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和平会议仲裁委员会
南斯拉夫和平会议仲裁委员会(英文:Th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of the Conference on Yugoslavia),时常简称为“巴丹戴尔委员会”(英文:Badinter Committee)。欧盟的前身欧洲经济共同体所成立的机构。
缘起
[编辑]1991年8月,面对南斯拉夫内部纷歧日增的情况,欧洲经济共同体建立了三个政治原则:不接受任何以武力改变的国内或国际边界;任何解决办法都必须保障共和国人民与少数民族的权利;共同体决不采行接受既成事实的政策。 并在筹备南斯拉夫和平会议(英文:Peace Conference on Yugoslavia)当中,于8月27日成立了一个以法国宪法委员会主席罗贝尔·巴丹戴尔为首的仲裁委员会。正式名称为“南斯拉夫和平会议仲裁委员会”,但是“巴丹戴尔委员会”(英文:Badinter Committee)则较为人所熟知。
工作
[编辑]南斯拉夫和平会议仲裁委员会针对南斯拉夫分裂的问题,从1991年11月29日到1993年4月20日之间,为南斯拉夫和平会议做出了15项意见。南斯拉夫联邦瓦解,以及瓦解后该地区的情势,以及战争的目标、方向、结果,大致上皆遵此委员会的意见为规则。[1]其中,前三项最为重要。
第一号意见
[编辑]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正在瓦解(dissolution)的过程中;共和国有责任在遵守国际法的原则,并且关注人权、国民权利以及少数民族权利的情况下,解决在这个过程当中产生的国家继承问题;那些共和国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要一同合作建立一个由其自行选择架构的新民主联盟。
第二号意见
[编辑]波士尼亚-赫塞哥维纳以及克罗埃西亚的塞尔维亚人有权享有国际法上所有关于少数及民族团体的权利,以及克罗埃西亚及波士尼亚及赫塞哥维纳共和国同意实行的1991年11月4日南斯拉夫会议草起协定当中所有关于少数及民族团体的权利;共和国必须提供那些少数及民族团体国际法中认定的所有人权及基本自由,包含,在适当的情况下,选择自身国籍的权利。
第三号意见
[编辑]南斯拉夫瓦解过程中所造成的边界问题,必须依照四个原则来解决。 第一、所有外部的边界必须符合联合国宪章所指定的原则,符合宪章及赫尔辛基最后议定当中,国与国亲善合作宣言的国际法原则。 第二、克罗埃西亚与塞尔维亚间的边界、波士尼亚-赫塞哥维纳与塞尔维亚间的边界、以及与其他接下来可能独立之国家间的边界,若非自由的达成协议,否则无法改变。 第三、除非有其他的意见,从前的边界受到国际法的保护转变为国际边界。 第四、依据国际法以完善建立的原则,任何以武力改变现存疆域或是国际边界的行为都不具有合法效力。
参考资料
[编辑]- ^ Peter Radan 2000, "Post-Secession International Borders: A Critical Analysis of the Opinions of the Badinter Arbitration Commission," Melbourne University Law Review, Vol. 24, No. 1, p.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