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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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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簡稱法考),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法律職業資格管理局[1]與各地司法廳(局)統一組織、命題,選拔合格法律職業人才的國家考試,每年舉行一次,成績合格者可以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由司法部頒給法律職業資格證書[2]。2018年9月,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首次舉辦,取代此前的國家司法考試[3]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申請律師執業、公證員執業和初次擔任法律類仲裁員,及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複議、行政裁決、法律顧問的公務員,須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2]

歷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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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8月26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確立考核授予律師制度,是為中國經歷文化大革命後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開端;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明確規定了檢察官資格考試、法官資格考試制度;1986年4月12日,司法部發佈《關於全國律師資格統一考試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首次由國家統一組織的律師資格准入考試開考;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律師考核制度載入法律;1995年至1999年,法檢兩院系統分別舉行了四次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資格考試。

2001年6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修正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修正案,規定初任檢察官、法官和取得律師資格實行統一的司法考試制度,三種考試合併。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將擔任公證員納入「應當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職業範圍。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修改檢察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將應當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人員範圍擴大到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複議、行政裁決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顧問、仲裁員(法律類),同時將「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修改為「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自2018年起開考。

2018年4月底,司法部發佈中國法律職業資格制度的首部規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6月8日,首次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公告發佈[4]

考試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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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通常分為客觀題考試與主觀題考試兩部分,命題範圍以司法部每年制定公佈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大綱》為準。其中客觀題考試分為試卷一與試卷二,試卷一考察習近平法治思想、法理學憲法中國法律史國際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試卷二考察民法知識產權法商法經濟法、環境資源法、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民事訴訟法(含仲裁制度)。主觀題考試僅一卷,主要考察習近平法治思想、法理學、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5]

客觀題考試成績合格者方可參加主觀題考試,客觀題考試合格成績在本年度及下一個考試年度內有效[2]

報名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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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等規定,應考者須:

對艱苦邊遠和少數民族地區的應試人員,在報名學歷條件、考試合格標準等方面適當放寬,對其取得的法律職業資格實行分別管理;針對2018年以前符合原國家司法考試報名條件並已取得學籍(考籍)或已取得相應學歷的高等學校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或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並具有法律專業知識者,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亦允許參加考試。

原則上考生須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簡體中文)作答,但在民族自治地方,考生可以使用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考試,目前可以選擇使用蒙古文藏文維吾爾文哈薩克文朝鮮文五種語言作答;港澳台地區考生亦可選擇使用繁體中文填報本人信息及作答[5]

具備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報考:

  • 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 曾被開除公職或者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 被吊銷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
  • 被給予二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處理期限未滿或者被給予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司法考試)處理的;
  • 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並納入國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 因其他情形被給予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處理的;
  • 已經取得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使用全國統一建設的信息管理系統,實行全程網上報名[6]

評卷與資格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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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評卷,若僅通過客觀題則客觀題成績有效期為兩年。成績司法部法律職業資格管理局協調確定後統一公佈,通過考試者由司法部統一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對於成績有異議者,客觀題考試成績不予覆核,主觀題考試成績存在異議的須在在十五日內向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書面分數核查申請,核查後的成績為最終成績[6]

參考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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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2024-11-04] (中文(中國大陸)). 
  2. ^ 2.0 2.1 2.2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2018-04-28 [2024-11-04] (中文(中國大陸)). 
  3. ^ 我国首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参考人数达47万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2018-09-23 [2024-11-04] (中文(中國大陸)). 
  4. ^ 最高立法机关37年推动法律职业考试3轮转型升级. 中國法院網. 2017-09-04 [2024-11-04] (中文(中國大陸)). 
  5. ^ 5.0 5.1 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 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中心. [2024-11-04] (中文(中國大陸)). 
  6. ^ 6.0 6.1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2018-08-24 [2024-11-04] (中文(中國大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