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黨人文集
《聯邦黨人文集》或稱《聯邦論》、《聯邦主義議文集》(英語:Federalist Papers),是18世紀80年代三位美國政治家在制定美國憲法的過程中所寫作的有關美國憲法和聯邦制度的評論文章的合集,共收有85篇文章。這個集合直到20世紀才被普遍稱為《聯邦黨人文集》。此書主要對美國憲法和美國政府的運作原理進行了剖析和闡述,是研究美國憲法的最重要的歷史文獻之一。
《聯邦黨人文集》的作者包括詹姆斯·麥迪遜、亞歷山大·漢密爾頓、約翰·傑伊。他們使用了普布利烏斯這個筆名。這個名字來源於他們所尊敬的古羅馬執政官Publius Valerius Publicola。麥迪遜常被後人稱為美國憲法之父,並且擔任了第四任美國總統。漢密爾頓是憲法會議中非常有影響力的一位代表,並成為美國首任財政部長。約翰·傑伊則是美國首任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在文集中,大多數文章是由漢密爾頓執筆的,麥迪遜也對文集做出了重大的貢獻,而傑伊因為患病,只寫了5篇文章。
聯邦黨人文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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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 |
類型 | 論文集[*]、書面作品[*]、期刊 |
語言 | 英語 |
發行資訊 | |
出版機構 | John McLean & Company[*] |
出版時間 | 1788年3月22日、1788年5月28日 |
出版地點 | 美國 |
系列作品 | |
85篇 |
這些文章的前77篇在1787年10月至1788年4月間分期刊登在《獨立報》、《紐約郵報》(New York Packet)和《每日廣告》(The Daily Advertiser)上。[1] 這77篇文章和其他八篇的匯編以兩卷形式於1788年3月和5月由出版商J. & A. McLean出版,標題為《聯邦黨人:一組文章,支持1787年9月17日聯邦大會通過的新憲法》(The Federalist: A Collection of Essays, Written in Favour of the New Constitution, as Agreed upon by the Federal Convention, September 17, 1787),[2][3] 最後的八篇文章(第78-85篇)於1788年6月14日至8月16日間在紐約報紙上重新發表。 《聯邦黨人》的作者意圖是影響選民批准憲法。在《聯邦黨人》第1篇中,他們明確將這場辯論放在廣泛的政治背景下:
人們經常評論說,決定這個重要問題似乎已經由這個國家的人民通過他們的行為和榜樣來決定了,那就是,人類社會究竟是否真的能夠通過思考和選擇建立良好的政府,或者他們是否永遠註定要依靠偶然和武力來決定他們的政治體制。[4]
在《聯邦黨人》第10篇中,麥迪遜討論了防止多數派派系暴政的手段,並倡導一個大規模的商業共和國。這在《聯邦黨人》第14篇中得到了補充,麥迪遜在這篇文章中審視了美國的情況,宣稱這對於一個擴展的共和國來說是合適的,並以一種令人難忘的方式為聯邦大會的憲法和政治創造力進行了辯護。[5]
在《聯邦黨人》第84篇中,漢密爾頓認為沒有必要通過增加《美利堅合眾國權利法案》來修正憲法,堅持認為在擬議的憲法中保護自由的各種規定相當於「權利法案」。[6] 《聯邦黨人》第78篇,也是漢密爾頓所寫,奠定了聯邦法院對聯邦立法或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的基礎。《聯邦黨人》第70篇提出了漢密爾頓關於一位首席執行官的論點。在《聯邦黨人》第39篇中,麥迪遜提出了被稱為「聯邦主義」的概念的最清晰的闡述。在《聯邦黨人》第51篇中,麥迪遜對於制衡政府的論點進行了精煉的闡述,這篇文章經常因為其對政府作為「對人類本性的所有反思中最偉大的一篇」的理由而被引用。根據歷史學家理查德·B·莫里斯的說法,《聯邦黨人文集》中的文章是「對憲法的無與倫比的闡釋,在政治科學上是美國後來任何作家的作品所無法匹敵的」。[7]
