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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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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
第一版的标题页
作者约翰·洛克
语言英文
主题政治哲学
发行信息
出版机构Awnsham Churchill
出版时间1689
(标记为1690)
出版地点英格兰
媒介印刷

政府论》(英语: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全称《政府二论:前者关于罗伯特·菲尔默爵士及其追随者错误的理论和根据被查明并推翻;后者关于公民政府的起源、发展和终结》(英语: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In the Former, The False Principles, and Foundation of Sir Robert Filmer, and His Followers, Are Detected and Overthrown. The Latter Is an Essay Concerning The True Original, Extent, and End of Civil Government)是本政治哲学著作,由约翰·洛克于1689年匿名出版。在政府论上篇,洛克反驳罗伯特·菲尔默爵士的君权神授,而下篇就是概括洛克有关自然权利社会契约的想法。该出版物与洛克本人的前期政治作品形成鲜明对比。在1660年写的《政府短论两篇》中,洛克捍卫了一个非常保守的立场,但洛克从未发表过。

历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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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洛克

英格兰国王詹姆斯二世由议员工会在1688年推翻,荷兰省督荷兰共和国奥兰哲拿骚的威廉三世(奥兰治的威廉)因此登上英国王位的威廉三世英格兰,被称为光荣革命,也被称为1688年的革命。洛克声称在两篇论文的“前言”中,其目的是证明威廉三世的提升是正当的,尽管彼得拉斯莱特认为大部分的写作是而是在1679年至1680年之间完成(并随后进行修订,直到1683年洛克被驱逐出境)。[1]洛克在排除危机期间撰写了他的两篇论文,试图阻止詹姆斯二世首先夺取王位。洛克斯的导师,赞助人和朋友第一代沙夫茨伯里伯爵安东尼·阿什利-柯柏介绍了该法案,但最终没有成功。理查德·阿什克拉夫(Richard Ashcraft)跟随拉斯莱特(Laslett)提出的两篇论文是在革命之前撰写的,并反对沙夫茨伯里的党在排除危机期间不主张革命。他认为,他们更好地与革命的阴谋联系在一起,这些阴谋围绕着所谓的一件阴谋事件(Rye House Plot)旋转。[2]洛克,沙夫茨伯里和其他许多人被迫流亡; 一些人,比如西德尼,甚至因叛国罪被处决。洛克知道他的作品很危险,所以他从未承认过他一生中的作者身份。

出版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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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篇论文于1689年12月首次匿名出版(遵循当时的印刷惯例,其标题页标记为1690)。洛克对这个版本感到不满,向出版商抱怨它有很多错误。在他的余生中,他打算以更好地反映他的意思的形式重新发表两篇论文。洛克最重要的学者之一彼得拉斯莱特(Peter Laslett)表示,洛克认为印刷商的“完美标准”要高于当时的技术。[3]尽管如此,第一版确实充满了错误。第二版更糟糕,最后印在廉价纸上并卖给了穷人。第三版得到了很大的改进,但洛克仍然不满意。[4]他手工修正了第三版,并将第四版的出版委托给他的朋友,因为他在书稿正式出版前便已去世。[5]

政府论与以宣布洛克希望达到什么样的结果的前言开始,但他也提到,超过一半的原本写在第一篇和第二篇论文之间的原稿,已经无法挽回。[6]彼得‧拉斯莱特坚持认为,虽然洛克可能在1689年增加或改变了一些部分,但他没有做任何修改以适应缺失的部分; 例如,他认为,第一篇论文的结尾在句子中间中断了。[7]

1691年,政府论由居住在荷兰的法国胡格诺派大卫‧马泽尔翻译成法文,而大卫‧马泽尔的翻译不包括洛克的前言、上篇及下篇的第一章。洛克的作品以这种形式于18世纪在法国重印,并以此形式让孟德斯鸠伏尔泰卢梭接触到。[8]18世纪之后唯一的美国版本于1773年在波士顿出版; 它也遗漏了所有这些部分。直到20世纪才有其他美国版本。[9]

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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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分为上篇和下篇。下篇的原始标题似乎是第二册,对应于第一篇论文的标题,第一册。然而,在出版之前,洛克(草率)插入一个单独的标题页:“一篇关于公民政府的真实原因,范围和终结的文章”,使其更加突出。[10]上篇是专注于反驳罗伯特·菲尔默爵士的君权神授。洛克认为,任何政府都无法通过诉诸国王的神圣权利来证明其合理。

