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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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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国王威廉三世1849 年加冕宣告
1715 年 9 月 23 日,乔治一世国王发布皇家宣告,宣布“发现并逮捕”詹姆斯党领袖第三代从男爵威廉·温德姆爵士

宣告(拉丁文:proclamare,透过宣布向公众宣布)是一种由权威人士发布的正式声明,用于传达特定的公告。公告目前在一些国家的治理框架内使用,通常以国家元首的名义发布。公告通常是非约束性的通知。

官方公告和政治社会团体或组织的公告之间通常有明显的区别,前者具有约束性,后者则试图争取受众的支持。此外,宣布对某一统治领域开始统治的程序也称为公告。例如,1581年7月26日签署的《荷兰独立宣言》导致了1588年荷兰共和国的建立,并在1648年由《明斯特和约》正式承认。

宣布两人结婚意向的公告被称为“宣告”,因为在仪式中是透过朗读相应的文本来完成的。

在城市里,法律、法令等直到现代都是通过“宣告”来使它们被人们知晓并生效的。

美国[编辑]

美国总统通过宣言来传达有关假日、纪念活动、特别纪念日、贸易和政策的信息。总统签署宣言后,白宫将其送交联邦登记处(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OFR)。联邦登记处将每一份宣言连续编号,作为一系列的一部分,并在收到后不久将其刊登在每日联邦登记中。 [1]

英国[编辑]

英国法律中,宣言(proclamation)是指在大印下发出的正式公告,由国王或女王与朝廷(King-in-Council或Queen-in-Council)愿意向其臣民公布的某些事项,例如宣战、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中立、召集或解散国会,或者启动某些法案的条文,其执行权由立法机构留给国王或女王自行决定。自行决定执行的某些法令的规定。公告还用于宣布银行假期和发行硬币。[来源请求]

在英国法律中,这类性质的皇家宣言,是根据皇室行政权力发出的,对臣民具有约束力,"只要它们不违反旧有法律或倾向于建立新的法律,而仅仅限制执行已存在的法律,以皇室认为必要的方式"(布莱克斯通评论,史蒂芬版,第二卷528页;史蒂芬评论,第14版,1903年,第二卷506、507页;戴西,《宪法法律》,第6版,第51页)。皇家宣言,即使不是依据皇室行政权力发出,如果呼吁臣民履行法律义务或避免已被法律禁止的行为或行动,是合法且正当的,违抗它们(虽然本身不是罪行)是罪行的加重(参见大法官科克本在《R v. Eyre》(1867年)的大陪审团指控以及1610年《宣言案件》,《12 Co. Rep. 74》)。 [2] )。

王室曾不时通过宣言立法;1539年的《宣言法令》规定,如果国王在理事会同意下发布的宣言不损害“任何人的继承权、职务、自由、财产、动产或生命”,则具有法令的效力。但这项法令在1547年的叛逆法中被废除;可以确定的是,如果宣言声称是通过立法权力发出的,而其中君主强加了法律未规定的义务,或者以刑罚禁止法律上不是罪行的行为,或者对任何罪行增加新的刑罚,除非它本身依据法定权力发出,否则毫无效力(另见《特别会议命令》)。

王室有权通过宣言为新征服的国家立法(詹金斯,《大英帝国的统治与海外司法权力》);这种权力在七年战争后的北美大陆通过1763年的《皇家宣言》和1899年至1902年的第二次布尔战争期间在特兰斐尔殖民地中得到了广泛的行使。在英国殖民地,法令经常通过宣言生效;某些帝国法案在殖民地中直到它们被宣布(例如1870年的《外国征兵法案》)才生效;并且为了进一步推动行政行为,不断发布宣言。在许多英国保护国中,高级专员或行政长官有权通过宣言立法。

在英格兰古老的不动产法体系中,通过“宣告”进行的罚款,即在公开法庭上连续公告交易的情况下,阻断了陌生人的权利,以及当事人,如果他们在之后的五年内没有对所转让的财产提出主张(1483-1484年和1488-1489年的法案)。这些宣告最初是连续十六次进行的:在罚款征收的任期内进行四次,以及在接下来的三个任期中每个任期进行四次。后来,宣告的次数减少到每个任期一次,共四个任期。这些宣告被背书在记录的背面。这一系统在1833年的《罚款和恢复法案》中被废除。

在某些罕见场合,纹章院和里昂法院的纹章官(或其他指派的人员)仍会公开宣读某些公告,例如关于解散议会的公告或关于君主加冕的公告,这些公告会在伦敦皇家交易所的台阶上和爱丁堡的Mercat Cross广场上宣读。[来源请求]

参见[编辑]

参考[编辑]

外部链接[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