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俄羅斯刑法典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俄羅斯刑法典
俄羅斯聯邦會議
引稱63-ФЗ
地域範圍俄羅斯
制定機關俄羅斯聯邦會議
簽署日期1996年6月13日
簽署人俄羅斯總統
施行日期1997年1月1日
現狀:獲修訂

俄羅斯聯邦刑法典(俄語:Уголовный кодекс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frequently abbreviated УК РФ ) 是俄羅斯法律中關於刑法方面的法典。俄羅斯聯邦刑法典於1996年5月24日獲得通過,1997年1月1日正式生效。新法典取代了1960年起施行的蘇俄刑法典。此後俄羅斯刑法典不斷修改,1998年5月27日就已進行第一次修改。[1]2022年3月,俄羅斯刑法典中加入了俄羅斯假新聞法,並規定若俄羅斯公民用「入侵」形容特別軍事行動2022年俄羅斯入侵烏克蘭),那麼他將觸犯刑法。[2]

目錄[3][編輯]

第一節 刑法[編輯]

第一章 俄羅斯聯邦刑法的任務和原則[編輯]

  • 第1條 俄羅斯聯邦刑事立法
  • 第2條 俄羅斯聯邦刑法的目標
  • 第3條 合法性原則
  • 第4條 法律面前公民平等的原則
  • 第5條 有罪原則
  • 第6條 公平原則
  • 第7條 人道原則
  • 第8條 刑事責任的理由

第二章 刑法的時間與空間效力[編輯]

  • 第9條 刑法的及時效力
  • 第10條 刑法的溯及力
  • 第11條 刑法對於在俄羅斯聯邦境內犯罪的人的效力
  • 第12條 刑法對於在俄羅斯聯邦境外犯罪的人的效力
  • 第13條 引渡犯罪人

第二節 犯罪[編輯]

第三章 犯罪的概念與犯罪類型[編輯]

  • 第14條 犯罪的概念
  • 第15條 犯罪類別
  • 第16條 失去能力 - 2003 年 12 月 8 日聯邦法 N 162-FZ 廢除
  • 第17條 犯罪行為
  • 第18條 犯罪再犯

第四章 刑事責任人[編輯]

第19條 刑事責任的一般條件

第20條 刑事責任開始年齡

第二十一條 精神錯亂

第22條 不免除理智的精神障礙患者的刑事責任

第23條 醉酒犯罪者的刑事責任

第五章 負刑事責任的人[編輯]

第24條 犯罪形式

第25條 故意犯罪

第26條 過失犯罪

第27條 具有兩種罪名的犯罪的責任

第28條 無罪造成傷害

第六章 未完成的犯罪[編輯]

第29條 已完成和未完成的犯罪

第30條 犯罪準備與犯罪未遂

第31條 自願放棄犯罪

第七章 共謀犯罪[編輯]

第32條 犯罪共謀的概念

第33條 犯罪共犯的類型

第34條 共犯的責任

第35條 團伙、預謀團伙、有組織的團體或犯罪集團(犯罪組織)實施犯罪

第36條 犯罪人的過犯

第八章 排除該行為的犯罪性的情況[編輯]

第39條 必要的辯護

第38條 拘留犯罪人期間造成傷害

第39條 極為必要

第40條 身體或精神脅迫

第41條 合理的風險

第42條 命令或指示的執

第三節 懲罰[編輯]

第九章 懲罰的概念和目的懲罰的類型[編輯]

第42條 懲罰的概念與目的

第43條 懲罰的概念與目的

第44條 處罰的種類

第45條 基本處罰與附加處罰

第46條 罰款

第47條 剝奪擔任某些職務或從事某些活動的權利

第48條 剝奪特殊、軍事或榮譽稱號、階級軍階和國家獎勵

第49條 義務工作

第50條 懲教工作

第51條 服兵役的限制

第52條 廢止

第53條 自由的限制

第53.1條強制性勞役

第54條 逮捕

第55條 關在軍事紀律單位

第56條 特定期限的監禁

第五十七條 無期徒刑

第 58 條 為被判監禁者指派某種懲教機構

第59條 死刑

第十章 量刑[編輯]

第60條 量刑的一般原則

第61條 減輕處罰的情形

第62條 有減輕刑罰情節的懲罰

第63條 加重刑罰情節

第 63.1條違反審前配合協議的處罰

第64條 對犯罪行為從輕處罰

第 65 條 陪審團裁定寬大處理時的處罰分配

第66條 未完成的犯罪的處罰

第67條 共犯犯罪的處罰

第68條 對再犯的處罰

第69條 合併犯罪的處罰

第70條 累積刑罰

第71條 增加刑罰時刑罰條件的決定程序

第72條 刑期的計算與刑罰的抵銷

第 72.1 條對被認定為吸毒者的人實施懲罰

第73條 有條件判決

第74條 緩刑的取消或緩刑的延長

第四節 免除刑事責任和處罰[編輯]

