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泊所,元明清掌管河泊事务的衙门。
- 安庆等处河泊所,提领、大使、副使各一员。
- 建康等处三湖河泊所,提领、大使、副使、相副官各一员。
- 池州等处河泊所,提领、大使、副使各一员。
河泊所官,掌收鱼税;洪武十五年定天下河泊所二百五十二处。河泊所惟大河以南有,河北只盐山县有[3]。
河泊所大使一人。未入流。掌征鱼税。
- ^ 《元史》卷八十九 志第三十九/百官五/储政院/江淮等处财赋都总管府
- ^ 《明史》卷七十五 志第五十一/职官四/河泊所
- ^ 《明史》卷八十一 志第五十七/食货五/商税
- ^ 《清史稿》卷一百十六 志九十一/职官三 外官/库仓税课河泊各大使闸官