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573號決議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第573號決議
突尼斯
日期1985年10月4日
會議2,615
編號S/RES/573(文件
主題以色列襲擊突尼斯
投票
14票贊成
0票反對
1票棄權
安全理事會理事國
常任理事國
非常任理事國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573號決議於1985年10月4日通過,在聽取了突尼斯的申訴後,決議譴責以色列空軍在10月1日對突尼斯的攻擊行動。襲擊行動目標是巴勒斯坦解放組織的總部,以作為該組織此前在塞浦路斯謀殺三名以色列公民的報復。[1]

安理會提醒各國根據《聯合國憲章》,在國際關係中應當避免使用威脅或武力手段。考慮到以色列在襲擊後立即承認的行為,安理會要求以色列今後不要發動此類襲擊,並敦促會員國勸阻以色列不要再進行此類行為。決議還指出,考慮到襲擊所造成的生命損失和物質損失,突尼斯有權獲得賠償。

最後,決議要求安理會秘書長在1985年11月30日之前提交一份關於當前決議執行情況的報告。

決議以14票支持,0票反對,美國1票棄權獲得通過。

參考條目

[編輯]

參考來源

[編輯]

外部連結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