第十一章 刑事責任的免除[編輯]

第75條 主動悔罪免除刑事責任

第76條 與受害人和解相關的刑事責任的免除

第 76.1 條免除與損害賠償有關的刑事責任

第 76.2 條免除刑事責任並處以法院罰款

第77條 廢止

第78條 因訴訟時效屆滿而免除刑事責任

第 78.1 條動員期間、戰時應徵入伍或在動員期間、戒嚴期間、戰時簽訂兵役合約以及在戰時服兵役的,免除刑事責任指定的期間或時間

第十二章 刑罰解除[編輯]

第79條 有條件提前釋放

第80條 以較輕的處罰代替未執行的處罰

第 80.1條 因情勢變化而免處罰

第 80.2條 動員期間、戒嚴期間或戰時服兵役的處罰

第81條 免除因病處罰

第 82 條 緩刑

第 82.1條 吸毒者緩刑

第83條 因超過法庭定罪時效而免服刑

第十三章 大赦、赦免、犯罪記錄[編輯]

第 84 條 特赦

第 85 條 赦免

第86條 犯罪紀錄

第五節 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編輯]

第十四章 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的特徵與處罰[編輯]

第87條 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

第88條 未成年人的處罰種類

第89條 未成年人的處罰

第90條 強制教育影響措施的實施

第91條 義務教育措施的內容

第92條 未成年人免處罰

第93條 有條件提前釋放

第94條 時效期限

第95條 消除犯罪紀錄的期限

第96條 本章規定適用於十八歲至二十歲的人

第六節 其他具有刑事法律性質的措施[編輯]

第十五章 強制醫療措施[編輯]

第97條 採取強制醫療措施的理由

第98條 採取強制醫療措施的目的

第99條 強制醫療措施的種類

第 100條 精神科醫師在門診進行的強制觀察與治療

第101條 住院精神科醫療機構的強制治療

第102條 強制醫療措施的延續、變更與終止

第103條 強制醫療措施適用時間的計算

第104條 強制醫療措施與處罰的執行結合

第 十五.1 章 沒收財產[編輯]

第 104.1 條 沒收財產

第 104.2 條 沒收資金或其他財產以換取被沒收的物品

第 104.3 條 賠償造成的損失

第 十五.2 章 司法罰款[編輯]

第 104.4 條 司法罰款

第 104.5 條 確定法院罰款金額的程序

特殊部分[編輯]

第七節 針對人身的犯罪[編輯]

第十六章 危害生命健康罪[編輯]

第105條 謀殺

第 106 條 母親謀殺新生兒

第 107 條 激情下謀殺

第108條 超過必要防衛限度或超過逮捕犯罪人所必要措施而實施的謀殺

第109條 過失致死

第 110 條 煽動自殺

第 110.1 條引誘自殺或協助自殺

第 110.2 條組織旨在誘導自殺的活動

第 111 條 故意造成嚴重身體傷害

第 112 條 故意對健康造成中度傷害

第113條 情緒激動時對健康造成嚴重或中度損害

第114條 超過必要的防衛限度或超過拘留犯罪人所必要的措施,對健康造成嚴重或中等程度的損害

第115條 故意對健康造成輕微傷害

第116條 毆打

第 116.1 條 受到行政處罰或有犯罪紀錄的人員毆打

第117條 酷刑

第118條 因疏忽造成嚴重身體傷害

第 119 條 謀殺或嚴重身體傷害威脅

第 120 條 強迫摘除人體器官或組織進行移植

第 121 條 傳播性病

第 122 條 傳播HIV

第123 條 非法墮胎

第 124 條 未能提供病人協助

第 124.1 條 妨礙醫療

第 125 條 陷入危險

第十七章 侵犯個人自由、名譽和尊嚴的犯罪[編輯]

第126條 綁架

第127條 非法剝奪自由

第 127.1條 人口販賣

第 127.2條 使用奴工

第128條 在提供精神科住院治療的醫療機構內非法住院

第 128.1 條 誹謗

第129條 廢除

第 130 條 廢除

第十八章 侵犯個人性完整性和性自由的犯罪[編輯]

第 131 條 強姦

第 132 條 性暴力行為

第 133 條 強迫進行性行為

第 134 條 與 16 歲以下的人發生性交和其他具有性性質的行為

第135 條 惡行

第十九章 侵犯人和公民憲法權利和自由的罪行[編輯]

