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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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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商服務(法語:Service public industriel et commercial (SPIC))指的是法國一種主要由私法司法法官管轄的公共服務管理形式。

相反,如果一種公共服務受行政法管轄,則為公共行政服務。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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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1873年的布朗格法案頒佈後。

從1921年開始,公共工商服務主要由私法管轄。這時公共服務有了新的定義:由公共法人或依附於公共法人的私法人提供的具有公眾利益的活動,活動由含有公法特點的特殊司法形式管轄。

今天,這個概念的意涵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

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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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國家行政法院在1956年11月16日頒佈的航空工業總聯盟法蘭中規定了三個特點以確定公共工商服務[1]

  1. 公共服務的目標。
  2. 運作方式。如員工是否受勞動法管轄、私營財務管理、商業使用、司法合同等。
  3. 資金來源。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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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CE, 20 avril 1956, Époux Bertin et ministre de l』agriculture c/ consorts Grimouard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sur legifrance.gouv.fr, Légifrance. Consulté le 12 octobre 2008.

相關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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