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相(15世纪—16世纪),山东东昌府聊城县人[1],明朝政治人物。
梁相是永乐十二年举人梁栋的曾孙,成化二十年进士梁玺之子,于弘治十七年(1504年)中举人,授浙江新城县知县。当时镇守宦官苛索州县物资,他说:“我怎忍心拿出人民赋税给奄人。”最后唯独新城县没有送出任何献礼;有论死的囚犯拿出重贿让巡按御史从轻处理,梁相固执不愿徇私,因此遭罢归,在县市授徒自给自足,又协助纂修县志。
子梁承学,是隆庆二年进士,孙梁衍祚则是万历七年举人[1]。
- ^ 1.0 1.1 宣统《聊城县志·卷八·人物志》:梁玺,字朝用,栋孙,早岁博综善属文,成化二十年进士……子相,宏治十七年举人,知杭州新城县,镇守中官横索州县,相曰:“吾何忍榷民脂髓以奉奄竖。”独无所赍遗。有论死囚挟重贿纳巡按御史请解,相固执不听罢归,僦居市舍授生徒自给,葺修郡志。孙承学,少孤力学,隆庆二年进士……承学子衍祚,万厯七年举人。
官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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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汪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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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浙江新城县知县 1521年-15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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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任: 李应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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