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應華
外觀
萬曆四十四年(1616年)丙辰科進士,初授浙江山陰縣知縣,平反疑獄,調餘姚縣,擒海寇數十人。擢工部主事,以魏忠賢方用事,乞病歸。甲申間聞變,不食卒[2]。
引用[編輯]
參考文獻[編輯]
- 《餘姚縣志》
- 《江西通志》
官銜 | ||
---|---|---|
前任: 董羽宸 |
明朝餘姚縣知縣 1616年-萬曆年間 |
繼任: 譚昌應 |
前任: 鄒復宣 |
明朝上虞縣知縣 萬曆年間-天啟年間 |
繼任: 范鑛 |
|
|
這是一篇關於明朝人物的小作品。您可以透過編輯或修訂擴充其內容。 |
萬曆四十四年(1616年)丙辰科進士,初授浙江山陰縣知縣,平反疑獄,調餘姚縣,擒海寇數十人。擢工部主事,以魏忠賢方用事,乞病歸。甲申間聞變,不食卒[2]。
官銜 | ||
---|---|---|
前任: 董羽宸 |
明朝餘姚縣知縣 1616年-萬曆年間 |
繼任: 譚昌應 |
前任: 鄒復宣 |
明朝上虞縣知縣 萬曆年間-天啟年間 |
繼任: 范鑛 |
|
|
這是一篇關於明朝人物的小作品。您可以透過編輯或修訂擴充其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