第136條 侵犯人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平等

第 137 條 侵犯私隱

第138條 違反通訊、電話、郵政、電報或其他訊息的保密性

第 138.1 條 非法販運旨在秘密獲取信息的特殊技術手段

第 139 條 侵犯住宅不可侵犯權

第140條 拒絕向公民提供訊息

第141條 阻礙選舉權的行使或選舉委員會的工作

第 141.1 條 違反為候選人、選舉協會、舉行全民投票倡議團體或其他全民投票參與者團體的競選活動提供資金的程序

第142條 偽造選舉文件、全民投票文件、全俄羅斯投票文件

第 142.1 條偽造投票結果

第 142.2 條 非法發行、收選票、全民公投選票、全俄羅斯投票選票

第143條 違反勞動保障要求

第144條 妨礙記者的合法職業活動

第 144.1 條 無理拒絕僱用或無理解僱已達退休年齡的人員

第145條 無理拒絕僱用或無理解僱孕婦或有三歲以下子女的婦女

第 145.1條 不支付工資、退休金、獎學金、福利和其他款項

第 146條 侵害著作權及相關權

第 147條 侵害發明權和專利權

第148條 侵犯良心和宗教自由權

第149條 阻礙集會、集會、示威、遊行、糾察或參加這些活動

第二十章 針對家庭和未成年人的犯罪[編輯]

第150條 未成年人參與犯罪

第151條 慫恿未成年人實施反社會行為

第 151.1 條 向未成年人零售酒精飲料

第 151.2 條 涉及未成年人實施對其生命構成危險的行為

第 152條 廢除

第 153條 兒童的替代

第154條 非法收養

第 155 條  收養秘密的揭露

第156條 不履行扶養未成年人的義務

第157條 不支付子女或殘障父母的贍養費

第八節 經濟犯罪[編輯]

第二十一章 侵害財產罪[編輯]

第 158 條 竊盜

第 158.1 條 受到行政處罰的人實施輕微竊盜行為

第 159 條 欺詐

第 159.1 條 貸款詐騙

第 159.2 條 收款過程中存在詐欺行為

第 159.3 條 使用電子支付方式進行欺詐

第 159.4 條 失去動力

第 1595 條 保險詐騙

第 159.6 條 計算機詐騙

第 160 條 挪用或貪污

第161條 搶劫

第 162 條 搶奪

第 163 條 勒索

第 164 條 竊取特殊價值物品

第 165 條 因欺騙或濫用信任而造成財產損失

第 166 條 出於竊盜目的而錯誤扣押汽車或其他車輛

第 167 條 故意毀壞或損壞財產

第 168 條 因疏忽造成財產毀壞或損壞

第二十二章 經濟活動領域的犯罪[編輯]

第169條 妨礙合法經營或其他活動

第170條 非法房地產交易的登記

第 170.1條 偽造國家統一法人登記冊、證券所有者登記冊或存款會計制度

第 170.2 條 在邊界規劃、技術規劃、測量報告、一塊或多塊土地的測量項目或領土地圖中故意引入虛假訊息

第171條 非法創業

第 171.1 條 生產、收購、儲存、運輸或銷售未貼標籤和(或)應用俄羅斯聯邦立法規定信息的商品和產品

第 171.2 條 非法組織、實施賭博行為

第 171.3 條 非法生產及(或)流通乙醇、酒精及含酒精製品、煙草製品、含尼古丁製品及其生產原料

第 171.4 條 非法零售酒類及含酒精食品

第 171.5 條 非法提供消費信貸(貸款)活動

第172條 非法銀行活動

第 1721 條 偽造金融組織會計和報告的財務文件

第 1722 條  組織活動吸引資金和(或)其他財產

第 1723 條 未能在信貸機構的會計和報告財務文件中包含有關個人和個體企業家放置的資金的信息

第 1724 條 個人逾期欠債返還違法行為

第 173 條 廢除

第 173.1 條 非法設立(設立、重組)法人實體

第 173.2 條 非法使用文件設立(設立、重組)法人實體

第 174 條 將他人透過犯罪手段獲得的資金或其他財產合法化(洗錢)

第 174.1 條 將個人因犯罪而獲得的資金或其他財產合法化(洗錢)

第 175 條 收購或出售已知透過犯罪手段取得的財產

第176 條 非法接受貸款

第176.7條 惡意逃避應付帳款的償還

第178 條 競爭限制

第 179 條 強迫完成交易或拒絕完成交易

第 180 條 非法使用商品(作品、服務)個人化手段

第181 條 違反國家標誌製作、使用規定的

第 182 條 廢除

第183 條 非法取得並泄漏構成商業、稅務或銀行機密的訊息

第184 條 對正式運動比賽或大型商業比賽的結果施加非法影響

第185 條 證券發行過程中的濫用行為

第 185.1 條惡意逃避披露或提供俄羅斯聯邦證券立法所定義的信息

第 185.2 條違反證券登記權程序

第 185.3 條市場操縱

第 185.4 條妨礙或非法限制證券持有人的權利

第 185.5 條偽造商業公司股東(參股)大會的決定或商業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的決定

