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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外資企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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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外資企業局是1949年10月成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下設的行業管理機構。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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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初,在中國的外資企業處於觀望狀態。在華外資擁有1000多家企業,職工12萬多人,涉及煤炭、造船、石油、機械、發電、捲菸、製藥、食品、銀行、港口、進出口、房地產等行業,大多數為英資與美資。同時,為了打破西方的封鎖禁運,正確外援,又與蘇聯合辦了一批礦山與運輸企業。[1] 1949年5月上海解放之初,有外資企業910家,僱工5萬多人,資產總值約5億美元,其中英資、美資、法資分佔47%、41%、9.5%。 [2]在相關行業內佔據絕對統治性優勢。如美商電力公司楊樹浦發電廠占上海發電總量80%以上。美商電話公司佔據幾乎全部上海電話用戶並壟斷電信器材進口。英商電車公司、法商電車公司控制了電車公共汽車行業。美孚火油公司亞細亞火油公司德士古汽油公司壟斷了石油及其製品的進口。瑞士的華鋁鋼精廠控制了鋁製品市場。

此前,在中共七大政治報告的《論聯合政府》中就提到了「藉助於外援。在服從中國法令、有益中國經濟的條件之下,外國投資是我們所歡迎的」。[3]

1950年6月22日韓戰爆發。1950年6月29日美國政府指示各石油公司停止對華出口石油及其製品,並要求英國、菲律賓採取同樣措施。1950年7月17日,巴黎統籌委員會把中國列入與蘇聯東歐國家一樣的禁運待遇。7月18日,英國政府表示把一切石油製品列入一號禁運清單,並要求新加坡、香港落實。[4]

1950年10月25日抗美援朝後,英國、美國、法國均成為中國在戰場上直接作戰的敵對國家。1950年12月3日,美國商務部宣佈:從1950年12月3日東部標準時間12時零1分開始,所有輸往中國大陸、香港、澳門的物資,實施全面的許可證制度,「凡是一個士兵可以利用的東西都不許」運往中國,包括紡織品和廢橡膠,從而對中國實行了實際上的全面禁運。1950年12月16日,美國政府宣佈「將中國共產黨在美國管轄內的一切資產置於管制之下」(造成實際損失4200餘萬美元),禁止美國船隻前往中國大陸港口。[5]1950年12月28日,中國政務院發佈《關於管制美國在華企業財產凍結美國在華存款的命令》,但仍命令繼續美資企業繼續生產經營。[6]

1951年5月14日,聯合國大會額外措施委員會通過了美國提出的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實行禁運的提案。5月18日該提案被聯合國大會表決通過為聯合國大會500號決議英語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 Resolution 500「ADDITIONAL MEASURES TO BE EMPLOYED TO MEET THE AGRESSION IN KOREA」。5月22日,中國政府外交部就聯大500號決議發表聲明,指出這是聯大「又一破壞聯合國憲章,侵越安全理事會權限並蓄意擴大侵略戰爭的非法行動」。43個國家接受聯大500號決議並加以實行[7]。中國從西方國家的進口額,1952年比1951年下跌了四成。1951年5月,政務院發佈允許對外資企業徵用或徵購。[8]

1952年7月28日,英國樞密院判決把兩航起義滯留在港的70餘架民航飛機及其一切公司資產劃撥給陳納德的公司,並與當夜由香港皇家警察突襲實施。為報復上述行為,中國人民解放軍上海市軍事管制委員會於1952年8月15日、11月20日徵收英資的馬勒機器造船廠、英聯船廠、英商電車公司、自來水公司、煤氣公司、隆茂洋行。

1952年10月22日,政務院決定,中央私營企業局與中央外資企業局合併為了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許滌新

機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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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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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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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范守信:《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恢復史》,第23頁,求實出版社1988年版。
  2. ^ 張侃:《建國初期上海外資企業改造初探(1949-1962)》,《中國經濟史研究》2004年第1期。
  3. ^ 中央文獻出版社編《毛澤東傳》第二版第二卷719頁第7至17行。另1945年5月2日延安出版的《解放日報》(第1441號)全文發表了《論聯合政府》副標題為一九四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在中國共產黨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上之政治報告。全文約45900字
  4. ^ FRUS,1950,Vol.6,pp.640,644,650,651,656—657. 巴黎統籌委員會的Ⅰ、Ⅱ號國際貨單
  5. ^ FRUS,1950,Vol.6,pp.672—673,674,682—683;《中美關係資料匯編》第2輯上,世界知識出版社1960年版,第320頁。
  6. ^ 《中美關係資料匯編》第2輯上,第352、358—359頁。
  7. ^ 《中美關係資料匯編(第二輯)》,世界知識出版社1960年版,第632頁。
  8. ^ 裴堅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史(1949-1956)》世界知識出版社1994年版第267頁。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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