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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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兰及威尔士的法院 |
英格兰及威尔士法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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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室法院(英语:Crown Court),中文又作刑事法院,在英格兰及威尔士地区中与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合称英格兰及威尔士上级法院。这类法院专审刑事案件,在架构上从属于高等法院及其分庭,但也算是较高级的原讼法院。
皇室法院最初于1972年根据《1971年法院法令》设立,目前英格兰及威尔士地区共设有约92所皇室法院,其日常行政运作由国王陛下法院服务署负责。昔日,法院服务署划分为六个巡回裁判区,分别为米德兰、北部、东北、南部、威尔士及切斯特和西部,但现时已改划为七个区域,分别是米德兰、东北、西北、东南、西南、伦敦、以及威尔士。鉴于威尔士议会政府获下放部分立法权力,因此威尔士区域与另外六个区域在归类上作分开处理。[1]位于伦敦城的皇室法院称作中央刑事法院(Central Criminal Court),[2]该院位于奥卑利,是根据专属的国会法令设立。作为一所主要的皇室法院,不少案程严重的刑事案件都会安排于中央刑事法院审理。
皇室法院基本上具有四大职能,分别是审理来自裁判法院的上诉、向部分被裁判法院定罪的人士课以刑罚、为不欲在裁判法院开审的案件举行陪审团审讯、以及针对皇室法院本身审理的案件,向被定罪或主动认罪的人士课以刑罚。平均而言,被还押监房的人士要等待约13星期又三天才获安排于皇室法院开审;获准保释外出的人士,则要等待大约15星期又四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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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参考资料
[编辑]- ^ About HM Courts & Tribunals Service. Hmcourts-service.gov.uk. 2011-04-01 [2012-12-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11-16).
- ^ The Senior Courts Act 1981, section 8(3)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