決定該證據多大程度影響其裁決。委員會同時亦須考慮其自身對證據分辨的能力,假若該證據屬於任何理性自然人都不會相信對案件存在關聯,又或者委員會根本無法確認其真實性;出於對疑點利益的尊重,應當考慮拒絕採納證據。另外要指出的是,若果出現需要採納站外證據的情況,相關行為很有可能已經違反UCoC,該準則對本站具有強制約束力,而仲裁委員會作為準則執行規範中定義的「地方治理結構」,仲委會實際上負有妥善執行UCoC的責任,需要確保相關違規行為盡可能於本地層級解決,並於裁決時遵循《通用行為準則》。委員會亦理應積極處理已受理之仲裁請求,避免被U4C認為中維社群已經「缺乏執行《通用行為準則》的本地能力」或「拒絕執行《通用行為準則》」。--B+ 2024年10月15日 (二) 17:12 (UTC)[回复]
  4. 去年发表的一个关于英维仲裁委员会的学术文章中提到了以下问题:Rather than deciding which editor is right or wrong or arbitrating disputes, the Arbitration Committee identifies and favors the parties who hold high levels of social capital due to their long-term interactions as editors of the encyclopedia. 请问你认为这类问题在中维已有的流程系统中是否存在?你认为应该怎样保证仲裁委员会尽量不存在此问题?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0月16日 (三) 11:02 (UTC)[回复]
    這是一個很有趣的論點:我並不認為中維存在包庇特定老手的情況——反而我觀察到的是與社群關係不佳或行為不檢的用戶一直未獲其對應的封鎖或禁制,舉個例子:Longway22持續以令人難以理解的漢語進行溝通,拖延了很長時間才獲得處理。在此期間,已經有很多「老用戶」要求管理員處理,即使如此,還是沒有管理員願意馬上插手。我很樂觀地期望仲裁委員會成立後,可以解決此類問題:以集體制解決爭議性問題,避免一人被「大字報」或針對式解任,也可以改善管理員因為擔心被批評針對而不作為的問題。畢竟仲委會成員每位都理應可以代表不同價值觀及背景的編者,經過如此討論得出的裁決,想必比起管理員一人作出的決定更具權威性,亦難以被質疑偏頗包庇。根據仲裁員行為規範:「作為仲裁員期間,始終保持客觀中立,以社群共識及證據作為議論及裁決基礎,在具有疑點的情況下假定善意。」為免偏頗任何用戶,仲委會可考慮在討論時捨掉用戶名,以「用戶A」「用戶B」代稱,以充分考量行為而非個人,確保行為和用戶身份脫勾,以給予公平的判決。實際執行可以參考設立像英維的arbitration clerks,讓助理受理仲裁時將案件背景與大綱書寫時以代稱作為稱呼,再交由委員會處理。當然這只是拋磚引玉的一個想法,即使如此,我認為最重要的還是「對事不對人」的精神,作為中維最基本的協作原則,在仲裁委員會更應體現到這一點,作為受社群所託的最高爭議解決機關,我並不希望這一點必須要依賴內外部機制去達成。--B+ 2024年10月16日 (三) 14:24 (UTC)[回复]
    稍微展開說說,這篇學術文章提到的社會資本,Pierre Bourdieu將其定義為the networks of relationships among people who live and work in a particular society, enabling that society to function effectively。實際上,社會資本是人類社會互動的固有產物:在任何社群中,只要存在持續的互動,就必然會產生社會資本。中維作為一個去中心化的長期協作平台,其用戶間的互動必然導致社會關係網絡的形成,而這種社交網絡本質上就是社會資本的載體。故此,在社群中完全消除社會資本的影響是不可能的,因為這意味著要消除所有社會互動。事實上,在傳統的科層制組織中,正式的權力結構在某種程度上抑制了非正式社會資本的影響。但於中維這種去中心化的結構之中,由於缺乏明確的權力中心,社會資本無可避免地成為了影響力的主要來源,這也是無可奈何。在Coleman的社會資本理論也有提到,社會資本在缺乏正式制度的環境中尤為重要。在中維這個環境,「老用戶」通過持續貢獻積累的聲譽和關係網絡,這些年來多多少少都影響了不少決策和議事的結果。(小離題)借用社會網絡分析理論去闡述:社會網絡中的節點(即中維用戶)往往呈現出「富者愈富」的社會心理現象——馬太效應。具有高度中心性的節點更容易獲得新的連接,使中維的老用戶只會更容易獲得認可和影響力。這種影響力的積累呈現出自我強化的特性,形成了一種正反饋循環。隨著時間推移,此效應會導致社會資本分佈越來越不平等,導致新手越來越難取得影響力。(幸運的是,我個人目前在中維沒有觀測到這一點很嚴重)總的來說,維基媒體計劃這種在線協作平台的運作很大程度上依賴於信任機制。在中維中,老用戶之間建立的信任關係其實也在無形中提高了協作效率,所以也可以說是「必要之惡」。我個人是認為,就算是法官這種受過專業訓練去保持獨立及公正的司法人員,亦必須以非常嚴苛的方式去確保自己不受上述現象影響其判決,以我自己所處的司法管轄區為例,香港司法機構亦出版過詳盡的《法官行為指引》去指引及提醒法官在行使司法權力時不得受到外來因素所影響,亦有不少段落提到要與他人保持距離,避免產生優待他人的觀感。但歸根究底,本站仲裁委員會只是一群對中維有使命感和熱情的志願者罷了,要期望他們達到這種程度,真的說得過去嗎?人非聖賢,既然如此,能做到的就有時刻提醒自己,作為仲裁員期間,應始終保持客觀中立,正如仲裁方針所述;除此之外,社群亦應時刻行使公眾知情權,留意仲委會的動向。唯有寄望仲委會可以克己復禮,不辜負社群期望,公正無私地履行社群授予之職責。--B+ 2024年10月18日 (五) 03:41 (UTC)[回复]
  5. 您好,在Wikipedia:仲裁/方針的第一段寫出了...最終爭議解決措施,旨在應對社群始終無法通過常規流程解決的使用者衝突,想知道您對這句話的解讀,謝謝。--提斯切里留言2024年10月17日 (四) 16:05 (UTC)[回复]
    意即仲裁屬於任何溝通、常規爭議解決流程(如ANM等)皆宣告失敗時的最後應對手段。--B+ 2024年10月18日 (五) 12:27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