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美國最高法院的案件名,是否應該將本條目的命名改為「谷歌訴甲骨文案」之類?(而且Oracle與Google似乎並未有在維基上造成歧義的其他爭端)--Jason211pacem(留言) 2021年6月21日 (一) 08:31 (UTC)[回覆]
「甲骨文诉谷歌Java侵权案」 → 「谷歌公司诉甲骨文美国公司案」:「Java侵權」在標題出現沒有必要。目前中文站的司法判例條目命名一般僅出現兩造名稱,如紐約時報公司訴沙利文案或勞倫斯訴得克薩斯州案。雖然中文維基未就司法判決的條目命名規範達成統一意見,尚可參照英文維基的條目命名規範,以判決地的引用習慣作為一般的命名標準。另可參見本案的法語等翻譯條目的命名方式。--Jason211pacem(留言) 2022年1月7日 (五) 10:28 (UTC)[回覆]
- @Jason211pacem:可實際上是甲骨文起訴Google,如果按照英文條目名稱,被告人變原告了。--中文維基百科20021024(留言) 2022年1月7日 (五) 13:19 (UTC)[回覆]
- @Jason211pacem:感覺去客棧討論一下比較好。--中文維基百科20021024(留言) 2022年1月7日 (五) 13:20 (UTC)[回覆]
- @中文維基百科20021024:在上訴案件中呈列雙方的順序和初審案件是不一樣的(這裡尤指美國)。比如紐約時報訴塔西尼案,事實上是Tasini一方起訴,直至上訴法院階段仍然採用Tasini v. New York Times的案件命名。個人理解,一般推定以高級法院判決時的引證名作為條目名稱還是比較合適的。我也覺得在客棧討論會好些。Jason211pacem(留言) 2022年1月7日 (五) 15:19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