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
禁止在大氣層、太空和水下進行核武器試驗條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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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 軍備控制 |
簽署日 | 1963年8月5日 |
簽署地點 | 蘇聯莫斯科 |
生效日 | 1963年10月10日 |
生效條件 | 經蘇聯,英國和美國批准 |
締約方 | 126個,10個國家簽署未批准 |
保存處 | 美國聯邦政府、蘇聯政府、英國政府 |
保管方 | 美國 英國 蘇聯 |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條約原文 | |
《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 |
核子武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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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技術主題 |
《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英語:Partial Test Ban Treaty, PTBT),全稱《禁止在大氣層、太空和水下進行核武器試驗條約》(英語:Treaty Banning Nuclear Weapon Tests in the Atmosphere, in Outer Space and Under Water),是一個限制核武器試驗的國際條約。
該條約禁止了除在地下外的一切核武器試驗。其目標是減緩冷戰期間的軍備競賽,和防止核武器試驗造成地球大氣中過量的放射性塵埃。 1963年8月5日蘇聯、英國和美國在莫斯科簽署該條約,同年10月10日生效。北約成員法國和蘇聯的前盟友中華人民共和國未簽署該協議。
參與國家
[編輯]已正式通過條約的國家(或政府):113個——阿富汗、安提瓜、阿根廷、亞美尼亞、澳大利亞、奧地利、巴哈馬、孟加拉國、比利時、貝寧、不丹、玻利維亞、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 博茨瓦納、巴西、保加利亞、緬甸、加拿大、中非共和國、乍得、中華民國 、哥倫比亞、剛果民主共和國、哥斯達黎加、象牙海岸、克羅地亞、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國、丹麥、多米尼加共和國、厄瓜多爾、埃及、薩爾瓦多、斐濟、芬蘭、加蓬、岡比亞、德國、加納、希臘、危地馬拉、洪都拉斯、匈牙利、冰島、印度、 印度尼西亞、伊朗、伊拉克、愛爾蘭共和國、以色列、意大利、牙買加、日本、約旦、肯亞、韓國、科威特、老撾、黎巴嫩、利比里亞、盧森堡、馬達加斯加、馬拉維、馬來西亞、馬耳他、毛里塔尼亞、毛里求斯、墨西哥、摩洛哥、尼泊爾、荷蘭、新西蘭、尼加拉瓜、尼日爾、尼日利亞、挪威、巴拿馬、巴布亞新幾內亞、秘魯、菲律賓、波蘭、羅馬尼亞、盧旺達、薩摩亞、聖馬力諾、塞內加爾、塞爾維亞和黑山、塞舌爾、塞拉利昂、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南非、蘇聯、西班牙、斯里蘭卡、蘇丹、蘇里南、斯威士蘭、瑞典、瑞士、敘利亞 、泰國、多哥、湯加、特立尼達和多巴哥、突尼斯、土耳其、烏干達 、英國、美國、委內瑞拉、贊比亞
已簽署條約,但國內還未正式通過批准的國家:17個——阿爾及利亞、布基納法索、布隆迪、喀麥隆、智利、埃塞俄比亞、海地、利比亞、馬里、巴基斯坦、巴拉圭、葡萄牙、索馬里、 坦桑尼亞、烏拉圭、越南、也門。
中國
[編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當時還未得到廣泛認可的國際地位,聯合國與絕大多數的國際條約中代表中國的席位都由台北的中華民國政府出席。
中華民國政府於1963年8月23日正式簽署《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翌年5月18日完成批准並交存聯合國秘書處。[1]。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則在1963年7月31日發表了《中國政府主張全面、徹底、乾淨、堅決地禁止和銷毀核武器、倡議召開世界各國政府首腦會議的聲明》,宣稱英美蘇的真正目的是達到核壟斷。1964年10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第一顆原子彈試驗。
參見
[編輯]參考資料
[編輯]- ^ United Nations Office for Disarmament Affairs. Historical Information / Partial Test Ban Treaty (PDF). [2023-08-16].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2-04-19) (英語).
外部連結
[編輯]- 條約全文(中文)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Audio clips from President Eisenhower and President Kennedy on the nuclear test ban treaty negotiations
- Nuclear Files.org Partial Test Ban Treaty as entered into force on October 10, 1963
- 中國政府關於全面禁止和徹底銷毀核武器的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