1788年6月21日,《聯邦黨人文集》被最低限度的九個州根據第七條款的要求批准。到1788年7月底,有十一個州批准了新憲法,新政府的組織工作開始了。[8]
歷史
[編輯]起因
[編輯]美國憲法會議(Federal Convention)將擬議的憲法提交給邦聯國會,後者於1787年9月底將其提交給各州進行批准。1787年9月27日,「加圖」(Cato)首次出現在紐約報紙上,批評這一提議;「布魯圖斯」(Brutus)則於1787年10月18日發表。[9]這些以及其他批評新憲法的文章和公開信件最終被稱為「反聯邦主義者文集」(Anti-Federalist Papers)。作為回應,亞歷山大·漢密爾頓決定向紐約州人民發起對擬議憲法的有節制的辯護和廣泛解釋。他在《聯邦黨人文集》第1號中寫道,該系列將「試圖對出現的所有反對意見作出滿意的回答,這些意見可能會引起您的關注。」[10]
漢密爾頓招募了該項目的合作者。他徵召了約翰·傑伊,後者在撰寫了四篇文章(《聯邦黨人文集》第2、3、4和5號)後生病了,只又貢獻了一篇文章《聯邦黨人文集》第64號。傑伊還在1788年春天將自己的案件濃縮成小冊子《紐約州人民致辭》(An Address to the People of the State of New-York);[11] 漢密爾頓在《聯邦黨人文集》第85號中表示贊同。詹姆斯·麥迪遜作為弗吉尼亞州代表出席邦聯國會,受漢密爾頓和傑伊之邀成為漢密爾頓的主要合作者。考慮邀請的另外兩位是古弗尼爾·莫里斯和威廉·杜爾。然而,莫里斯拒絕了邀請,漢密爾頓拒絕了杜爾寫的三篇文章。[12] 杜爾後來以「菲洛-普布利烏斯」(Philo-Publius)的名義支持這三位聯邦主義者作者,這個名字的意思是「人民的朋友」或「漢密爾頓的朋友」,這是根據漢密爾頓的筆名「普布利烏斯」來說的。
漢密爾頓選擇了化名「普布利烏斯」。雖然許多代表憲法辯論雙方的其他文章都是以羅馬名字寫的,但歷史學家阿爾伯特·弗特朗格勒認為,「普布利烏斯」比「凱撒」、「布魯圖斯」甚至是「加圖」都要高一等。普布利烏斯·瓦萊里烏斯(Publius Valerius)幫助建立了古羅馬共和國。他更有名的名字,普布利寇拉(Publicola),意思是「人民的朋友」。[13] 漢密爾頓在1778年將這個假名用於三封信中,他在信中攻擊了同盟聯邦主義者塞繆爾·蔡斯,並透露了蔡斯利用在國會獲得的知識試圖控制麵粉市場的事實。[13]
作者
[編輯]在發表時,《聯邦黨人文集》的作者試圖隱藏自己的身份,因為漢密爾頓和麥迪遜曾參加過會議。[14]然而,敏銳的觀察者正確地識別出了漢密爾頓、麥迪遜和傑伊的身份。確定構成《聯邦黨人文集》的文章的作者真實性並不總是清楚的。在漢密爾頓於1804年去世後,出現了一份清單,聲稱他獨自撰寫了《聯邦黨人文集》的三分之二。一些人認為其中幾篇文章是由麥迪遜寫的(第49至58號和第62至63號)。1944年,學者道格拉斯·艾黛爾進行了學術研究,提出了以下作者歸屬的假設,1964年通過對文本的電腦分析得到證實:[15]
-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51篇文章:第1號,第6-9號,第11-13號,第15-17號,第21-36號,第59-61號,和第65-85號)
- 詹姆斯·麥迪遜(29篇文章:第10號,第14號,第18-20號,[16]第37-58號和第62-63號)
- 約翰·傑伊(5篇文章:第2-5號和第64號)。
在六個月的時間裡,這三位男士共寫了85篇文章。漢密爾頓曾是1780年代全國憲法改革的主要倡導者,並且是1789年制憲會議的紐約州的三位代表之一,於1789年成為首任美國財政部長,並在1795年辭職。麥迪遜現在被公認為是憲法之父,盡管他在有生之年多次拒絕這一榮譽,他成為了維吉尼亞州(1789-1797年)的美國眾議院的主要成員,並擔任國務卿(1801-1809年),最終成為美國第四任總統(1809-1817年)。[17]
約翰·傑伊曾於1784年至1789年間擔任邦聯條款下的外交事務秘書,於1789年成為首位美國首席大法官,並於1795年辭職接受紐約州州長的選舉,擔任兩個任期,並於1801年退休。[18]
出版