第 185.6 條非法利用內線消息

第186條 製造、儲存、運輸或銷售假幣或假證券

第187條 支付手段的非法流通

第 188 條 廢除

第189條 從俄羅斯聯邦非法出口或轉讓貨物或技術、武器或軍事裝備、非法從事受出口管制的工作或非法提供服務

第190條 文化財產不得返還俄羅斯聯邦領土

第191條 非法販運琥珀、玉石或其他半寶石、貴金屬、寶石或珍珠

第 191.1 條 出於營銷目的而收購、儲存、運輸、加工或銷售故意非法採伐的木材

第192條 違反向國家交付貴金屬和寶石的規定

第193條 逃避外幣或俄羅斯聯邦貨幣匯回資金的義務

第 193.1 條 使用偽造文件進行貨幣交易,將外幣或俄羅斯聯邦貨幣轉移至非居民賬戶

第194條 逃避對組織或個人徵收的關稅、特別稅、反傾銷稅和(或)反補貼稅

第195條 破產期間的違法行為

第196條 故意破產

第197條 虛構破產

第198條 個人逃稅、繳費和(或)繳保險費的個人逃繳保險費

第199條 逃稅、逃稅、逃繳保險費和(或)逃繳保險費

第 199.1 條  未履行稅務代理人職責

第 199.2 條 隱匿單位或個體工商戶的資金或財產,並徵收稅費、保險費的

第 199.3 條 逃避保險人-個人向國家預算外基金繳納工傷事故和職業病強制社會保險的保險費

第 199.4 條 參保單位逃避向國家預算外基金繳納工傷事故和職業病強制社會保險保險費

第 200 條 廢除

第 200.1 條 走私現金或貨幣工具

第 200.2 條 失去動力

第 200.3 條 違反俄羅斯聯邦關於參與公寓大樓和(或)其他房地產項目參股建設的立法要求吸引公民資金

第 200.4 條 為滿足州或市政需求而採購貨物、工程、服務時的濫用行為

第 200.5 條 賄賂合約服務員工、合約經理、採購委員會成員

第 200.6 條 在採購貨物、工程、服務以滿足國家和市政需求方面故意提供虛假專家意見

第 200.7 條 賄賂仲裁員(仲裁人)

第二十三章 侵害商業組織和其他組織服務利益的犯罪[編輯]

第 201 條 濫用權力

第 201.1 條 執行國家國防命令時濫權

第 201.2 條 違反國家國防命令的國家合約條款或為履行國家國防命令而簽訂的協議的條款

第 201.3 條 受行政處罰人拒絕或逃避簽訂國防令規定的政府合約或履行國防令所需協議的

第 202 條 私人公證員和審計員濫用權力

第 203 條 持有私人保全證書的私家偵探或私人保全組織員工在執行公務時越權

第 204 條 商業賄賂

第 204.1 條 商業賄賂調解

第 204.2 條 輕微商業賄賂

第九節 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罪[編輯]

第二十四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編輯]

第 205 條 恐怖行為

第 205.1 條 宣揚恐怖活動

第 205.2 條 公開呼籲進行恐怖活動、公開為恐怖主義辯護或宣傳恐怖主義

第 205.3 條 完成以實施恐怖活動為目的的訓練

第 205.4 條 恐怖分子團體的組織與參與

第 205.5 條 組織恐怖組織的活動和參加恐怖組織的活動

第 205.6 條 未能檢舉犯罪行為

第 206 條 劫持人質

第 207 條 故意不實舉報恐怖主義行為

第 207.1 條故意公開傳播有關威脅公民生命和安全的情況的虛假訊息

第 207.2 條故意公開散播虛假的具有社會意義的訊息,造成嚴重後果

第 207.3 條故意公開傳播有關俄羅斯聯邦武裝部隊的使用、俄羅斯聯邦國家機構行使權力、志願團體、組織或個人在執行分配給俄羅斯聯邦的任務時提供協助的虛假信息俄羅斯聯邦武裝部隊或俄羅斯聯邦國民警衛隊

第208條 組織或參與非法武裝組織,以及參與武裝衝突或軍事行動,其目的違背俄羅斯聯邦利益

第 209 條 盜匪行為

第 210 條 犯罪團體(犯罪組織)的組織或參與

第 210.1 條 在犯罪階層中佔據最高地位(主犯)

