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爱特区
外观
博爱特区是指台湾台北市中正区内以总统府为中心所划定的一块区域。现今中华民国政府重要机关多位于此区域。
概要
[编辑]博爱特区之所在地为台湾清治时期末期所建之台北城城廓南侧,当时做为台北府之行政中心,行政划分为台北城内。而主要之现代化建设则自台湾日治时期开始,1919年台湾总督府于此地启用新厅舍,此后许多机关亦在附近建立其厅舍,此地遂成为台湾的政治中枢。台湾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交还给中华民国;而随后中华民国政府迁台,多数中央政府机关进驻台北市内的原日本官厅建筑。政府迁台后,原台湾总督府厅舍被改做为中华民国总统办公地,此地延续政治中枢之地位。为适应政府迁台后之政治军事需要,自台湾戒严时期起国防部此地画定为军事管制区,命名为“台北市博爱警备管制区”,以卫戍总统府等中枢官厅。
博爱特区并非官方行政区划,是国防部、内政部依据《国家安全法》所公告的军事管制区。同时也是台北市区内的限航区之一。博爱特区的范围大致为延平南路以东、公园路以西、常德街、襄阳路、宝庆路连线以南、爱国西路以北。为台北城内的南半部。
现今中华民国行政区划 | 对应原台湾日治时期行政区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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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中正区 | 台北州台北市 |
2009年,博爱特区附近兴建的限高楼层住宅“元大一品苑”,有影响总统府安全之虞,故中央政府内部曾有重新划定、并扩大博爱特区范围的计划[1](计划范围为中华路以东、中山南路与罗斯福路连线以西、忠孝西路以南、南海路和和平西路二段连线以北),但中央政府于同年9月30日将计划撤回[2]。
区内设施
[编辑]博爱特区兼具区域历史中心与国家政治中枢之双重地位,区内中央政府机关与古迹林立。其核心两建筑物皆为中华民国中央政府官厅且登录为国定古迹。
中央政府机关并为国定古迹
[编辑]名称 | 总统府 | 司法大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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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
机关 | ||
原为 |
其他中央政府机关
[编辑]- 国史馆(直辖市定古迹,原为台湾总督府交通局递信部旧址)
- 国防部全民防卫动员署后备指挥部(直辖市定古迹,原为台湾军司令部旧址)
- 交通部中央气象署(原为台湾总督府气象台旧址)
- 中华民国外交部
- 中华民国法务部
- 中华民国国家发展委员会
-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 中华民国最高行政法院
- 中华民国最高检察署
- 台湾高等法院
- 台湾高等检察署
-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
- 台湾台北地方检察署
其他古迹
[编辑]- 台北府城城门 - 南门/丽正门、小南门/重熙门(国定古迹,位于爱国西路路中)
- 国立台湾博物馆(国定古迹,原为台湾总督府博物馆)
- 国立台湾博物馆土银展示馆(直辖市定古迹,原为劝业银行旧厦)
- 台北市立第一女子高级中学(直辖市定古迹,原为台北州立台北第一高等女学校)
- 台湾银行总行大厦(直辖市定古迹)
- 台湾银行文物馆(直辖市定古迹,原为帝国生命保险台北支店)
- 中华电信博爱服务中心(直辖市定古迹,原为台湾总督府电话交换局)
- 台湾电力株式会社社长宿舍(直辖市定古迹)
- 台北二二八纪念馆(直辖市定古迹,原为台北放送局演奏所,位于二二八和平纪念公园内)
- 台湾广播电台放送亭(直辖市定古迹,位于二二八和平纪念公园内)
- 急公好义坊(直辖市定古迹,位于二二八和平纪念公园内)
- 黄氏节孝坊(直辖市定古迹,位于二二八和平纪念公园内)
学校
[编辑]- 台北市立大学(原为台湾总督府台北师范学校)
- 中国文化大学大新馆─法学院及推广教育部
- 东吴大学城中校区
- 台北市立第一女子高级中学(直辖市定古迹,原为台北州立台北第一高等女学校)
公园
[编辑]管制措施
[编辑]为了确保总统府的安全,中央政府对于博爱特区有几项管制措施[3]:
- 划定博爱特区上空为禁航区,以总统府为中心点,周边四个地标点(台北车站、中兴桥头、台北植物园、中正纪念堂)所围成的区域,除了特别申请许可外,任何航空器均禁止飞入及经过。[4]
- 除了公家机关及学校,限制新设其他性质之建筑物。
- 新建筑物高度不得超过24米。
- 面向总统府的建筑物,除非有其他建筑物挡住,否则不得设置一般用途门窗,只可设消防安全用途的安全门窗,大小不得超过1平方米,玻璃必须为压花毛玻璃。
参见
[编辑]其他国家具有类似机能的地方:
参考资料
[编辑]- ^ 李明宗. 國安局:會向總統府建議是否重劃博愛特區. 中央通讯社. 2009年5月21日 [2009年5月21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年7月16日).
- ^ 孙承武. 博愛特區都審範圍案 北市府撤銷. 中央通讯社. 2009年9月30日 [2009年9月30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年10月23日).
- ^ 罗添斌. 博愛特區 保命3招. 自由时报. 2005年8月22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6年11月10日).
- ^ 台北飞航情报区飞航指南[永久失效链接] 2009年4月23日版,航路5.1,R48限航区之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