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佐綱
景佐綱(1895年—1979年),遼寧本溪人,中華民國政治人物、法官。[1]
生平
[編輯]景佐綱生在清光緒二十七年(1895年)。民國五年(1916年),入北京法政專門學校法律科,民國九年(1920年)畢業。民國十二年(1923年),因反對曹錕賄選而返回奉天。民國十三年(1924年),派到籌備東三省交通委員會任職,旋調奉天省財政廳,創辦紙捲煙特稅,當時東北紙捲煙均爲日商、英商獨占,從不納稅,且反對徵稅,景佐綱與日本領事、英國領事爭辯,以百分之二十的稅率議定[1]。
民國十六年(1927年),景佐綱任復縣知事,後改縣長。該縣有八年積匪,到任後親率部隊很快在兩個半月內剿清。爲維護治安成果,景佐綱建築道路網一千餘里,電話網一千五百餘里。得知復縣境內的五湖嘴有日本人私採的粘土礦多處,並私建平車道十餘公里,已經過十四到十五年時間,歷任復縣知事均不過問,景佐綱乃封閉這些粘土礦並拆除平車道,以保護中華民國主權。1931年九一八事變爆發,日本人以「遼南省省長」職位及五十萬金,利誘景佐綱合作,景佐綱拒絕後,被囚禁於復縣政府內宅,同年11月在地方人士暗中幫助下逃往北平。[1]
民國廿ㄧ年冬天(1932年冬),景佐綱擔任宣化縣縣長,時值長城抗戰,駐軍數萬,景佐綱每日忙於供應糧食給駐軍。察哈爾民眾抗日同盟軍事變,景佐綱潛行離去。當察哈爾省恢復後,景佐綱又回任懷來縣縣長,旋調任懷安縣縣長。懷安縣與鄰縣陽原縣僅隔一威寧大山,往返須繞山西省天鎮縣行二百里,景佐綱乃決心開辟一條單行汽車路,籌措經費修通10公里,乃收費以償借墊的款項。景佐綱亦因此而積勞病倒,辭職到北平養病。[1]
民國廿六年(1937年),景佐綱入四川。民國卅一年(1942年),在監察院任職[1]。民國卅七年6月17日(1948年6月17日),出任松江省政府委員[2]。民國卅七年(1948年),開始疏散,監察院先後被遷往廣州、成都,始終由景佐綱負實,人員文卷均無遺失。民國卅八年(1949年)12月,抵達台灣,立即將中斷月餘的監察院恢復[1]。民國四十三年(1954年)9月至民國四十七年(1958年)9月,任考試院秘書長,任內推進「職位分類」及「公保」均有成果[1][3]。民國四十七年(1958年),任司法院第二屆大法官。民國五十六年(1967年),連任第三屆。民國六十五年(1976年)任滿,改任總統府國策顧問。[1]
參考文獻
[編輯]政府職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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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馬國琳 |
考試院秘書長 1954年9月—1958年9月 |
繼任: 關吉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