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库法
外观
车库法,是日本法律《关于确保汽车保管场所之法律》 的简称。此法律课予车辆所有人负有确保停车场所之义务、不能使用道路作为停车场所,并强化停放车辆之规范,以谋求道路空间的合理使用,防止道路之危险,促进交通顺畅。
一些国家没有制定如车库法般之特别法律,但规定深夜(例如2点到6点)或夜间(如英国伦敦是傍晚7点到早上8点)[1]不能在街道上停车,实质上也有禁止民众以公共马路为自家车库、要求车辆必须有自己的保管场所之效用。
台湾违法停车问题严重,因此民间也有应该导入车库法的倡议[2]。
概要
[编辑]因车辆增加迅速,交通秩序恶化,日本乃于1962年(昭和37)制定车库法,导入“停车场所证明制度”。
其后,因违法停车严重,导致塞车问题及交通事故,因此1991年(平成3)7月实施修法后的新法,规定东京、大阪的轻型汽车也有向警察申告停车空间(车库)的义务。车库申告义务的适用地区并逐渐扩大。且车库的变更也必须向警察申告。另外有“保管场所标章制度”,汽车必须黏贴警察局长所发行的贴纸,虚伪的申告或怠于申告,会有处罚。露天停车也设有罚金。
因修法后新法之施行,马路上的露天停车数目瞬间减少。1990年到93年,东京都内的露天停车从23万辆减少到19万辆,大阪府内也从37万辆减少到32万辆。全日本11个地点的夜间长期违法停车数目也减少24~87%[3]。
日本车库法规定任何人不可以把道路当成自己的车库,不可以在道路上同一地点停车超过12小时、或夜间连续停车超过8时,否则构成犯罪,以刑罚(罚金)处罚。
条文
[编辑]- 本文(第 1-18 条)
- 第一条(目的)
- 第二条(定义)
- 第三条(保管场所之确保)
持有汽車之人,必須在除了道路上之場所以外之場所,確保該汽車之保管場所(與汽車之使用根據地之距離等事項,須符合政府所定要件。除11條1項以外,以下同)。
- 第四条(提交证明确保存储空间等的文件)
- 第五条
輕型汽車於最初使用時,其持有人須向該汽車保管位置之管轄警察局長申告該汽車之使用根據地以及保管位置及其他政府所定事項。
- 第六条(存放地点标志)
- 第7条(变更保管场所等的通知)
- 第八条(通知)
- 第九条(汽车行驶限制)
- 第十条(特别听证)
- 第11条(禁止使用道路作为停车场所等)
1項 任何人不得把道路當成車輛的保管場所。 2項 任何人不得為下面各款之行為。 一 把汽車停在道路上同一個地方連續超過12小時。 二 把汽車於夜間(日没到日出間之時間)在道路上同一地點連續停放超過8小時。 3項 前二項之規定,於行政法規所定執行公務之情形或其他行政法規所定情形,不適用之。
- 第十二条(提交报告或资料)
- 第13条(排除申请等)
- 第十四条(公安委员会的授权)
- 第十五条(过渡措施)
- 第十六条(国家公安委员会委托办法)
- 第 17 条(罚则)
1項 該當於下面各款之情形時,處三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二十萬圓以下罰金。 一 違反公安委員會依第九条第一項之命令 二 違反第十一条第一項之規定使用道路上之場所 2項 有下面各款之情形時,處二十萬圓以下罰金。 一 關於汽車之保管場所提出虚偽之書面,或令警察署長就關於汽車之保管場所發出虚偽之通知,而受第四条第一項規定之處分者。 二 違反第第十一条第二項之規定。 3項 該當於下面各款者,處十萬圓以下罰金。 一 未依照第五条、第七条第一項(包含依第十三条第四項準用之情形)或第十三条第三項之規定提出申告,或為虛偽之申告者。 二 違反第九条第六項之規定者。 三 未依第十二条之規定提出報告,或未提出資料,或為虚偽之報告,或提出虚偽之資料者。
- 第 18 条
- 附则
- ^ 伦敦市政府. 存档副本. [2022-11-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1-18).
- ^ 為什麼台灣不學日本有停車位才能買車?我們的制度中有什麼缺失?. [2022-07-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6-22).
- ^ 日本大百科全書(ニッポニカ)「車庫法」の解説. [2022-07-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