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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板讨论:台湾社会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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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板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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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人有意见的话就要执行了喔。--ScoutT7留言2013年11月27日 (三) 18:30 (UTC)[回复]

请问ScoutT7,现在是连至不存在的页面,能用吗?--Jason924tw留言2013年11月30日 (六) 03:55 (UTC)[回复]
应尽快将红联处理掉,否则需将它改回原样--Jason924tw留言2013年12月13日 (五) 17:26 (UTC)[回复]
为何?红连就留待有心力的人去写有何不可?--ScoutT7留言2013年12月13日 (五) 18:00 (UTC)[回复]
若标题为红联,会不方便连至某类别的条目。如无台湾政治运动条目,看不到政治运动类的条目--Jason924tw留言2013年12月14日 (六) 01:36 (UTC)[回复]

主内容已移至子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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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内容已移至子页面,没问题吧?要保护页面吗?--Jason924tw留言2014年4月13日 (日) 07:50 (UTC)[回复]

我不太懂为甚么要这样做欸,可以解释一下吗?--tajvano留言2014年4月13日 (日) 09:46 (UTC)[回复]

关于模版台湾社会运动 感谢阁下长期参与Template:台湾社会运动之编辑,不过敝人对您日前所为之编辑有些疑问,因此次编辑将模版修改为类似此版本(仅就阅读上而言),个人认为会使模板回到先前被认为内容广泛而规模过大的问题,另外敝人亦对将内容拆分至子页面的做法有所不解,望阁下能拨冗解答。
祝 编安--tajvano留言2014年5月17日 (六) 15:46 (UTC)[回复]

修正一下,刚刚在条目中阅读发现并无上述的问题,但还是希望阁下能对拆分至子页面一事稍做讲解。
祝 编安--tajvano留言2014年5月17日 (六) 16:57 (UTC)[回复]
只是让人们在子页面检视、编辑;如不适合在台湾社会运动中检视全部,仍可将它修改---Jason924tw留言2014年5月22日 (四) 12:41 (UTC)[回复]
已修复回无内容---Jason924tw留言2014年5月22日 (四) 12:45 (UTC)[回复]
先撤销---Jason924tw留言2014年5月22日 (四) 13:06 (UTC)[回复]
你的意思是规模过大还是没?---Jason924tw留言2014年5月22日 (四) 13:11 (UTC)[回复]
规模的方面没问题,那是先前误会阁下了。--tajvano留言2014年5月22日 (四) 18:43 (UTC)[回复]

可考虑增列消费者保护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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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已有:
台湾食品安全事件列表 / 2011年台湾塑化剂事件 / 2013年台湾食品安全问题事件 / 2013年台湾毒淀粉事件 / 2014年台湾食品安全问题事件 / “告顶新 讨公道”运动
组织/机构:中华民国消费者文教基金会 / 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处
人物:柴松林
--WildCursive留言2014年11月27日 (四) 11:42 (UTC)[回复]

敝人认为这是个不错的建议,如果有人有能力的话甚至可以一并调整现在所用的分项。--tajvano留言2014年11月30日 (日) 06:24 (UTC)[回复]

@Wildcursive已扩充!再看看还有啥需要增加吧! Zenk0113留言2016年9月26日 (一) 05:38 (UTC)[回复]

@Zenk0113已增补子模板,并纳入总模板。惟尔后若有适合内容可考虑扩充为更广义之“消费者保护运动”(海砂屋、产品爆炸、广告不实、卡奴问题等都算)。--WildCursive留言2016年9月27日 (二) 06:46 (UTC)[回复]
@Wildcursive我看你列出都是跟食安比较多,我先以这个主题为主了! 当然以后其他支项变多 也是可以扩充就是 Zenk0113留言2016年9月27日 (二) 07:18 (UTC)[回复]

项目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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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模板项目过多无益读者,请依Template:Navbox模板说明分拆成数个子模板。—RalfXἀναγνώρισις正视独立列表问题 2015年2月18日 (三) 13:34 (UTC)[回复]

林奕含事件与女性运动应无关,建议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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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奕含事件列于此处整个荒谬。如果说是与陈国星跨越年龄距离、超越婚姻关系、打破保守思想而列于此处的话,非常赞同。然而最初被列于此处的原因却是因为疑似性侵害,并且大众也如此认知。而此事件最后也已不起诉结束,并其受性侵害的机率在诸多证据下微乎其微。列于此处的原因已消灭,故除非大众认同前方的原因,不然个人认为应从此处除名。Zero00072留言2017年8月28日 (一) 03:33 (UTC)[回复]

(~)补充:有看了之前的评论,似乎是以通奸除罪化理由加入此模板。可是不对呀,看到条列在此处只会想到疑似性侵害,并不会联想到通奸除罪化,模板上并没有标明收录原因。通奸除罪化也不是因为这件事才有的,从以前就有通奸除罪化的运动,这件事在众多的通奸事件中就是一个通奸事件,同一个标准可以收录很多个通奸事件,并不特别。Zero00072留言2017年8月28日 (一) 04:22 (UTC)[回复]

LGBT演艺界支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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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性别平等运动”底下的“LGBT”里的“演艺界支持者”是通过什么方式界定的?其中有几位个人认为没有做出太突出的LGBT支持行动,而且演艺界里支持LGBT的艺人不少,为何又只单单列举了这几位?——Leehsiao留言2018年10月26日 (五) 21:53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