在下篇概括了公民社会的理论。洛克首先描述了自然状态:比霍布斯的“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状态要稳定得多,并且认为所有人在自然状态下都是平等的。由此,他接着解释了财产文明的假设崛起,在此过程中解释了唯一的合法政府是那些得到民众同意的政府。是以,任何未经民众同意而统治民众的政府,其实都可以被民众推翻。

上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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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伯特·菲尔默爵士Patriarcha的标题页(1680)

上篇反驳罗伯特·菲尔默爵士的君权神授。洛克的论点沿着两条路线前进:第一,他削弱了菲尔默为他的论文提供的圣经支持,其次他认为接受菲尔默的论点只能导致奴役(和荒谬)。洛克选择菲尔默作为攻击目标,是出于菲尔默的声誉。

菲尔默的文本提出了一个神圣的,世袭的,绝对君主制的论据。根据菲尔默的说法,圣经亚当扮演父亲的角色对他的孩子拥有无限的权力,这种权威传承了几代人。洛克在几个方面攻击了这个问题。他认为,接受父权授予权力只会通过生育行为来实现,因此不能传递给一个孩子,因为只有上帝才能创造生命。正如菲尔默所拥有的那样,父亲对他孩子的权力也绝对不是绝对的; 洛克指出了父母对圣经中提到的孩子的共同权力。在第二篇论文中洛克回到父母权力的讨论。(这些讨论都引起了现代女权主义者的兴趣,如Carole Pateman。)

菲尔默还表示,亚当的绝对权威源于他对全世界的所有权。对此,洛克回应说世界最初是共同的(一个将在第二篇论文中回归的主题)。但是,即使不是,他也认为,上帝对亚当的赐予只包括土地和野兽,而不是人类。亚当或他的继承人也不能利用这笔资金来奴役人类,因为如果一个人拥有足够的剩余来安全地维持自己,那么自然法则禁止将一个人的同伴减少到一种绝望的状态。洛克继续说,即使这个慈善机构没有被理性指挥,这种获得统治的策略也只能证明政府的基础在于同意。

洛克在第一篇论文中暗示,国王神权(jure divino)的教义最终会成为所有政府的垮台。在他的最后一章中,他问道:“谁是继承人?” 如果菲尔默是正确的,那么世界上只有一个合法的国王 - 亚当的继承人。但由于不可能发现亚当的真正继承人,根据菲尔默的原则,任何政府都不能要求其成员服从其统治者。因此,菲尔默必须说,男人有责任服从他们现在的统治者。洛克写道:

我认为他是第一位政治家,假装以真正的基础解决政府问题,并建立合法王子的权力,曾告诉世界,他是一位国王,他的政府方式是由最高权力,什么意味着他得到了它 ; 用简单的英语说,富豪和最高权力是正确的,他可以通过任何手段抓住它; 如果这是一个国王,我想知道他是怎么想到的,或者他会在哪里找到一个篡位者。(1st Tr。,§79)

洛克通过检查圣经中描述的历史和从那时起世界历史来结束第一篇论文 ; 他的结论是,没有证据支持菲尔默的假设。根据洛克的说法,没有一个国王曾声称他的权威取决于他是亚当的继承人。洛克指,菲尔默不是那些主张自然平等和人类自由的人。

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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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篇中,洛克论述了许多主题。他首先描述了自然状态:在自然状态下,个体没有义务彼此服从,但每个人都要自行判断自然法需要什么。另外,洛克论述出征服奴役,所有物, [注 1] 代议制政府和革命权。

自然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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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对自然状态有如下定义:

为了正确地了解政治权力,并追溯它的起源,我们必须考究人类原来自然地处在什么状态。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极为明显,同种和同等的人们既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除非他们全体的主宰[注 2]以某种方式昭示他的意志,将一人置于另一人之上,并以明确的委任赋予他以不容怀疑的统辖权和主权。 [11]

托马斯·霍布斯作品中的理论建基于 17 世纪的英格兰所流行的自然状态理论,然而有相同看法的人,都因为霍布斯的绝对主义的结论困扰。洛克的自然状态理论解决了这些问题。洛克认为,世界并没有神圣的绝对主宰。然而,“自然状态下,人类社会没有正式政府”并不代表人类社会没有法律,人类依旧受上帝的旨意和自然法管辖。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一个理论上可行的事物,而洛克则力证此等状态确实存在。实际上,此等状态仍然存在于国际关系领域,那里从来没有而且也永远不大可能有任何合法的总体政府(即,所有受其统治的人民直接选出的一个政府)。霍布斯强调自然状态的弊端,洛克则指出了它的优点。自然状态下,人是自由的,但是环境是总是充满危险。最后,他总结到,自然状态的完美替代品并非独裁或专制,而是民主选得的政府和对基本人权(包括生命、自由、财产)的依法保护。