第 211 條 劫持航空或水運船舶或鐵路機車車輛

第 212 條 大規模騷亂

第 212.1 條 多次違反組織或舉行集會、集會、示威、遊行或糾察的既定程序

第 213 條 流氓行為

第 214 條 破壞公物

第 215 條 違反核能設施安全規則

第 2151 條 停止或限制電能供應或斷開其他生命維持來源

第 2152 條 生命維持設施中斷

第 2153 條 擅自連接石油管道、成品油管道、天然氣管道或導致其無法使用的

第 2154 條 非法進入受保護設施

第 216 條 施工或其他工作期間違反安全規則

第 217 條 違反危險生產設施工業安全要求

第 2171 條 違反確保燃料和能源綜合設施安全和反恐保護的要求

第 2172 條工業安全審查故意做出虛假結論

第 218 條 違反爆炸物、易燃物和煙火製品的計量、儲存、運輸和使用規則

第 219 條 違反消防安全要求

第 220 條 非法處理核子材料或放射性物質

第 221 條 竊盜或勒索核子材料或放射性物質

第222條 非法取得、轉讓、出售、儲存、運輸、轉送或攜帶武器、槍枝的主要零件、彈藥

第 2221 條 非法收購、轉讓、販賣、儲存、運輸、轉運、攜帶爆炸物、爆炸裝置

第 2222 條 非法收購、轉讓、銷售、儲存、運輸、轉送、攜帶大口徑槍枝及其主要零件、彈藥

第 223 條 非法製造武器

第 2231 條 非法製造爆炸物品,非法製造、改造、修理爆炸裝置

第 224 條 不小心存放槍支

第 225 條 不當履行武器、彈藥、爆炸物和爆炸裝置的保護職責

第 226 條 竊盜或勒索武器、彈藥、爆炸物和爆炸裝置

第 2261 條 走私烈性、劇毒、劇毒、爆炸性、放射性物質、放射源、核子材料、槍械或其主要零件、爆炸裝置、彈藥、其他武器、其他軍事裝備以及原料、材料、設備、技術、科學可用於製造武器或軍事裝備的技術信息或智力活動成果,以及具有戰略意義的貨物和資源或文化價值或特別有價值的野生動物、水生生物資源、植物和蘑菇

第 227 條 盜版

第二十五章 危害公共衛生與公共道德罪[編輯]

第228條 非法收購、儲存、運輸、生產、加工麻醉藥品、精神藥物或類似物,以及非法收購、儲存、運送含有麻醉藥品、精神藥物的植物或含有麻醉藥品、精神藥物的部位

第 228.1 條 非法生產、銷售、運輸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或其類似物,以及非法銷售、運送含有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植物或其含有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部分

第 228.2 條 違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流通管理規定的

第 228.3 條 非法收購、儲存、運輸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易製毒物質,以及非法收購、儲存、運輸含有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易製毒物質的植物或含有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易製毒物質的植物零件

第 228.4 條 非法生產、銷售、運輸麻醉藥品、精神藥物前體,以及非法銷售、運送含有麻醉藥品、精神藥物前驅物的植物或含有麻醉藥品、精神藥物前體的植物部件

第 229 條 竊盜或勒索麻醉藥品或精神藥物以及含有麻醉藥品或精神藥物的植物或其含有麻醉藥品或精神藥物的部分

第 229.1 條 走私麻醉藥品、精神藥物及其前驅物或類似物,含有麻醉藥品、精神藥物或其前驅物的植物,或含有麻醉藥品、精神藥物或其前驅物的植物部件,以及用於製造麻醉藥品的受特殊管制的工具或設備或精神藥物

第 230 條 誘導使用麻醉藥品、精神藥物或其類似物

第 230.1 條 誘導運動員使用體育運動中禁止使用的物質和(或)方法

第 230.2 條 對運動員使用體育運動中禁止使用的物質和(或)方法

第 231 條 非法種植含有麻醉藥品、精神藥物或其前驅物的植物

第 232 條 組織或維持妓院或有系統地提供用於消費麻醉藥品、精神藥物或其類似物的場所

第 233 條 非法簽發或偽造處方或其他賦予接受麻醉藥品或精神藥物權利的文件

第 234 條 以銷售為目的非法販運強效或有毒物質

第 234.1 條 非法販運具有潛在危險的新型精神活性物質

第 2342 條非法販運甲醇(甲醇)、含甲醇液體

第 235 條 非法進行醫療活動或製藥活動

第 2351 條非法生產藥品、醫療器材

第 236 條 違反衛生和流行病學規則

第 237 條 隱瞞對人的生命或健康構成危險的情況的訊息

第 238 條 生產、儲存、運輸或銷售貨物及產品、從事工作或提供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服務