[編輯]《聯邦黨人文集》的文章出現在三份紐約報紙上:《獨立期刊》、《紐約郵報》和《每日廣告》上,始於1787年10月27日。雖然這些文章是倉促寫作和發表的,但它們被廣泛閱讀,並對美國政治制度的形成產生了巨大影響。[19] 漢密爾頓、麥迪遜和傑伊以極快的速度發表了這些文章。有時,普布利烏斯在一周內就在報紙上發表了三到四篇新文章。蓋瑞·威爾斯觀察到這種快節奏的產出「壓倒了」任何可能的回應:「誰能在足夠的時間內回答這樣一系列的論點呢?而且根本沒有給予足夠的時間。」[20] 漢密爾頓還鼓勵在紐約州以外的報紙上轉載這些文章,事實上,它們在其他一些正在進行批准辯論的州也被刊登。然而,在紐約州以外它們的刊登並不規律,在美國其他地方它們常常被當地作家所掩蓋。[21]
由於這些文章最初是在紐約發表的,因此其中大多數文章都以相同的問候語開頭:「給紐約州人民」。
對這些文章的高需求導致它們以更永久的形式出版。1788年1月1日,紐約出版公司J.&A.麥克林宣布他們將將前36篇文章出版為一冊的卷子;該卷於1788年3月22日發行,名為《聯邦黨人文集》第1卷。[22] 新的文章繼續在報紙上出現;聯邦主義者文集第77號是最後一篇以這種形式首次出現的文章,於4月2日發表。第二個卷於5月28日發行,包含第37至77號聯邦主義者文集以及之前未發表的第78至85號。[22] 最後的八篇論文(第78至85號)於1788年6月14日至8月16日之間在紐約報紙上重新發表。[22][19]
1792年的法文版結束了普布利烏斯的集體匿名,宣稱該作品是由「紐約州的公民漢密爾頓、麥迪遜和蓋伊」撰寫的。[23] 1802年,喬治·霍普金斯發表了一本美國版,同樣冠名作者。霍普金斯也希望「每篇文章的作者名稱都應該在前面加上」,但在這個時候漢密爾頓堅持不這樣做,這三位作者之間的文章分配保持了秘密。[24]
第一本將論文這樣分類的出版物是1810年的版本,該版本使用了漢密爾頓留下的清單來將作者與他們的編號相關聯;這個版本出現
在編輯為漢密爾頓的著作的兩卷中。 1818年,雅各布·吉迪恩發表了一個新版本,其中包含根據麥迪遜提供的清單進行的新作者名單。 漢密爾頓的清單和麥迪遜的清單之間的差異成為了一場關於十幾篇論文作者的爭議的基礎。[25]
霍普金斯和吉迪恩的版本都對論文本身進行了重大編輯,通常獲得了作者的批准。 1863年,亨利·道森發表了一個版本,其中包含了論文的原始文本,他認為這些文本應該按照它們在歷史上特定的時刻被撰寫的方式來保留,而不是按照多年後作者的編輯來保留。[26]
現代學者通常使用雅各布·E·庫克於1961年編輯的《聯邦黨人文集》文本;該版本使用了報紙文本的文章編號1-76,以及麥克林版本的文章編號77-85。[27]
有爭議的論文
[編輯]雖然對於《聯邦黨人文集》的73篇論文的作者是相當確定的,但有些學者對於其餘的十二篇論文的作者身份存在爭議。現代的共識是,麥迪遜寫了49至58號論文,而18至20號論文是他和漢密爾頓合作的成果;64號論文是由約翰·傑伊寫的。關於哪篇文章屬於誰的第一次公開指定是由漢密爾頓提供的,在他與亞倫·伯爾最終致命的槍戰之前的幾天,他向他的律師提供了一份詳細列出每一篇論文作者的清單。這份清單把63篇論文全部歸功於漢密爾頓(其中三篇與麥迪遜共同撰寫),幾乎占了全部的四分之三,並被用作1810年首次對論文進行具體歸屬的印刷品的基礎。[28]
麥迪遜並沒有立即對漢密爾頓的清單提出異議,但為1818年吉迪恩版的《聯邦黨人文集》提供了自己的清單。麥迪遜為自己聲稱了29篇論文,並建議兩份清單之間的差異「無疑是由於[漢密爾頓]的備忘錄匆忙製作的。」漢密爾頓清單中的一個已知錯誤──漢密爾頓將54號論文錯誤地歸因於約翰·傑伊,而實際上,這是傑伊寫的第64號──提供了一些證據支持麥迪遜的建議。[29]
已進行了文體分析,試圖準確辨認每篇個別論文的作者。通過檢查詞選和寫作風格,研究通常一致認為有爭議的論文是由詹姆斯·麥迪遜寫的。然而,也有明顯的例外,認為現在廣泛歸因於麥迪遜的一些論文實際上是合作成果。[30][31][32]
對於憲法批准辯論的影響
[編輯]《聯邦黨人文集》的撰寫是為了支持憲法的批准,特別是在紐約州。他們是否成功達成這一目標還是值得懷疑的。每個州都進行了獨立的批准程序,這些文章在紐約州之外並未得到可靠的再版;此外,當這一系列文章進行得有聲有色時,一些重要的州已經批准了憲法,例如賓夕法尼亞州於12月12日。紐約州一直持續到7月26日;無疑,聯邦主義者文集在那裡比任何其他地方都更加重要,但弗特萬格勒認為它「幾乎無法與批准辯論中的其他主要力量相提並論」——具體而言,這些力量包括著名聯邦主義者的個人影響力,例如漢密爾頓和傑伊,以及反對聯邦主義者,包括喬治·克林頓州長。[33] 此外,當紐約州進行投票時,已經有十個州批准了憲法,因此它已經通過了——只有九個州需要批准才能建立新政府;第十個州弗吉尼亞州的批准給紐約州帶來了壓力。在這種情況下,弗特萬格勒觀察到,「紐約州的拒絕會使該州成為一個奇怪的局外人。」[34]
