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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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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簡稱文物保護法
公布日期1982年11月19日
施行日期1982年11月19日
最新修訂2024年11月8日(第2次修訂)
最新修正2017年11月4日(第5次修正)
法律效力位階普通法律
立法歷程
修正案
列表
  •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決定》
  •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
  •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決定》
  •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
  •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決定》
  •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十一部法律的決定》
  • 2024年11月8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1]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收錄於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現狀:施行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國內保護文物法律。該法首次於1982年11月19日通過[2],最新的修改2024年11月8日通過[1]。此法為加強對文物的保護和促進科學研究工作而制定。另外,一切機關、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文物的義務,而全國文物保護工作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主管。[2]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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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共分8章101條。各章分別為:[2]

  • 第1章 總則
  • 第2章 不可移動文物
  • 第3章 考古發掘
  • 第4章 館藏文物
  • 第5章 民間收藏文物
  • 第6章 文物出境進境
  • 第7章 法律責任
  • 第8章 附則

該法將文物分爲可移動文物不可移動文物[2]

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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