自然状态下没有人有政治权力告诉别人该怎么做。但,所有人都有权利,对违反自然法的行为,权威地宣誓正义以及进行管理性的处罚。因此,人们并非可以随心所欲。“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著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著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2nd Tr., § 6) 但是,由于该法律的细节尚未成文,因此每个人都有可能在自己的情况下误用该法律。倘若没有任何通常公认的公正法官,就没有办法纠正这些对法律的错误使用,也无法有效地制止那些违反自然法的人。 因此,自然法在自然状态下难以得到良好执行。

如果人在自然状态中是如前面所说的那样自由,如果他是他自身和财产的绝对主人,同最尊贵的人平等,而不受任何人的支配,为什么他愿意放弃他的自由呢?为什么他愿意丢弃这个王国,让自己受制于其他任何权力的统辖和控制呢?对于这个问题,显然可以这样回答:虽然他在自然状态中享有那种权利,但这种享有是很不稳定的,有不断受别人侵犯的威胁。既然人们都像他一样有王者的气派,人人同他都是平等的,而大部分人又并不严格遵守公道和正义,他在这种状态中对财产的享有就很不安全、很不稳妥。这就使他愿意放弃一种尽管自由却是充满着恐惧和经常危险的状况;因而他并非毫无理由地设法和甘愿同已经或有意联合起来的其他人们一起加入社会,以互相保护他们的生命、特权和地产,即我根据一般的名称称之为财产的东西。(2nd Tr., § 123)

这是为了避免自然状态下经常发生的战争状态,并保护人们进入公民或政治社会的私有财产,即社会状态。

征服与奴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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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第四章《论奴役》和第十六章《论征服》引致了一些误解与混乱:前者为奴隶制提供了辩护,后者则为征服者的权利

17世纪英格兰,国王的权力与日俱增,那时的反对者表示,英国正向奴隶制的条件迈进。洛克因此开玩笑地问,在何种条件下这种奴隶制是合理的。他指出,奴隶制不可能以契约的形式出现(这成为洛克政治体系的基础)。一个人如要成为奴隶,他必须要服从一个绝对的、随意的权威。但是,一个人即使是对自己都没有此等权力,因此他们也不可能有将此等权力转让他人。然而,应当被判处死刑的人,即违反自然法的人,可以被奴役。洛克也认为奴隶制的完美状况,是合法的征服者与俘虏之间的战争形态的延续。而如果,征服者和被征服者之间达成协议,那么这样的状态也将很快结束。

在为奴隶制提供辩护时,他使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实际上都无效了。此外,因为人在法理上不可为奴,当奴隶制迫在眉睫之时,逃离奴隶制便成为了道德上的强制性义务了。大多数学者认为这是洛克关于奴隶制的观点:服从绝对君主制是对自然法的侵犯,因为一个人无权奴役自己。

英国国王的合法性取决于(以某种方式)表明和征服者威廉的血缘关系。因此,征服者的权利是一个具有宪法内涵的话题。洛克没有说随后的所有英国君主都是非法的,但他表示,英国君主的合法权威,完全取决于民众对他们的认可。

洛克首先指出,显然,在一场不公正的战争中,侵略者无法主张征服权:因为,等到被剥夺者有了实力,侵略者获取的一切财产就可以被夺回。被剥夺者的孩子保留这项权利,因此古老的篡夺行为不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合法化。洛克在此章节的第他部分讲述了公正的征服者可以有什么样的权利。

洛克尝试反向论证,他先提出征服者可以获得的权力,然后论证此等权力实际上不应被主张。征服者对于与他一通参战的人,没有获得任何权威,因为他们没有不公正地发动战争。因此,无论威廉在英格兰有何等权利,他都不能以“征服权”为名,对他的诺曼人同胞称王。被征服者受征服者的专制权威管辖,但此处的“被征服者”仅限于实际参战者,那些被战败者的统治的人不受制于战胜者的权威。被统治者缺乏做不公正事情的权力,因此不可能将其权力授予其管理者:战备者因此并非作为其代表,所以被统治者不应因统治者的过错承担惩罚。征服者可以控制战败者的人身,但是不能控制他的财产;征服者不能因为对方的罪过而使其家室陷入贫困。尽管被征服者的财产理论上属于他本人,但是他的无辜的受养人也对此有部分权益,而征服者必须兑现此等权益。但是,征服者可以向战败者,在不影响其受养人生存的情况下,声索及取得相当于战争损失的赔款。

