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瓊斯法案 (菲律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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瓊斯法案
美國國徽
全名一項法案宣布合眾國人民對菲律賓群島人民未來政治地位的意願,並為這些島嶼提供一個更加自治的政府。
An Act To declare the purpose of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as to the future political status of the people of the Philippine Islands, and to provide a more autonomous government for those islands.
立法機構第64屆美國國會
引用文獻
公法64-240
法律匯編39 Stat. 545
立法歷程
由國會議員威廉·瓊斯撰寫的法案,取代1902菲律賓組織法的。
宣傳瓊斯法案的廣告

瓊斯法案(39 Stat. 545,c.416,也稱為瓊斯法菲律賓自治法1916年8月29日國會法案)是一個美國國會通過的組織法。該法取代了1902菲律賓組織法,並作為菲律賓憲法直到1934年 Tydings–McDuffie 法案通過(形成菲律賓自由邦並從美國獨立)。瓊斯法案建立了第一個完全民選的菲律賓立法機構。

該法案由第64屆美國國會於1916年8月29日通過,其中載有美國聯邦政府承諾給予菲律賓獨立的第一份正式官方聲明。[1]它亦是一個「更自治的政府」的框架,雖然美國為了自身權益保留了其主權權益的某些特權。該法案規定,菲律賓只有「建立穩定的政府」才能獲得獨立,而這將由美國政府自己決定。

該法案還將菲律賓立法機構改為菲律賓第一個完全選舉產生的機構,從而使其更具自主權。1902年菲律賓組織法規定了選舉產生的下院(菲律賓議會),而上院(菲律賓委員會)則被任命。[2]瓊斯法案規定兩院均選舉產生[2],議會則改稱為眾議院。行政部門則繼續由來自美國的菲律賓總督任命。

新成立的菲律賓參議院於1916年10月3日舉行選舉。原菲律賓議會的選舉已於1916年6月6日舉行,當選的議員自動成為眾議院議員。

在1898年,菲律賓被西班牙割讓給美國,1899年至1902年的菲律賓–美國戰爭之後美國控制了菲律賓。[3]

立法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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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的最終目標是獨立。美國總統西奧多·羅斯福早在1901年就表示,「我們希望為他們做一些其他國家從未為熱帶國家人民做過的事情-讓他們在真正適合自由國家之後自治。」[4]美國公眾傾向於認為美國在菲律賓的存在是沒有回報、代價昂貴的,因此羅斯福在1907年得出結論:「我們必須做好準備,以比我之前認為更早的,以或許尚不完整的形式賦予這島國獨立。」("We shall have to be prepared for giving the islands independence of a more or less complete type much sooner than I think advisable."[4]

伍德羅·威爾遜在1912年讓他勝選的總統競選中說,"菲律賓現在是我們的領地,但我想我們到了自己剝離它的時候。"("The Philippines are at present our frontier but I hope we presently are to deprive ourselves of that frontier."[4]在1912年的選舉前,美國眾議院島嶼事務委員會主席威廉姆·阿特金森·瓊斯英語William Atkinson Jones就試圖通過一項法案,設定一個確定的日期使菲律賓獨立。[5]曼努埃爾·奎松美國眾議院的兩位菲律賓居民代表之一,由於瓊斯延遲發布他的法案,奎松起草了兩部"瓊斯法案"中的第一部;在總威爾遜總統勝選並任命弗朗西斯·伯頓·哈里森為菲律賓委員會主席和菲律賓總督後,奎松起草了第二部。

威爾遜已告知奎松他對任何確定的獨立時間表的不滿,但奎松認為該法案草案包含足夠的靈活性滿足威爾遜總統。[6]

法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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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哈里森、戰爭部長林德里·加里森和威爾遜的支持下,該法案於1913年10月在眾議院通過,並送交參議院。1916年8月29日,在進一步修改後,威爾遜簽署了該法案的最終版本。[6]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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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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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In the "Instructions of the President to the Philippine Commission 網際網路檔案館存檔,存檔日期2009-02-27." dated April 7, 1900, President William McKinley reiterated the inten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to establish and organize governments, essentially popular in their form, in the municipal and provincial administrative divisions of the Philippine Islands. However, there was no official mention of any declaration of Philippine Independence.
  2. ^ 2.0 2.1
  3. ^
    詹姆斯*W*斯特的, 位於美國:我們歷史的網站得到錯誤的,紐約:試金石,1999年,
  4. ^ 4.0 4.1 4.2 Ninkovich 2004
  5. ^ Kramer 2006
  6. ^ 6.0 6.1 Kramer 2006

Bibliograp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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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Kramer, Paul Alexander. The Blood of Government: Race, Empire, the United States, & the Philippines. UNC Press. 2006. ISBN 978-0-8078-5653-6. , ISBN 0-8078-2985-4, ISBN 978-0-8078-2985-1.
  • Ninkovich, Frank A. The United States and Imperialism. Blackwell Publishing. 2004. ISBN 978-1-57718-056-2. , ISBN 1-57718-056-9, ISBN 978-1-57718-056-2.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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