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吉克斯坦死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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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在1999年修订的《宪法》中,死刑是《罪行特别严重》第18条里所认可的刑罚制度,其内容提到[1]:
每个人都有生存的权利。每个人的生命都不可被任意剥夺,但如果是情节非常严重的犯罪,法院可以判处其死刑。
俄罗斯文:[2]:
Каждый имеет право на жизнь. Никто не может быть лишен жизни, кроме как по приговору суда за особо тяжкое преступление.
塔吉克斯坦并未签属目的要废除死刑的《第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3]。
参考文献
[编辑]- ^ The 1994 Constitution of the Republic of Tajikistan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English translation (raw draft)
- ^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Republic of Tajikistan, September 1999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俄文)
- ^ Ratification of Second Optional Protocol on abolition of death penalty. [2011-10-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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