洛克的这种论断,达到了两个目的。一是,中和了“权威来自威廉一世的征服权”这一说法,使得在没有其他对权威的声索(如君权神授)的情况下,君王的权威必须来自被治者的同意。二是,他消除了征服的许多动机,即使是正义的战争,战利品也仅限于战败者和相当于军费的赔款;而即使是向对方声索赔款,数额也不可以超出战败方的承受能力,而这样的结果就是,战争永远无法得利。

所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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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声称, 民间社会是为了保护财产而成立的(第 85 节)。在这篇论文中,洛克将 "Property" 一词作为其语源,即拉丁语 "proprius" 的翻译使用,即一个人所拥有的所有,包括其自身;洛克用这一词汇指代“生命权、自由和财产权”。他说政治社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财产而建立,并表示它为组成成员的私人(和非政治)利益服务:它不会促进某些只有在与他人共同的社区中才能实现的利益(比如,美德)。

此等描述如果正确,个人必须在社会之外(即处于自然状态时)拥有某些财产:国家不能是财产的唯一来源,也不能是唯一可以明确财产所有权的机关;因为,如果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财产,则财产必须独立于政府而存在。 菲尔默爵士不认同自然状态的存在,并且表示,即使它可以存在,在此等状态下,万物皆公有,即在此时没有私产、没有正义与否之分(在此处,“不义”指的是将他人的利益、自由或者生命当成自己的所有物)。托马斯·霍布斯也有相似观点。洛克于是阐述了在没有政府的情况下,何以产生物质所有物的概念。

他首先断言每个人至少“拥有”自己(尽管正确地说,上帝创造了人,而人类是上帝的财产[第 6 节]);这是每个人在自然状态下自由和平等的必然结果。于是,每个人还必须拥有自己的劳动:如果否认这一点,就会使人为奴。因此,每个人可以通过在物品中混合自己的劳动,从公共库存 (common store) 中取得该货品:野外树上的苹果,在被获取并食用前,对任何人都是无用——而摘取苹果的过程使得这个苹果成为摘取者的所有物。换句话说,若不允许私有财产的存在,或者要求获取者在取得前获得全人类的共识,无论世界多末富饶,我们都无法避免人类饥饿而亡。必须允许一个人进食,而其所进食之物是其所有物;在此情形下,每个人都无法否定其他人具有同样的使用物品的权利。当一个人对苹果作出吞咽、咀嚼、啃咬、送喂的操作时,这个苹果便确认无疑地归此人所有——苹果在被混合进劳力的时候,成为了那个人的所有物。

但这并未能说明为何“个人可以被允许从公共库存中获取物件”。进食是必要的,但这并不能说明为何个人的所有物需要收到他人的尊重,尤其是他们是在无可避免的情况下工作的。洛克向他的读者保证,自然状态是一种丰富的状态:如果个人保证,可以留下充足而有相同品质的库存予其他人,则他可以从公共库存中取得物件;因为自然是富庶的,每个人都可以从中取走其所需物件,而无需从其他人手中取得任何物件。另外,获取者应当保证其所获取的物件在变质之前可以被正常用尽。于是,对于一个人所能被允许获取的量,有两个评判标准,即“充足与同品质”标准和“变质”标准。

金、银、其他贵金属或者保释都不会腐烂变质。但是,在一开始,他们是无用的,其美学价值并不能纳入自然状态下的价值考量。那么,在此情形下,任何人都可以随意囤积任意量的此等物质,也可以将它们用于粮食交易。在人类的默许下,它们成为一种金钱形式(一个人接受黄金来交换苹果,只因他相信,别人会接受该黄金来交换小麦)。 故而,人们可以在自己所收集之物腐败前,将其售出。 因此,获取的限制就消失了。

洛克认为,通过这种方式,一个完整的经济体系原则上可以在自然状态中存在。因此,财产可以早于政府的存在,而社会可以致力于保护财产。

代议制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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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并不认为共和国是必须的,他然而认为,公民和君主制、寡头政权或者介于二者之间的政体是可以建立一个正当的契约的(第 132 节)。洛克使用“共同体”(Common-wealth) 一词来代表“并非民主政府,亦非任何其他形式的政府,而是任何独立的社群”(第 133 节);他表示,“无论共同体接受何种形式的管制,统治者应该以正式公布的和被接受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来统治。”(第 137 节)。 在相关文段中,洛克对行政机关(如君主)和立法机关作出了区分。为了惯常性地执法,行政机关必须是一个常设的权力(第 144 节);而立法机关是“共同体的最高权力”(第 134 节),并且无需常设(第 153 节)。政府仰赖于民众个人的授权,“即由他们自己或他们所选出的代表所表示的大多数的同意”。

