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亞各州的總督(州督) (英語:Governor )是澳大利亞君主 在澳大利亞的六個州 的代表。州的總督是各州名義上的行政長官,在各州行使的憲政及儀式職責與澳大利亞總督 在全國(聯邦)層面行使的職責一樣。就憲政結構來說,州總督不隸屬於聯邦總督之下,而是對君主直接負責。實際上,除了一些特例情況下,州督按照憲政慣例 必須按照各州州長(州總理)(英語:Premier )或其他州內閣閣員的建議行事。
總督(英語:governor ,早期稱「governor in chief」)職位是澳大利亞最早的憲政職位。這一頭銜最早使用者是新南威爾士總督 ,設立於1788年英國 在澳洲的第一個居民點(現在的悉尼 )設立時。其他五個後來設立的州原來也是英國殖民地,英國政府也分別任命了總督,在各殖民地行使行政權。各殖民地的首任總督如下:
新南威爾士和南澳州首任總督在殖民地設立當日獲得任命。其他的殖民地都在殖民點建立之後若干年才有任命總督。其中,昆士蘭的殖民點在1824年建立,但直到1859年才從新南威爾士分離,並有分別的總督任命。塔斯馬尼亞、維多利亞和西澳州建立之初都由副督(Lieutenant-Governor)負責行政。塔斯馬尼亞殖民地建立於1804年,西澳州1828年,維多利亞1835年。
新南威爾士和塔斯馬尼亞建立時都是罪犯流放地,因此早期總督(塔省的副督)擁有幾乎絕對的權力。尤其是塔省早期幾乎是作為監獄管理。總督同時兼任軍隊總司令,下屬的軍隊為其權力提供實際的保證。但從19世紀20年代起,由於各殖民地的自由移民日漸增多,因此各個殖民地都進行了一系列的憲政改革,總督的權力逐漸減弱。1825年,新南威爾士建立了第一個立法機構,新南威爾士立法局 。維多利亞,南澳洲和西澳州從建立起就不是流放殖民地,因此建立後就很快的向憲政政府邁進。
現任各州總督 [ 編輯 ]
現任領地行政官 [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