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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人员
为
中华民国
的一种
公职人员
,包括两种:
随政党进退之人员,即学理上之
政务官
。
宪法或法律定有任期及任命程序独立行使职权之人员。
依据
政务人员退职抚恤条例
第二条
[
1
]
中所定义,政务人员包括:
依宪法规定由
总统
任命之人员及
特任
、
特派
之人员。
依宪法规定由
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
之人员。
依宪法规定由
行政院院长
提请总统任命之人员。
其他依法律规定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比照
简任
第十二职等以上职务之人员。
参考资料
[
编辑
]
^
政务人员退职抚恤条例第二条
分类
:
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