他关于人民权利和民政作用的观念为英国革命的思想运动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革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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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亦将革命的权利作为他的社会契约理论的一部分写入了《政府论》。洛克声称,根据自然法,所有人都有生命权自由财产权 (estate),即洛克所统称的财产 (property)(第 123 节);而依据社会契约,在政府违背公民的意愿的时候,人民有权发动革命,反抗政府,以求以一个可以为公民的利益服务的政府替代现有政府。在某些情况下,洛克认为革命是一种义务。因此,革命权实质上一种避免暴政的保护机制。

洛克在《政府论》之中认了明确的革命权:“所以当立法者们图谋夺取和破坏人民的财产或贬低他们的地位使其处于专断权力下的奴役状态时,立法者们就使自己与人民处于战争状态,人民因此就无需再予服从,而只有寻求上帝给予人们抵抗强暴的共同庇护。所以,立法机关一旦侵犯了社会的这个基本准则,并因野心、恐惧、愚蠢或腐败,力图使自己握有或给予任何其他人以一种绝对的权力,来支配人民的生命、权利和产业时,他们就由于这种背弃委托的行为而丧失了人民为了极不相同的目的曾给予他们的权力。这一权力便归属人民,人民享有恢复他们原来的自由的权利,并通过建立他们认为合适的新立法机关以谋求他们的安全和保障,而这些正是他们所以加入社会的目的。”(第 222 节)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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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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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在美国独立时期的影响力存在争议。虽然很容易指出洛克的两篇论文的特定情况被引用,但洛克理想的接受程度及其在美国革命中的作用还远未明朗。该两篇都回荡在短语中的独立宣言和著作由塞缪尔·亚当斯是试图获得了叛乱的支持。受洛克的影响汤玛斯·杰佛逊写道:“培根,洛克和牛顿我认为他们是曾经生活过的三个最伟大的人,没有任何例外,并且已经奠定了在物理和道德科学中提出的那些上层建筑的基础。”路易斯·哈茨在20世纪初写作,理所当然地认为洛克是革命的政治哲学家。

哈佛大学历史系教授伯纳德·贝林布朗大学历史学教授戈登·伍德质疑这一观点,他们认为这场革命不是一场关于财产、税收和权利的斗争,而是“一场马基雅维利式的努力,以保护年轻共和国的‘美德’免受英国政治腐败和腐败势力的影响”。另一方面,加里·威尔士认为既不是洛克的传统,也不是推动革命的古典共和主义传统,而是苏格兰的道德哲学,一种以社会观念为基础的友谊,感性和政治哲学。控制激情。托马斯·潘戈迈克尔·祖克特已经反驳过,在有更多有影响力的创始人的思想中展示了众多元素,这些创始人拥有洛克的血统。他们认为洛克思想与古典共和主义之间没有冲突。[12][13][14][15]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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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Laslett, "Introduction," 59–61.
  2. ^ Ashcraft, Revolutionary Politics.
  3. ^ Laslett, Peter. "Introduction." 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8), 9.
  4. ^ See 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In The Former the False Principles and Foundation of Sir Robert Filmer and His Followers, are Detected and Overthrown. The Latter is An Essay Concerning the True Original Extent and End of Civil Government 3. London: Awnsham and John Churchill. 16981698 [20 November 20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2-14).  via Google Books
  5. ^ Laslett, "Introduction," 8–9.
  6. ^ Locke, John. 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Ed. Peter Laslett.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8), 137.
  7. ^ Laslett, "English Revolution," 42.
  8. ^ Laslett, "Introduction," 12–13.
  9. ^ Laslett, "Introduction," 14–15.
  10. ^ Laslett, 266.
  11. ^ John Locke. 政府論下篇. [2020-06-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8-09). 
  12. ^ Zuckert 1994,chpt. 7–10
  13. ^ Huyler 1995,chpt. 4,5
  14. ^ Michael P. Zuckert. Ellen Frankel Paul; Fred D. Miller Jr.; Jeffrey Paul , 编. Natural Rights Liberalism from Locke to Nozic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5. ISBN 0-521-61514-3. 
  15. ^ Holly Brewer. By Birth Or Consent: Children, Law, and the Anglo-American Revolution in Authority.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 2005. ISBN 0-8078-2950-1.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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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Property" 一词在洛克的文献中用法与现代通俗用法不同,是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estate) 的统称,本文中将其译为“所有物”,以求接近其语源学指意义
  2. ^ 或译:上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