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洋法法庭
國際海洋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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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部地點 | 德國漢堡 | ||||
工作語言 | |||||
法官來源 | 21個國家 | ||||
領導人 | |||||
• 庭長 | 艾伯特‧霍夫曼 Albert J. Hoffmann | ||||
• 副庭長 | 托馬斯·海達爾 Tomas Heidar | ||||
成立 | |||||
• 海洋法公約簽署 | 1982年12月10日 | ||||
• 海洋法公約生效 | 1994年11月16日 | ||||
• 召開首次會議 | 1996年10月1日 | ||||
• 獲聯合國大會觀察員地位 | 1996年12月17日 | ||||
• 設立三個爭端分庭 | 1997年3月3日 | ||||
國際海洋法法庭(英語: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縮寫ITLOS),是由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授權成立的政府間組織,根據1982年12月10日簽署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建立,是該公約第287條所列的四個爭端解決機制之一[1],亦是專門審理海洋法案件的國際組織。該組織雖依據聯合國公約設立,惟其並非聯合國所屬機構,僅與後者保持密聯繫,並於1997年締結《聯合國與國際海洋法法庭合作與關係協定》建立雙方合作機制[2],並為聯合國大會觀察員組織。
國際海洋法法庭總部位於德國漢堡市,海洋法公約並設有國際海底管理局,負責監管各國管轄範圍以外(即領海、臨接海域和大陸棚以外)的深海開採活動。公約目前有168個締約國和會員,包括167個國家和歐洲聯盟。截至2022年12月,美國和伊朗皆未簽署加入。[3][4]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編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於1982年12月10日在牙買加蒙特哥貝開放簽署,1994年11月16日公約生效。該公約建立了一個完整的法律框架,對所有海洋區域、對海洋的利用以及海洋資源做出規定。海洋法公約設有與領海、臨接海域、大陸棚、專屬經濟區以及公海有關的規範條款。該公約還對保護和維護海洋環境、海洋科學研究以及海洋技術的開發和轉讓做出規定。
組織
[編輯]國際海洋法法庭設有簡易程序分庭、漁業爭端分庭和海洋環境爭端分庭。法庭可應當事方要求成立處理特別爭端的分庭。根據該公約規定,法庭由21名獨立法官組成。其資格具有以下條件:
- 享有公平和正直的最高聲譽,並在海洋法領域內具有公認資格;
- 不得執行任何政治或行政職務,也不能對與「勘探和開發海洋或海底資源」或「與海洋或海底的其他商業用途有關」的任何企業的任何業務有「積極聯繫」或 「有財務利益」。
法庭作為一個整體,還必須能代表世界各主要法系和公平地區分配。法官的選舉按海洋法公約各締約國協議的程序舉行。得票最多並獲得出席並參加表決的締約國三分之二多數票的候選人即當選為法官,但該項多數應包括過半數的締約國。法官任期九年,可連選連任。
管轄權
[編輯]法庭管轄權包括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及其執行協定提交法庭的所有爭端,以及其他任何已具體規定賦予法庭管轄權的協定所列之事項。海洋法公約的締約國都可參加法庭,在某些情況下,除締約國之外的實體(例如國際組織及自然人或法人)也可參加。
法官
[編輯]庭長和副庭長由大多數法庭法官通過無記名投票選出。庭長和副庭長的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庭長指導工作的開展,監督法庭的行政部門,並且在與國家和其他實體的關係中代表法庭。庭長主持法庭的所有會議。在票數相同的情況下,庭長擁有決定票。庭長還是簡易程序分庭的一名當然法官。庭長負責其任法官的任何專案分庭的工作。
現任法官
[編輯]國籍 | 姓名 | 上任 | 庭長 | 副庭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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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爾及利亞 | 布阿萊姆·布蓋岱亞 | 2008 | ||
阿根廷 | 埃爾莎·凱利 | 2011 | ||
巴西 | 維森特·馬羅塔·蘭熱爾 | 1996 | ||
佛得角 | 若澤·路易斯·熱蘇斯 | 1999 | 2008–2011 | |
中國 | 高之國 | 2008 | ||
法國 | 讓-皮埃爾·科特 | 2002 | ||
德國 | 呂迪格·沃爾夫魯姆 | 1996 | 2005–2008 | 1996–1999 |
印度 | P·錢德拉賽德拉·拉奧 | 1996 | 1999–2002 | |
日本 | 柳井俊二 | 2005 | 2011–2014 | |
黎巴嫩 | 約瑟夫·阿克勒 | 1996 | ||
馬耳他 | 大衛·約瑟夫·阿塔爾德 | 2011 | ||
波蘭 | 斯坦尼洛夫·帕夫拉克 | 2005 | ||
俄羅斯 | 弗拉基米爾·弗拉基米洛維奇·果利欽 | 2008 | 2014– | |
塞內加爾 | 塔依馬西·馬利克·恩迪亞耶 | 1996 | ||
南非 | 阿爾伯特·J·霍夫曼 | 2005 | ||
韓國 | 白珍鉉 | 2009 | ||
坦桑尼亞 | 詹姆斯·L·卡特卡 | 2005 | ||
特立尼達和多巴哥 | 安東尼·阿莫斯·拉克齊 | 2003 | (Antonio Mikahil Ballah) | |
烏克蘭 | 馬爾基揚·Z·庫萊克 | 2011 |
與《海洋法公約》爭端解決的仲裁庭的關係
[編輯]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附件7,出現仲裁的時候,需要成立一個臨時的仲裁庭,這個仲裁法庭由5位仲裁員組成。爭端雙方當事國可以分別指定一人(可以是本國人),另外三人由爭端雙方協商確定(必須是第三國)。如果爭端的一方抵制仲裁,根據公約附件7的規定由國際海洋法法庭庭長代替這方當事國指定仲裁員。
參考文獻
[編輯]- ^ SM Mitchell; EJ Powell. Forum Shopping for the Best Adjudicator: Conflict Management and the 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 (Itlos) (PDF). APSA 2011 Annual Meeting Paper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Association). [2023-12-09].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0-11-11).
- ^ 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 Relationship with the United Nations. www.itlos.org. [2023-05-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5-01).
- ^ Groves, Steven. Accession to U.N.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Would Expose the U.S. to Baseless Climate Change Lawsuits. The Heritage Foundation. 12 March 2012. (原始內容存檔於14 March 2012).
- ^ Iran strikes in Strait of Hormuz as Middle East tanker tensions explode. Trade Winds. 22 July 2019 [2023-12-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5-01).
外部連結
[編輯]- 國際海洋法法庭(英文)(法文)
- International Foundation for the Law of the Sea(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Berlin, 14 December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