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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仲裁委员会/选举/2024年/候选人/Ericliu1912/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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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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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名用户最多对每名候选人提出两条问题,并可跟进补充提问,必须与原先问题及候选人答复有关。


  1. 您好,感谢您参选首届仲裁委员会。请您简单阐述您认知中仲裁机制的宗旨和仲裁员的权责。--西 2024年10月12日 (六) 16:00 (UTC)[回复]
    一、仲裁为解决使用者严重争议之最后手段。亦即,唯有用尽其他一切社群协商管道,仍不足以达致共识,或涉及隐私而一时难以公诸者,方得寻求仲裁。此实维基百科社群自治迎逢极端情况,难以发生作用之际,所不得不为之必要妥协。故仲裁结果多属定谳,且有强制之拘束力,乃其来有自。
    二、社群交由仲裁委员会就此种议题行使决定权之责任,既为仲委会委员,理当考察争议经过及其他方面呈供证据,正确审酌、判读讨论共识,于诠释方针与指引间有所权衡,图求阐发社群整体向来之精神意旨,并形成公允而全面之结论,此固不在话下;又使用者争执,多有超出既有政策歧见,而及于人身问题,故仲委会委员,于调解争议中,不啻解释表面政策,尤应注重双方冲突激起之关键,勉力消弭其根本矛盾,或至少寻得可行而持平之折衷,避免动辄得咎,方为思患预防长久之计。——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0月26日 (六) 11:13 (UTC)[回复]
  2. 您认为近期有哪些出现重大编者矛盾或争议的议题可能需要发起仲裁或仲裁介入?--西 2024年10月12日 (六) 16:00 (UTC)[回复]
    既有之争议,多集中于管理员布告板;举凡法轮功条目有关问题,及近月来若干特定使用者互相提报等,均本属仲裁可介入之范畴。此些争议,既屡经提出,涉及内容及相关政策又多显重复,而均难以凭借社群小规模讨论彻底解决;个别管理员使欲协助商榷,亦心有余而力不足,显已毋庸赘论。本人认为,若得以独立之仲裁机制,脱离琐碎言词辩驳现况,缜密分析争议由来去向、争议各方基本主张等,而提供较完整、深入之见解,或至少明晰各方根本立场,当有益于社群就相关议题达致共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0月26日 (六) 11:13 (UTC)[回复]
  3. 去年发表的一个关于英维仲裁委员会的学术文章中提到了以下问题:Rather than deciding which editor is right or wrong or arbitrating disputes, the Arbitration Committee identifies and favors the parties who hold high levels of social capital due to their long-term interactions as editors of the encyclopedia. 请问你认为这类问题在中维已有的流程系统中是否存在?你认为应该怎样保证仲裁委员会尽量不存在此问题?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0月16日 (三) 11:04 (UTC)[回复]
    一、维基百科社群以人为本,故长期互动间所累积之个人信任,或所谓“社交资本”者,渗入社群讨论益甚,此固不须轻率予以否认;盖社群倾向信任若干资深使用者,不仅在于其编辑经验多寡,更因期许渠等既较习谙社群政策及行为规范,而更容易获得妥适应对改进,故时有偏袒,或在所必然;就实务运作而言,要求较多主观意见者——如使用者行为处置、页面存废去留等——受影响亦较大,而纯以理论即可大致解决者——如来源可靠程度分析、条目事实错误检验等——则受影响或较小。虽然,本人亦不认为有机会能根本铲除“社交资本”此一概念,除非社群全为欠缺情感之机器人充数,否则各地编者间从未有任何交往,反倒显得冷漠异常。
    二、仲裁委员会既为社群选举之机构,实亦恐不能免于此一问题;以此为前提,本人认为,社群建设仲裁机制之际所能“补救”者,首为降低仲委会委员当选门槛,在兼顾基本信任基础下限之余,削减委员对既有社交网络依赖程度;次为延长委员单一任期,予其相当期间内不必仰仗他人鼻息之保障机制;再为仲裁期间,由社群供给委员会充分意见及证据,强化仲裁决定之物质支撑,降低“自由心证”等若干须全以人为之成分;末则为温厚而坚定之基层支援,除既有对仲裁流程本身之监督外,更应确保仲委会不因个别势力或集团回护,乃至于以社交问题为“筹码”蓄意干涉等,而致失其应有气度。凡为仲委会委员者,尤应体认自身职责之重,不以“人间儿戏”视之,勿枉勿纵为是。——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0月26日 (六) 11:13 (UTC)[回复]
  4. 您好,这是我提问另一位候选人薏仁将的问题,您的身份我觉得也适合提问您,略修改如下:“先前在您的讨论页,留意到此管理员提醒。近期无意间发现不是第一次”。仲裁员对于隐私方面有一定程度的要求,请问您怎么看待薏仁将先前两次公布私人信件内容的行为,以及想知道您对隐私的概念为何。谢谢。--提斯切里留言2024年10月17日 (四) 16:34 (UTC)[回复]
    一、信件既以私人管道传递,固应预设其意即不欲公开,除非当事人有所阐明。然此处二例间,当事人均无法编辑维基百科,遑论公开发言;又其中例一,当事人既云“请您务必将此事公之于众”,则或可视之为无意隐藏;又该等发言或涉及秘密拉票,且乃有前例;故鉴于保障社群公益,收信者将之公开,本人认为并无不可。至于例二,则概不涉及拉票行为,偏向私密情感交流,纵有涉及当事人个人心理问题之过往,而可能涉及社群公益,然亦得予以适当改写,体现其旨即足矣,当不至于直接散播;故本人认为,收信者将之公开,仍尚有不当。
    二、根本而言,此实因本站过往缺乏切实应付隐私言论之机制,收信者尚无从转达他处,方迫其公告之,故非全属其人之过。未来仲裁委员会成立,特别顾及隐私证据之处理,或得缓解此种困难。当然,有权处理隐私事务之仲委会委员,自应有所持重,不当草率经手或散发证据,而有损及任何当事人权益之情况。——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0月26日 (六) 11:13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