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罪化
外观
此条目没有列出任何参考或来源。 (2013年9月12日) |
除罪化,香港称作非刑事化,指将原本被刑法所处罚的犯罪行为修改成刑法不处罚的行为,也就是修法废止该行为的刑事处罚。
方式
[编辑]一般而言,除罪化是经由修改法律、对法律加以解释或由法院停止适用某一法律而达成,由于刑法对于人民权益的侵害甚钜,因此部分不涉具体法益侵害的行为也常有除罪化的呼声。 除罪化往往仅指免于国家施以的刑罚,不等于合法化,不代表免除全部的法律责任。就算除罪化,该行为通常还是必须面对民事的损害赔偿责任,或改用行政罚,特别在有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英美法系国家,刑罚通常是被高额的损害赔偿取代。
实例
[编辑]随著各国法律及文化的不同,被除罪化的行为亦有所不同,例如:
- 诽谤、言语侮辱
- 通奸
- 同性性行为或同性恋
- 性交易
- 赌博
- 色情
- 使用毒品或称软性药物(单纯使用大麻、K他命、安非他命等,在部分美洲、欧洲国家,大麻是可合法使用的娱乐性药物)
- 权宜处理报帐(以假发票核销经费,以应付僵化的会计制度)
这是一篇与法律相关的小作品。您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