第 238.1 條假冒偽劣、未經註冊的藥品、醫療器材的流通、假冒膳食補充劑的流通

第 239 條 設立侵害公民人格與權利的非營利組織

第 240 條 參與賣淫

第 240.1 條接受未成年人的性服務

第 241 條 組織賣淫

第 242 條 非法製作和流通色情數據或物品

第 242.1 條 製作、流通含有未成年人色情圖像的物品或物品

第 242.2 條 利用未成年人製作色情材料或物品

第243條 對俄羅斯聯邦人民文化遺產地(歷史文化古蹟)進行破壞或破壞,列入俄羅斯聯邦人民文化遺產地(歷史文化古蹟)國家統一名錄、確定的文化遺產遺址、自然綜合體、受保護國家保護的物體或文化價值

第 2431 條 違反保存或使用俄羅斯聯邦人民文化遺產(歷史文化古蹟)國家統一名錄中的俄羅斯聯邦人民文化遺產(歷史文化古蹟)的要求,或已確定的文化遺產

第 2432 條 從所在地非法搜查和(或)扣押考古物品

第 2433 條 依據許可證(公開表)進行的挖掘、建築、土地復墾、經濟或其他工作或考古現場工作的承包商逃避將具有特殊文化價值或大型文化價值的物體強制轉移到狀態的行為在這樣的工作中發現的價值觀

第 2434 條毀壞或損壞軍事墳墓以及紀念碑、石碑、方尖碑、其他紀念建築或紀念為保衛祖國或其利益而犧牲或致力於俄羅斯軍事輝煌歲月的陣亡者的物品

第 244 條 褻瀆死者屍體及其埋葬地點

第 245 條 虐待動物

第二十六章 環境犯罪[編輯]

第 246 條 工作期間違反環境保護規則

第 247 條 違反處理對環境有害的物質和廢棄物的規則

第 248 條 處理微生物或其他生物製劑或毒素時違反安全規則

第 249 條 違反獸醫規則和植物病蟲害防治規則

第 250 條 水污染

第 251 條 大氣污染

第 252 條 海洋污染

第253條 違反俄羅斯聯邦大陸棚和俄羅斯聯邦專屬經濟區立法

第 254 條 對土地的損害

第 255 條 違反地下資源保護與使用規則

第 256 條 非法提取(捕獲)水生生物資源

第 257 條 違反水生生物資源保護規則

第 258 條 非法狩獵

第 2581 條非法開採和販運屬於俄羅斯聯邦紅皮書所列和(或)受俄羅斯聯邦國際條約保護的物種的特別有價值的野生動物和水生生物資源

第 259 條 破壞俄羅斯聯邦紅皮書所列生物的重要棲息地

第 260 條 非法砍伐人工林

第 260.1 條故意毀壞或損壞,以及非法提取、收集和販運屬於俄羅斯聯邦紅皮書所列和(或)受俄羅斯聯邦國際條約保護的物種的特別有價值的植物和蘑菇

第 261 條 毀壞或損壞人工林

第 262 條 違反受特別保護的自然領土和自然物體制度

第二十七章 危害交通安全、運輸經營罪[編輯]

第 263 條 違反交通安全規則以及鐵路、航空、海上、內河運輸和地鐵的營運

第 2631 條 違反運輸安全要求

第 264 條 違反交通規則和車輛操作

第 2641 條 受行政處罰或有犯罪紀錄的人醉酒駕駛車輛

第 2642 條 違反交通規則受到行政處罰並被剝奪機動車駕駛權的

第 2643 條 被剝奪機動車駕駛權受過行政處罰或有犯罪記錄的人駕駛車輛

第 265 條 廢除

第 266 條  車輛質量不良的修理及其技術缺陷的投入使用

第 267 條 導致運輸工具或通訊工具無法使用

第 2671 條威脅車輛安全運行的行為

第 268 條 違反確保運輸安全運作的規則

第 269 條 廢除

第 270 條 船長未向遇險者提供救助

第 271 條 違反國際飛行規則

第 2711 條違反俄羅斯聯邦領空使用規則

第二十八章 計算機信息領域犯罪[編輯]

第 272 條 非法取得計算機信息

第 273 條 惡意電腦程式的創建、使用與傳播

第 274 條 違反儲存、處理或傳輸計算機信息以及信息和電信網絡的操作規則

第 274.1 條對俄羅斯聯邦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非法影響

第 274.2 條 違反對俄羅斯聯邦境內信息和電信網絡「互聯網」和公共通訊網絡的穩定性、安全性和完整性構成威脅的技術手段集中管理規則

第十節 危害國家政權罪[編輯]

第二十九章 危害憲法秩序與國家安全基礎罪[編輯]