只有19位聯邦主義者當選為紐約州的批准大會代表,而反對聯邦主義者則有46位代表。雖然紐約州確實於7月26日批准了憲法,但對於支持憲法的聯邦主義者缺乏公眾支持,使歷史學家約翰·卡明斯基認為《聯邦黨人文集》對紐約市民的影響「微乎其微」。[35]
至於弗吉尼亞州,它只在於6月25日的大會上批准了憲法,漢密爾頓在一封給麥迪遜的信中寫道,已將《聯邦黨人文集》的匯編版寄給了弗吉尼亞州;弗特萬格勒推測這是作為該處大會的「辯論手冊」,儘管他聲稱這種間接影響力是一種「可疑的榮譽」。[36] 然而,在弗吉尼亞州辯論中更重要的可能是喬治·華盛頓對提案憲法的支持,以及麥迪遜和埃德蒙·倫道夫,即州長,在辯論中爭取批准。
司法上的運用和解釋
[編輯]在美國的司法審判實踐中,法官們經常將《聯邦黨人文集》作為關於美國憲法制定當初的起草過程的立法資料來使用。但是,在憲法解釋過程中對聯邦黨人文集的尊重程度也遭到了很多非議。早在1819年,大法官約翰·馬歇爾就在著名的麥卡洛訴馬里蘭州一案的判決書中指出,「該文集的作者所表達的觀點在憲法解釋中的作用應該得到人們極大的尊敬。這些作品的價值是不可超越的。但是,在把作者們的觀點運用於我們的政府運作的實際問題的時候,法官必須保留對其修正適用的權利。」
對權利法案的抵制
[編輯]聯邦黨人文集(尤其是第84號文)以反對權利法案而著稱。在憲法中加入權利法案這一想法,從一開始就飽受爭議。因為憲法並不通過列舉具體的權利來保護人民,因此一旦這樣的法案通過,人們會害怕這反而會成為人民權利的限制。然而,權利法案的支持者們指出,一份人民權利的列表並不應該被理解為是絕對完整的,它只是列舉了人權中最為重要的一些權利,而並不包括所有人所應該擁有的權利。當然,持有這種觀點的人都認為司法權力將在實踐中擴張性地解釋權利法案。
後世評價
[編輯]這些文章在此後的二百年裡成了法學家和歷史學家的必修課,到2000年為止,《聯邦黨人文集》裡的觀點已經被聯邦最高法院在判決書中引用了291次。它對後世的影響源遠流長。一位學者說:「 它對憲法的解釋無與倫比,不管從廣度還是深度上說,這部經典政治學著作無法被超越。」美國前總統西奧多·羅斯福說:「它是一本現實政治的最好教材。」
中文譯本
[編輯]- 《聯邦黨人文集》,程逢和、在漢、舒遜譯,1980年,商務印書館
- 《聯邦論》,謝淑斐,2006年,左岸文化
- 《聯邦論:美國憲法述評》,尹宣,2010年,譯林出版社
參見
[編輯]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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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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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編輯]- 論聯邦黨人文集的憲政智慧(中文)
- 民主·憲政·美德——《聯邦論》的「共和」概念(中文)
- 美國白宮網站內文集全文(英文)
- 美國國會圖書館對聯邦黨人文集的介紹(英文)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古登堡工程內文集全文(英文)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聯邦論授課指南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耶魯大學法學院聯邦黨人文集全文(英文)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聯邦論與權利法案(英文)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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