第 275 條 叛國罪

第 275.1 條 與外國、國際或外國組織保密合作

第 276 條 間諜活動

第 277 條 侵犯國家或公眾人物的生活

第 278 條 強行奪取權力或強行保留權力

第 279 條 武裝叛亂

第 280 條 民眾呼籲進行極端主義活動

第 280.1 條  公眾呼籲採取旨在侵犯俄羅斯聯邦領土完整的行動

第 280.2 條  侵犯俄羅斯聯邦領土完整

第 280.3 條 旨在抹黑俄羅斯聯邦武裝部隊使用的公開行動,以保護俄羅斯聯邦及其公民的利益,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俄羅斯聯邦國家機構行使其權力,向志願者提供援助執行俄羅斯聯邦武裝部隊或俄羅斯聯邦國民警衛隊任務的部隊、組織或個人

第 280.4 條 民眾呼籲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

第 281 條 破壞

第 281.1 條 宣揚破壞活動

第 281.2 條 完成以進行破壞活動為目的的培訓

第 281.3 條 破壞團體的組織與參與

第 282 條 煽動仇恨或敵意以及侮辱人的尊嚴

第 282.1 條 極端主義社區的組織

第 282.2 條 組織極端主義組織的活動

第 282.3 條 資助極端主義活動

第 282.4 條 反覆宣傳或公開展示納粹用具或符號,或極端主義組織的用具或符號,或聯邦法律禁止宣傳或公開展示的其他用具或符號

第283條 泄漏國家秘密

第 2831 條 非法取得國家秘密訊息

第 2832 條 違反保護國家秘密的要求

第 284 條  遺失含有國家機密的文件

第 284.1 條 已決定承認其活動在俄羅斯聯邦境內不受歡迎的外國或國際非政府組織開展活動

第 284.2 條 呼籲對俄羅斯聯邦、俄羅斯聯邦公民或俄羅斯法人採取限制措施

第 284.3 條 協助執行俄羅斯聯邦未參加的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機構的決定

第三十章 危害國家權力、公務員利益和地方政府機關服務罪[編輯]

第 285 條 濫用官方權力

第 285.1 條 濫用預算資金

第 285.2 條 濫用國家預算外資金

第 285.3 條 故意將假數據輸入國家統一登記冊

第 285.4 條 濫用官方權力執行國家國防命令

第 285.5 條 官員違反國家國防命令的國家合約條款或為履行國家國防命令而簽訂的協議的條款

第 285.6 條 受行政處罰的官員拒絕或逃避簽訂國防令規定的政府合約或履行國防令所需協議的

第 286 條 超越官方權力

第 286.1 條 內政機構僱員不遵守命令

第287條 拒絕向俄羅斯聯邦聯邦會議或俄羅斯聯邦審計院提供訊息

第 288 條 官員權力的分配

第 289 條 非法參與商業活動

第 290 條 收受賄賂

第 291 條 行賄

第 291.1 條 賄賂調解

第 291.2 條 小額賄賂

第 292 條 官方偽造

第 292.1 條 非法簽發俄羅斯聯邦公民護照,以及在文件中故意輸入虛假訊息,導致非法獲得俄羅斯聯邦公民身份

第 293 條 過失

第三十一章 危害正義罪[編輯]

第 294 條 妨礙司法公正與初步調查

第 295 條 侵犯進行司法或初步調查的人的生命

第 296 條 與司法或初步調查有關的威脅或暴力行為

第 297 條 藐視法庭

第 298 條 廢除

第 298.1 條誹謗法官、陪審員、檢察官、調查員、調查人員、俄羅斯聯邦強制執行機關僱員

第299條 對明知無罪的人追究刑事責任或非法立案

第300條 違法免除刑事責任

第 301 條 非法拘留、拘留或拘留

第 302 條 強制作證

第 303 條 偽造證據和業務調查活動結果

第 304 條 煽動賄賂、商業賄賂或在採購貨物、工程、服務以滿足國家或市政需要方面的賄賂

第 305 條 明知不公正而作出不公正的判決、決定或其他司法行為

第 306 條 故意不實舉報

第 307 條 故意提供虛假證言、專家、專業人士的意見或不正確的翻譯

第 308 條 證人或受害人拒絕作證

第 309 條 賄賂或脅迫作證、逃避作證或翻譯不正確

第 310 條 初步調查資料的揭露

第 311 條 揭露適用於法官和刑事訴訟參與人的安全措施的信息

第 312 條 與應清點、扣押或沒收的財產有關的非法行為

第 313 條 逃離監禁地點、逮捕或拘留

第 314 條 逃避限制自由、監禁以及醫療性質的強制措施

第 314.1 條逃避行政監督或屢次不遵守法院根據聯邦法律制定的限制或限制

第 315 條 不遵守法院判決、法院決定或其他司法行為

第 316 條 隱瞞犯罪行為

第三十二章 違反政府秩序罪[編輯]

第 317 條 侵害執法人員的生活

第 318 條 對當局代表使用暴力

第 319 條 侮辱當局代表

第 320 條 揭露適用於執法或監管機構官員的安全措施的信息

第 321 條 解散確保與社會隔離的機構的活動

第 321.1 條 向受行政處罰或有犯罪紀錄的人在刑罰機構、看守所關押的人轉移行動通訊和其他通訊手段

第 322 條 非法越過俄羅斯聯邦國家邊界

第 322.1 條 組織非法移民

第 322.2 條 俄羅斯聯邦公民在俄羅斯聯邦境內居住地或居住地的虛假登記以及外國公民或無國籍人在俄羅斯境內居住地的居住地的虛假登記聯邦

第 322.3 條外國公民或無國籍人在俄羅斯聯邦居留地的虛假登記

第 323 條 非法改變俄羅斯聯邦國家邊界

第 324 條 取得或出售官方文件和國家獎勵

第 325 條 文件、印章、印章被竊或損壞,或消費稅印章、特殊印章或合格標誌被盜

第 3251 條 錯誤扣押車輛的國家登記牌照

第 326 條 偽造或毀壞車輛識別號碼

第 327 條 偽造、製作或流通偽造的文件、國家獎勵、印章、印章或表格

第 327.1 條生產、銷售仿冒印花稅票、特殊印花或合格標誌或其使用

第 327.2 條偽造藥品或醫療器材文件或藥品或醫療器材包裝

第 328 條 逃避兵役和替代性民事服務

第 329 條 褻瀆俄羅斯聯邦國徽、俄羅斯聯邦國旗

第 330 條 任意性(即未經授權,違反法律或其他監管性法律規定的程序,實施任何組織或公民對其合法性有爭議的行為,如果該行為造成重大損害)

第 330.1 條逃避俄羅斯聯邦關於外國代理人的立法規定的義務

第 330.2 條未履行提交俄羅斯聯邦公民擁有外國公民身份(國籍)的通知或居住證或其他確認在外國永久居留權的有效文件的義務

第 330.3 條外國或國際非營利非政府組織在俄羅斯聯邦境內開展活動,其結構單位信息未列入國際組織和外國非營利非政府組織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登記冊中政府組織或沒有按照俄羅斯聯邦非營利組織立法規定的方式註冊的結構單位- 部門

第十一節危害兵役罪[編輯]

第三十三章 反服兵役罪[編輯]

第 331 條 反兵役罪的概念

第 332 條 不執行命令

第 333 條 抵抗上級或強迫其違反兵役義務

第 334 條 對上級的暴力行為

第 335 條 違反軍事人員之間不存在隸屬關係的法定關係規則

第 336 條 侮辱軍人

第 337 條 擅自離開單位或服務場所

第 338 條 逃兵

第 339 條 以裝病或其他方式逃避兵役

第 340 條 違反戰鬥值勤規則

第 341 條 違反邊境服務規則

第 342 條 違反守衛法定規則

第 343 條 違反維護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服務規則

第 344 條 違反駐軍內務及巡邏法定規則

第 345 條 擅自逃離遇難的軍艦

第 346 條 故意毀壞或損害軍事財產

第 347 條 因疏忽而毀壞或損壞軍事財產

第 348 條 軍事財產的損失

第 349 條 違反處理對他人造成更大危險的武器和物品的規則

第 350 條 違反駕駛或操作車輛規則

第 351 條 違反飛行規則或飛行規則準備

第 352 條 違反航行規則

第 352.1 條 自願投降

第十二節 危害人類和平與安全的罪行[編輯]

第三十四章 危害人類和平與安全罪[編輯]

第353條 策劃、準備、發動或發動侵略戰爭

第354條 公開呼籲發動侵略戰爭

第 354.1 條恢復納粹主義

第 355 條 開發、生產、儲存、取得或銷售大規模毀滅性武器

第 356 條 使用禁止的作戰手段與方法

第 356.1 條 掠奪

第 357 條 種族滅絕

第 358 條 生態滅絕

第 359 條 僱傭軍

第 360 條 攻擊或威脅實施國際保護的個人或機構

第 361 條 國際恐怖主義行為


參考文獻[編輯]

  1. ^ 黄道秀主编,俄罗斯法研究 第1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01,第114页. 
  2. ^ Analysis | In Putin's Russia, 'fake news' now means real news. Washington Post. [2022-03-14]. ISSN 0190-828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3-15) (美國英語). 
  3. ^ https://www.consultant.ru/document/cons_doc_LAW_10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